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卓司案 DCCC490/2023

盜用信用卡購物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2個月
三項信用卡罪行合共判囚二十二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25/6/2025[2025] HKDC 107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丘卓司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丘卓司與蔡琦先生同住尖沙咀一間賓館的房間。2020年11月21日,蔡先生外出並把中國銀行信用卡留在背囊內,被告趁房間無人搜掠背囊並偷取信用卡。其後,被告在金行使用該卡購買總值約港幣88,800元的勞力士手錶及珠寶。她其後出售手錶並花掉所得款項,亦丟棄其他財物及信用卡。被告被捕後在警誡會面中承認案情,並承認一項盜竊罪及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控罪的量刑起點、信用卡欺詐罪的嚴重程度、認罪所應給予的扣減,以及各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控方無需就定罪爭議提出論證;辯方主張被告屬機會主義犯案、沒有預謀、初犯,並要求較低起點及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直接搜掠無人看管的背囊,盜取信用卡,盜竊罪的量刑起點為九個月。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涉及在同日即時購買貴重物品,總值接近九萬元,並對受害公司、信用卡制度及卡主造成損害,故每項以二十七個月為起點。依照認罪減刑原則,三項刑期均扣減三分之一,分別減至六個月及十八個月。考慮控罪相互關聯但各自獨立,法庭適用整體量刑原則,命部分同期、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2013] 5 HKLRD 242,確認簡單信用卡欺詐案件可適用三年或以下的量刑基準;並引用 HKSAR v Li Chi Yat,指出小規模信用卡罪行不宜受僵化指引約束。HKSAR v Fung Wai Yip 說明不必逐一比較其他案件,而應判斷本案刑罰是否恰當。辯方另提交多宗案例供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監禁。控罪一判六個月;控罪二及三各判十八個月並同期執行。控罪一其中四個月與其分期執行,餘下兩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二十二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使用他人信用卡即使犯案方式簡單,仍屬須判處阻嚇性刑罰的嚴重罪行。刑期同期或分期須按整體量刑原則處理;控罪相互關聯可支持部分同期,但不能抹去各項獨立罪責。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偷信用卡購買珠寶會被判多久?
A.

本案被告偷取信用卡後購買勞力士手錶及珠寶,承認盜竊及兩項欺騙取財罪,法院最後判處合共二十二個月監禁。

Q.使用他人信用卡買東西是否屬嚴重罪行?
A.

法院認為使用他人信用卡會損害受害公司、信用卡制度及卡主,屬須判處阻嚇性刑罰的嚴重罪行,本案每項欺騙取財罪以二十七個月為量刑起點。

Q.多項信用卡罪行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A.

可以視乎整體量刑及控罪關聯程度決定。本案兩項欺騙取財罪同期執行,盜竊罪部分分期、部分同期,總刑期為二十二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