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麗貞案 DCCC1251/2023
住宅入屋犯法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麗貞(又名祝俊琼)(第一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案情摘要
被告何麗貞(又名祝俊琼)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3年9月7日,她與另一名人士以侵入者身分進入旺角廣東道海威大廈一個住宅單位,取走一把風扇、一張床單、一個枕頭套及三個袋後離開。警方調查後查明其身分並將她拘捕。被告53歲,曾照顧兒子,職業為按摩師,並願意賠償受害人的全部損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被告延遲認罪可獲的扣減幅度,以及賠償是否構成進一步減刑因素。被告亦曾嘗試在另一被告的審訊中作證,但其證供未獲法庭接納。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案例 AG 對 Lui Kam Chi,認定在沒有加刑或減刑因素時,住宅入屋盜竊的量刑起點為三年監禁。被告較早前不認罪,至更換律師後才認罪,因此不能獲正常三分之一扣減;法庭酌情給予四分之一扣減,將刑期由36個月減至27個月。考慮被告願意賠償全部損失,再扣減兩個月,最終判處25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案例 AG 對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確立住宅入屋盜竊在無特別因素下三年監禁的量刑起點。本案以該起點為基礎,再按延遲認罪及賠償作出個別調整,並引用《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25個月,並須向譚海荣賠償港幣3,550元;賠償額從其擔保金中扣除。
判決啟示
判刑理由顯示,延遲認罪會減少認罪扣減幅度,但真誠賠償仍可獲額外減刑。被告曾嘗試作證一事雖未被接納,法庭仍將該努力納入整體判刑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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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入屋犯法通常如何判刑?
本案法庭引用案例,認為住宅入屋盜竊在沒有特別因素時的量刑起點為三年監禁;本案因延遲認罪及賠償,最終判處25個月監禁。
Q.延遲認罪可以獲多少刑期扣減?
被告早前不認罪,換律師後才認罪,因此不能獲正常三分之一扣減。法庭按情況給予四分之一扣減,並將刑期由36個月減至27個月。
Q.賠償受害人可否減少監禁刑期?
可以成為減刑因素,但扣減幅度取決於法庭評估。本案因被告願意賠償港幣3,550元,法庭再扣減兩個月,並命令從擔保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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