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俊華案 DCCC572/2025
入屋偷竊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俊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謝俊華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5年1月7日凌晨約1時51分,他強行拉開九龍深水埗南昌街96號一間餐廳的玻璃趟門,進入店內並從未上鎖的收銀機取走港幣2,300元,逗留約一分鐘後離開。閉路電視記錄了經過,他其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入屋犯法罪的適當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悔意、合作程度、低涉案金額、簡單及機會主義犯案方式,與其智力障礙、行為障礙及過往刑事紀錄應如何影響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 R v Wong Man,認定涉及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在沒有加刑因素時,量刑起點通常為30個月監禁。本案犯案屬臨時起意,手法簡單,沒有使用工具或造成破壞,涉款亦少,故嚴重程度較低。另一方面,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理解能力、自制能力及對後果的意識較弱;依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啟發,智力問題可構成減刑因素。法庭遂將起點下調至18個月,再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判監1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確立非住宅入屋犯法罪在無加刑因素下的30個月量刑起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啟發 [2021] 4 HKLRD 351確認智力問題可作為減刑因素,並被用於評估本案被告的個人情況。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入屋犯法罪成立,判處監禁12個月。刑期由30個月起點因案件嚴重程度及個人情況降至18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被告人的智力及精神狀況可在量刑時獲重大考慮,尤其在評估其理解、自制及服刑所受影響時。法庭同時保留入屋犯法罪的一般量刑基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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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偷取餐廳現金通常如何判刑?
涉及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在沒有加刑因素時,通常以監禁30個月為起點。本案因犯案簡單、涉款低及其他減刑因素,最終判監12個月。
Q.智力障礙會否影響入屋犯法的刑期?
可以。法庭可考慮智力對理解能力、自制能力及認知後果的影響。本案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有明顯限制,法庭因此大幅下調量刑起點。
Q.入屋犯法認罪可以扣減多少刑期?
本案法庭因被告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量刑起點先由30個月下調至18個月,再減至1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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