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超坤案 DCCC1219/2024
入屋偷竊及持假證件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超坤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案情摘要
被告譚超坤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為入屋犯法罪 (Burglary):2024年6月2日,他作為侵入者進入九龍深水埗醫局街219B號地下後巷D鋪,偷取一部角磨機、兩支電鑽及三綑電線,物品價值約四千多元,並計劃變賣。第二項為管有虛假文書 (Possession of a false instrument):同日警方在其身上搜出一張虛假的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被告稱該證件由他付費在深圳製造,原擬用以在香港尋找工作。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控罪的適當刑罰,包括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所應獲扣減,以及管有虛假文書罪的刑期如何與入屋犯法罪按總刑期原則合併執行。辯方請求判處較短監期,理由包括被告坦白認罪、因生活費耗盡而犯案,以及需要照顧母親。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相關案例,認定典型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為三年,即36個月。被告在審訊前承認兩項控罪,故就第一項控罪給予正常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刑期由36個月減至24個月。第二項控罪沒有上訴法庭既定的量刑指引,法庭自行採用三個月作起點,因認罪減至兩個月。按照總刑期原則,第二項刑期的其中一個月與第一項刑期分期執行,合共判處25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Wong Man(CACC 372/1992)及 R v Chan Yui Man(CACC 36/1988)確立典型住宅入屋犯法罪的三年量刑起點。法庭並指出,上訴法庭沒有就管有虛假文書罪頒下量刑指引,因此就該罪另行評估三個月的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認罪。法庭判處第一項控罪監禁24個月,第二項控罪監禁2個月,其中1個月與第一項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5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住宅入屋犯法罪通常以三年作量刑起點,及認罪扣減如何實際影響刑期。被告的經濟困難、照顧母親需要及認罪態度,未足以抵銷罪行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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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入屋偷竊通常判刑多久?
法庭引用案例指出,典型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被告因認罪獲三分一扣減,本案第一項控罪最後判囚24個月。
Q.持有假建造業證件會判囚嗎?
本案被告明知或相信證件屬虛假而管有該證件,承認管有虛假文書罪。法庭以三個月為起點,認罪後判處兩個月監禁。
Q.入屋犯法和持有假證件會如何合併判刑?
法庭把入屋犯法罪判囚24個月,管有虛假文書罪判囚2個月,並按總刑期原則讓其中1個月同期執行,合共監禁2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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