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廣祥案 DCCC1472/2024
挪用公司款項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廣祥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為銳馳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的會計主管,負責公司財務、支票簿及保險箱。2024年1月至5月期間,他利用公司對其職務的信任,18次改寫支票受款人,將款項存入自己的銀行帳戶或相關財務帳戶,合共876,803.44元;另挪用保險箱現金165,000元及未有存入公司帳戶的268,000元,總額達1,144,803.44元。被告人承認第一至四及第六項盜竊罪,第五及第七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罪 (theft) 如何按涉案總額、受託信任程度、犯案時間及次數量刑;以及被告人的財困、家庭負擔、認罪及曾發出期票,是否構成減刑因素,並應否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違反誠信盜竊罪的量刑指引,按涉案金額分組,但指出不能以機械式算術推算刑期,亦須考慮信任程度、犯案持續時間、手法、次數及總金額。被告掌管財務後不足一個月即開始犯案,五個月內18次改寫支票並挪用現金,總額逾114萬元,整體量刑起點定為三年半。財困、投資失利、父母病患及未兌現期票均不足以減刑;認罪則給予三分之一扣減。考慮整體刑責後,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美嬌 [2006] 4 HKLRD 776及R v Clark (1998) 2 Cr App R 137,說明違反誠信盜竊罪的金額分組量刑指引;並依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採用第三組3至5年的修訂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第一至四及第六項盜竊罪被判監禁。各項刑期分別為20、20、8、10及16個月,部分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違反誠信盜竊罪須以整體情況量刑,而非單純按每項金額相加。經濟困難及家庭責任不必然減刑,無實際履行能力的期票亦不構成賠償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會計主管挪用公司款項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會考慮信任程度、犯案次數、期間、手法及總金額。本案被告挪用逾114萬元並犯案18次,認罪後總刑期為監禁28個月。
Q.因欠債及家庭醫療開支盜竊可以減刑嗎?
本案法庭認為財困、投資失利、父母病患及家庭責任不足以構成減刑理由;被告的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最終判監28個月。
Q.發出期票賠償公司可以減刑嗎?
只有在有實際履行能力並作出真正賠償時,付款才可能具減刑意義。本案期票沒有兌現,且被告無力付款,法庭沒有給予減刑。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