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鎂錤案 DCCC338/2025
穿越封鎖帶入屋盜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鎂錤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4年10月6日晚至翌日凌晨,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三個以圍封帶或封鎖帶圍住的商亭內搜掠。她三度進入一樓商亭,取走信用卡機電池、八達通卡鍵盤及其他物品;其後又進入地下兩個商亭搜掠,其中一個有物品失竊,另一個則沒有財物損失。被告人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涉及首兩項控罪的取物行為。她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並有八項定罪紀錄,包括店鋪盜竊及多項毒品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機會主義式犯案而應低於通常基準。控方強調她多次進入及犯下多項罪行;辯方則主張案件發生於非住宅、手法粗疏、沒有工具或破壞,且屬單獨及機會主義犯案。另須決定認罪折扣及三項刑期是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涉及非住宅處所的一般量刑原則,認為沒有加減刑因素時,量刑起點為兩年半,並已包括一定程度的預謀及策劃。機會主義式犯案 (opportunistic offence) 只有在一次、無預謀、環境容易促成犯罪且屬性格不符的失誤時,才可能實質減輕罪責。本案商亭有明確封鎖安排,並非對進入者的邀請;被告人搜掠後取物,且三度返回同一商亭,再轉往另外兩個商亭,故不屬可獲較低起點的情況。雖然三罪可視為一次性犯案,所涉多項罪行仍屬加重因素。法庭以每罪33個月為基準,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2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Sim Ka Wing 確立非住宅入屋犯法罪在無特別因素下兩年半的量刑起點。HKSAR v Tsang Chun Yin 說明機會主義式犯案的狹義適用範圍。HKSAR v Cheng Wai Kai 涉及多項加重刑責因素;HKSAR v Ngai Yiu Ching 支持將同一晚的罪行視為一次性犯案並同期執行。辯方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道明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金來,但法庭沒有因此降低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入屋犯法罪均判處監禁22個月,全部刑期同期執行,實際總刑期為22個月。刑期已反映每罪33個月的基準及三分之一認罪折扣。
判決啟示
單獨犯案、沒有使用工具或造成破壞,並不必然構成機會主義式犯案。穿越清楚的封鎖帶、反覆搜掠及轉往多個商亭,足以顯著削弱求情作用,並構成多項罪行的加重因素。本案沒有異議意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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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穿過商亭封鎖帶偷取物品會否屬機會主義式犯案?
法庭認為封鎖帶清楚表示不得進入,且被告人曾搜掠、重返同一商亭及轉往其他商亭,因此不屬可降低量刑起點的機會主義式犯案。
Q.三項同晚入屋犯法罪會否全部同期執行?
本案三項罪行雖涉及不同商亭,但發生於同一晚及同一商場,法庭視為一次性犯案,最後下令三項各22個月的刑期同期執行。
Q.入屋犯法罪認罪可獲多少刑期扣減?
被告人第一時間承認三項控罪,法庭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折扣;每罪33個月的量刑基準因此減至22個月,並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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