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DCCC752/2024

住宅入屋犯法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被告因住宅入屋犯法罪判監24個月
District CourtDeputy District Judge Ivy Chui9/7/2025[2025] HKDC 117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TUCKER Moona Christie Siu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Ivy Chui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210章第11(1)(b)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並承認案情。2024年2月7日,事主離開九龍油麻地吳松街78號一單位後,被告進入該住宅,取去一部平板電腦及兩部手機,總值13,200港元。警方其後拘捕被告,在其袋內尋回平板電腦。被告承認因經濟困難而犯案,並出售其中一部手機。案發時住所無人,門框有撬痕,但室內沒有明顯凌亂或重大損壞。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以及認罪、案情較輕、財物價值及被告過往同類定罪應如何影響刑罰。辯方請求從寬處理,強調被告及早認罪、表示悔意、沒有使用武力、案發於日間且住所無人;控方立場則按住宅爆竊的量刑指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1條,指出入屋犯法最高可判監禁14年。按照上訴法院在 Chan Yui Man 所確立的量刑指引,成年初犯住宅入屋犯法的適當起點為監禁三年,並須因加刑或減刑因素調整。本案沒有共犯、策劃不複雜、財物價值有限、住所無人且沒有對抗;門框雖有撬痕,損壞不大。被告的第二次入屋犯法罪因上次定罪在2017年,未被視為加重因素。法庭採用36個月起點,僅因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判處24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規定入屋犯法罪及最高刑罰。Chan Yui Man(CACC 36/1988)確立住宅入屋犯法的三年量刑起點。辯方另引用 HKSAR v Lau Pang [2004] 3 HKLRD 565 及 HKSAR v Leung Ting Fung [2015] 1 HKC 290,作為求情及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以監禁3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被告監禁24個月。

判決啟示

住宅入屋犯法即使案發於日間、住所無人及財物價值不高,仍以三年監禁作為成年初犯的指引起點。過往同類定罪並非必然加刑,須視乎其新近程度及具體情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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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日間無人時入屋偷竊會判多久?
A.

法庭指出住宅入屋犯法的成年初犯量刑起點通常為監禁三年,再按案情調整。本案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被告監禁24個月。

Q.之前有入屋犯法定罪一定會加刑嗎?
A.

過往同類定罪不會自動構成加刑因素,須考慮定罪時間及具體情況。本案上一次同類定罪在2017年,法庭沒有因此提高量刑起點。

Q.及早認罪對入屋犯法刑期有何影響?
A.

及早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扣減。本案法庭先以監禁36個月為起點,再因被告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監禁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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