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廣祥
被告人為銳馳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的會計主管,負責公司財務、支票簿及保險箱。2024年1月至5月期間,他利用公司對其職務的信任,18次改寫支票受款人,將款項存入自己的銀行帳戶或相關財務帳戶,合共876,803.44元;另挪用保險箱現金165,000元及未有存入公司帳戶的268,000元,總額達1,144,803.44元。被告人承認第一至四及第六項盜竊罪,第五及第七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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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為銳馳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的會計主管,負責公司財務、支票簿及保險箱。2024年1月至5月期間,他利用公司對其職務的信任,18次改寫支票受款人,將款項存入自己的銀行帳戶或相關財務帳戶,合共876,803.44元;另挪用保險箱現金165,000元及未有存入公司帳戶的268,000元,總額達1,144,803.44元。被告人承認第一至四及第六項盜竊罪,第五及第七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
被告人於2024年10月6日晚至翌日凌晨,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三個以圍封帶或封鎖帶圍住的商亭內搜掠。她三度進入一樓商亭,取走信用卡機電池、八達通卡鍵盤及其他物品;其後又進入地下兩個商亭搜掠,其中一個有物品失竊,另一個則沒有財物損失。被告人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涉及首兩項控罪的取物行為。她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並有八項定罪紀錄,包括店鋪盜竊及多項毒品罪行。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判刑理由只針對第二被告 GUAN Xinghua。第二被告承認於2024年9月9日明知或相信物品屬於贓物,仍不誠實地協助保留或安排保留八張唱片及一部黑膠唱片機。物品原屬 Leung Wai-keung,存放於其位於深水埗的空置單位;該單位遭爆竊後被搜掠。警方在由第一被告擁有的儲物室內發現物品,第二被告當時在場,並承認知悉物品來自爆竊,且曾受要求看守該等物品約一星期。
被告 Sarantuya Munkhdelkhii 為34歲蒙古籍人士,於2025年1月以訪客身分入境香港。2025年1月22日,他在深水埗一間惠康超級市場內接近受害人 You 女士,受害人的手機其後在外套口袋內失蹤,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曾與她擦身碰撞。2025年1月24日,被告在旺角一間鞋店內把手伸入 Wong 先生的外套口袋取走手機,離店時被警方截停及拘捕,手機亦被尋回。被告承認兩項《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9條所訂的盜竊罪,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歐陽韋芝經審訊後,五項欺詐罪罪名成立,涉及五名受害人及合共港幣714,030元。她以代購名牌手袋、演唱會門票及鑽石投資為由,向受害人收款,惟沒有交付貨品或退還款項。控罪一涉及266,420元,控罪三及五分別涉及27,260元及10,000元,控罪六涉及32,800元,控罪七涉及377,550元。部分犯案在被告獲准保釋後發生。
被告人謝俊華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5年1月7日凌晨約1時51分,他強行拉開九龍深水埗南昌街96號一間餐廳的玻璃趟門,進入店內並從未上鎖的收銀機取走港幣2,300元,逗留約一分鐘後離開。閉路電視記錄了經過,他其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犯案。
本案涉及元朗石湖圍一幅政府土地及其上的寮屋。第一被告人劉麗萍為名義賣家,第二被告人陳永耀為其丈夫,實際處理交易;控方第三證人丁女士則為買家。2018年12月31日,第一被告人與買家簽署「歡送協議書」,以港幣1,600萬元出售一項被描述為物業的標的;其後雙方再簽署協議,並由買家分期把款項支付予由第一被告人控制、兩被告人均為授權簽署人的公司。買家稱她以為購入土地,直至地政總署封圍後才知道土地屬政府所有。兩被告人被共同控以欺詐罪,均否認控罪。
被告人伍万良承認三項控罪:管有危險藥物、管有偽造身份證及違反逗留條件;控方同意將盜竊罪留檔。警方在其身上搜出含0.01克甲基苯丙胺的毒品,並在其住所發現三張偽造香港身份證,其中兩張由被告人購買,另一張為入住住所時拾獲。被告人持雙程證來港後逾期逗留約一年三個月,並承認購買偽造身份證以求職。被告人40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及時認罪。
第一被告熊思昊與X透過交友應用程式認識。控方指,2020年10月4日,X在涉案單位內飲下摻有不明液體的可樂後,被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等人以武器威嚇、禁錮及索取金錢。X據稱被要求向親友籌款,並被取去銀行卡、證件、信用卡及電話,另有款項遭提款或轉賬。X翌日凌晨獲釋並報警。第二被告已承認控罪,本案只審理第一被告。
被告何耀民承認兩宗案件共五項控罪,包括三項盜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及入屋犯法。第一宗案件中,被告在速遞店取走一名菲律賓家傭遺下的手袋,並兩度使用其中的借記卡購物;其後為逃避拘捕而反抗警員。第二宗案件中,被告戴口罩、攜帶螺絲批進入未營業的手機店,撬開抽屜及櫃並偷取物品。被告有36次定罪紀錄,涉及90項控罪,包括63項盜竊及11項入屋犯法。
被告何耀民承認兩宗案件共五項控罪,包括三項盜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及入屋犯法。第一宗案件中,被告在速遞店取走一名菲律賓家傭遺下的手袋,並兩度使用其中的借記卡購物;其後為逃避拘捕而反抗警員。第二宗案件中,被告戴口罩、攜帶螺絲批進入未營業的手機店,撬開抽屜及櫃並偷取物品。被告有36次定罪紀錄,涉及90項控罪,包括63項盜竊及11項入屋犯法。
被告張建輝承認三項控罪。第一及第二項為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分別涉及使用他人的 Thomas Cook (India) Limited 借記卡及信用卡,在同一店舖分六次購買酒類及手袋,貨值分別為港幣55,911元及45,400元。被告承認明知卡片並非其所有,並將酒品交給朋友。第三項控罪涉及被捕後在警署內推撞警員,令警員頭部撞牆並受輕傷。被告有六項過往定罪,且在擔保期間犯案。
被告人盧啟進居住於為男性青少年提供住宿的荷蘭宿舍。宿舍規定宿生不得未經授權進入其他房間或擅取他人財物。2023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未經授權進入另一宿生的房間,取走一部價值港幣8,700元的手提電腦。閉路電視錄影記錄事件經過。被告人其後承認控罪及案情,並被裁定入屋犯法罪成立。
被告劉朗明被控兩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以及一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罪,違反同條例第18B(1)(b)條。被告在2018年3月至12月間,向有意為郵輪業務融資的證人展示三張虛假資金證明書,聲稱擁有巨額銀行存款及可安排貸款,藉此誘使證人支付一百萬美元、轉讓郵輪公司45%股份,以及繼續等候融資。被告經審訊後三罪成立。
被告麥滿輝在DCCC 717/2024案承認偷竊一輛的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兩項超速駕駛,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四把刀具,並被裁定罪名成立。的士其後被警方尋回,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偷車。另在DCCC 1520/2024案,被告承認處理約港幣546萬元、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款項經其銀行帳戶進出,涉及214筆存款及171筆提款。另一項處理財產控罪則留在法庭檔案內,未經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被告麥滿輝在DCCC 717/2024案承認偷竊一輛的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兩項超速駕駛,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四把刀具,並被裁定罪名成立。的士其後被警方尋回,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偷車。另在DCCC 1520/2024案,被告承認處理約港幣546萬元、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款項經其銀行帳戶進出,涉及214筆存款及171筆提款。另一項處理財產控罪則留在法庭檔案內,未經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第二被告黃兆泉(D2)被控一項盜竊罪,指他在2018年1月至9月期間,聯同第一被告從海悅花園業主立案法團收取的管理費中偷取港幣2,130,000元。D2受僱於威格斯物業管理及警衛服務有限公司,負責工程及協助收取、存入管理費。第一被告負責日結及點算款項,後同意由D2代往銀行入數。其後D2沒有交回部分入數紙,並承認取用款項作周轉。大量WhatsApp訊息、銀行紀錄及證人證供顯示,2018年1月至9月的實際短款超過二百萬元。
第二被告謝紫晴及第八被告盧昭瑜被裁定串謀勒索罪成,涉及以受害人的性行為作引子,聯同他人勒索港幣80,000元,受害人實際損失港幣70,700元,並曾在酒店遭毆打。第四被告殷志超被裁定勒索港幣10,000元及無合理因由沒有按指定歸押罪成。第七被告安聲栢則因在未滿16歲時借出銀行戶口,涉處理港幣62,500元的犯罪得益而被裁定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罪成。判刑時,各被告均提出年齡、背景、悔意、還押時間及更生情況等求情因素。
被告黃智暉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The Theft Ordinance) 第11(1)(a)及(4)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59G條。2024年10月26日凌晨,他駕駛貨車到屯門大興商場,三度拉扯日本城鎖上的後門,並以紙巾、手套及帽子避免留下指紋或遮掩身分。其後他成功打開後門,但未有進入店鋪,警報亦被觸發。門鎖損壞,維修費為5,000港元。被告其後被捕並承認犯案。本案發生時,他正因另一宗案件獲警方保釋。
被告彭慶中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第一項涉及他於秀茂坪購物商場一間肯德基店內兩度非法進入員工室及更衣室,偷取工作服、工作帽、名牌及鞋。第二項涉及他在同一商場的拉麵店後門進入店內,偷取一部價值3,000港元的iPad,並於其後出售。被告有相關刑事紀錄,亦患有多項精神及心理疾病及輕度智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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