陳依文案 DCCC616/2024
進入無鎖休息室偷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依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依文承認兩項控罪,包括入屋犯法罪及盜竊罪,並同意修訂案情。2022年8月20日凌晨,他與一名身分不詳人士進入東涌一個建築地盤的臨時員工休息室,偷取六部冷氣機;其後又在休息室外偷取四部冷氣機。涉案物品總值分別為港幣6,000元及4,000元,部分其後尋回。休息室當時沒有上鎖,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破壞地盤門鎖。被告人有多次涉及不誠實罪行的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及盜竊的量刑。法庭須決定非住宅處所的量刑起點,以及無鎖、容易進入、涉款較低和部分贓物尋回等情況是否足以降低起點。控方強調夥同犯案、使用重型工具及同類案底;辯方則主張屬機會主義及非周詳策劃,應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法庭的判刑指引,認定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的一般量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由於休息室是臨時貨櫃、沒有上鎖,且被告人可能只是乘機進入,法庭按機會主義犯案原則將起點降至24個月。夥同他人及使用重型唧車各加刑3個月,有同類刑事紀錄加刑1個月,形成31個月;被告人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判20個月。盜竊罪則以12個月為起點,認罪後判8個月。因兩罪時間、受害人及背景相同,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說明不同處所、日期及受害人的爆竊罪通常分期執行;並參考 HKSAR v Cheung To Ming、HKSAR v Sim Ka Wing、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啟賢、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偉豪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蔣美月的量刑原則,包括機會主義犯案可調低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入屋犯法罪判監20個月,盜竊罪判監8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即使入屋犯法涉及夥同犯案及重型工具,若處所無鎖、容易進入、沒有傷人及財物價值較低,法庭仍可按機會主義犯案調低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及總體量刑原則均具實際影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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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進入沒有上鎖的工地休息室偷竊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無鎖及容易進入的臨時休息室反映機會主義犯案,可降低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本案入屋犯法經認罪扣減後判監20個月。
Q.盜竊的物品被尋回會否大幅減刑?
物品被尋回及受害人沒有實際損失屬量刑時考慮因素,但不會抵銷夥同犯案及重犯紀錄;本案盜竊罪判監8個月。
Q.兩項同日犯下的罪行會否分期執行?
法庭會考慮罪行的時間、受害人及整體案情。本案兩罪涉及同一日及同一受害公司,因此判處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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