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銘洛
被告於2023年2月14日凌晨,在未獲許可的情況下,透過破壞掛鎖(並請求鄰居湯先生協助)強行進入其母親位於柴灣啟力工業中心的B4室。被告進入後從母親睡房的保險箱中取走9,000元現金。被告隨後被捕,並在警誡下作出口頭招認及參與錄影會面。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是否以「侵入者」身分進入單位,以及其取款行為是否構成不誠實挪佔。辯方主張被告與母親關係親近,僅是「借錢」而非偷竊,且認為警方的警誡供詞在自願性上存在問題(指稱有利誘及疲憊),不應被採納為證據。
法官分析被告在凌晨3時到訪、破壞掛鎖且未事先通知母親等行為,認為其具有唯一合理推論:被告明知母親不容許其進入且不會同意其取款。法官裁定被告是以侵入者身分進入,且其行為符合 Theft 元素。關於證據,法官認為控方證人誠實可靠,而被告關於「利誘」及「疲憊」的開脫性證供不合邏輯且不可信。
引用 HKSAR v Chan Yuk Ling [2013] 1 HKLRD 1093 討論警誡程序,但法官認為本案中警員在被告承認犯案後立即施行警誡,與該 precedent 情況顯著不同,故不適用;亦提及 HKSAR v Chow Lai Mui (2017) 20 HKCFAR 71 關於模棱兩可陳述的指引,但裁定本案陳述足以構成招認。
被告被裁定入屋犯法罪(Burglary)罪名成立。
本案強調在判定是否為「侵入」時,會考慮被告進入的時間、方式(如破壞鎖頭)及與佔用人的實際關係。即使是親屬關係,若行為顯示其明知缺乏權限,仍可被視為侵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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