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肇聰案 DCCC1271/2024
企圖入店偷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肇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麥肇聰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2024年6月9日凌晨,他按一名透過 Facebook 接觸的人指示,企圖進入尖沙咀一間手袋店偷竊,目標為價值十多萬港元的手袋,並以獲取二十萬港元報酬為目的。他取用後樓梯的螺絲批及鏟,以鏟敲打店門四次,觸發警鐘後逃走。店門沒有損壞,亦沒有財物損失。警方其後拘捕他,並檢獲涉案工具及衣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企圖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是否存在加重刑責因素、適時認罪的扣減幅度,以及被告的年齡、精神健康、前科和已被羈押時間是否足以支持非即時監禁處分或進入勞教中心。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J條,認定企圖犯罪的量刑原則與既遂罪相同。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一般量刑起點為兩年半;上訴庭所列的周詳計劃、重型工具、多人犯案、針對大型店鋪或高價財物、職業爆竊、同類前科及多項控罪等加重因素,本案均不存在。罪行本身嚴重,最高刑罰為十四年監禁,而被告為成年人,故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處分。法庭以三十個月為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二十個月監禁,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Sim Ka Wing,確認非住宅入屋犯法罪一般以三十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引用 R v Wong Man 確認兩年半的基本起點;引用 HKSAR v Cheng Wai Kai 所列六項加重刑責因素,並裁定本案沒有該等因素。另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J條處理企圖犯罪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被判處監禁二十個月。三十個月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法庭拒絕採用勞教中心或其他非監禁處分。
判決啟示
即使未能成功入屋、店門未受損且沒有財物損失,企圖非住宅入屋犯法仍通常以兩年半監禁為基本起點。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年輕、精神健康問題及悔意未必足以取代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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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企圖爆竊但沒有偷到財物會判刑嗎?
可以。企圖犯罪的量刑原則與既遂罪相同;本案雖然店門沒有損壞及財物損失,法庭仍以監禁三十個月為起點,並因認罪判處二十個月監禁。
Q.企圖非住宅爆竊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法庭指出,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一般量刑起點為兩年半監禁。本案沒有周詳計劃、多人犯案或同類前科等加重因素,因此維持三十個月起點。
Q.年輕及患有精神問題可以避免即時監禁嗎?
不一定。被告年僅二十一歲並有亞氏保加症及悔意,但法庭認為罪行嚴重,且被告是成年人,即時監禁是唯一適合的處分,遂判監二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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