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銘洛案 DCCC1124/2023
入屋偷取母親財物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銘洛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麥銘洛原為案發單位B4室佔用人的兒子,並於案發前一個月搬離該處。案發當日凌晨約三時,被告在母親不在家時到達B4室,先嘗試以工具破壞鐵閘掛鎖,後在鄰居協助下成功進入。他在母親睡房的保險箱取去現金9,000元後離開。被捕後,他在警誡下承認破壞掛鎖及偷取現金。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適當量刑起點,以及被告與佔用人為母子、選擇對方不在家時犯案、盜竊款額及沒有認罪等因素如何影響刑期。辯方主張起點應低於一般住宅入屋犯法罪的36個月,並請求考慮母親原諒及與另一案件刑期部分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上訴庭對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指引,認為成年初犯在沒有加重或減輕因素時,量刑起點通常為36個月監禁。住宅罪行起點較高,主要因佔用人可能受到驚嚇;本案被告刻意在母親不在家時犯案,且與佔用人為母子,驚嚇程度低於陌生人入屋。因此,法院將起點定為30個月。被告在另一案件保釋期間犯案,加刑1個月;考慮其背景及母親原諒,扣減3個月,最後判處28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CACC 338 & 339/2007)說明住宅入屋犯法罪的加重因素,但法院認為本案沒有該案所述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Yeung Chung Kwan(楊仲君)(CACC 42/2021)涉及爆竊母親住所,法院以其較嚴重案情作比較,據此採用較低的30個月起點。法院亦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1(1)(b)及(4)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入屋犯法罪成立,判處監禁28個月。其中15個月須與DCCC 923/2023的刑期分期執行;被告須繼續服刑,該案最早獲釋日期為2027年1月2日。
判決啟示
住宅入屋犯法罪的36個月一般起點並非不可調整;犯案時佔用人不在場,以及被告與佔用人存在親屬關係,均可降低驚嚇造成的嚴重性。審訊後定罪亦不享有認罪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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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母親不在家時入屋偷錢會判刑多久?
住宅入屋犯法罪一般量刑起點為36個月,但本案因被告選擇母親不在家時犯案,且兩人為母子,法院採用30個月起點,最後判監28個月。
Q.母親原諒被告會否減輕入屋犯法罪刑罰?
母親原諒被告可作為求情因素,但不會免除刑責。本案法院因被告背景及母親原諒而扣減3個月,將刑期降至28個月。
Q.入屋犯法罪可否與另一案件刑期同期執行?
法院會考慮兩宗案件的性質及整體刑罰是否合適。本案因兩案性質不同,法院命令28個月刑期中的15個月與另一案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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