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万良案 DCCC1463/2024

購買偽造身份證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9個月
三項控罪合共判監十九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26/11/2025[2025] HKDC 20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万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人伍万良承認三項控罪:管有危險藥物、管有偽造身份證及違反逗留條件;控方同意將盜竊罪留檔。警方在其身上搜出含0.01克甲基苯丙胺的毒品,並在其住所發現三張偽造香港身份證,其中兩張由被告人購買,另一張為入住住所時拾獲。被告人持雙程證來港後逾期逗留約一年三個月,並承認購買偽造身份證以求職。被告人40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及時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認罪控罪的適當刑期、三張偽造身份證是否應較一張提高量刑基準、逾期逗留與管有偽造身份證的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及少量毒品、失業、悔意和無案底是否構成額外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就管有偽造身份證而言,法庭依循Li Chang Li及相關判例,認為未證實曾使用證件時,認罪後通常以12個月為基準;但本案涉及三張證件,整體罪責明顯較高,故將基準由18個月上調至27個月,再因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18個月。毒品僅0.01克,風險有限,以3個月為基準,扣減後為2個月。逾期逗留以3個月為基準,扣減後為2個月。依總刑期原則,後兩項同期執行,毒品刑期其中1個月與之分期,總刑期為19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長利,確立管有偽造身份證的12個月認罪基準及使用證件時的15個月基準;HKSAR v Ngai Yiu Ching說明總刑期原則及避免重複懲罰;HKSAR v NGO Van Nam確認認罪折扣通常已涵蓋其他求情因素。相關法例包括《危險藥物條例》第8及54A條、《人事登記條例》第7A條及《入境條例》第41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因三項控罪被判合共19個月即時監禁。管有偽造身份證判18個月,與違反逗留條件的2個月同期執行;管有危險藥物的2個月中有1個月分期執行。盜竊罪留檔。

判決啟示

管有多張偽造身份證即使沒有證據證明曾使用,仍可因整體罪責而提高量刑基準。同期或分期執行須按個案罪責及總刑期原則決定,而非機械適用一項交易規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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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有三張偽造身份證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三張證件比一張嚴重,將量刑基準提高至27個月,因及時認罪減至18個月;本案該罪刑期為18個月。

Q.少量冰毒持有罪會如何判刑?
A.

涉案毒品只有0.01克,法庭以三個月為基準,因認罪減至兩個月;其中一個月須與其他罪行的刑期分期執行。

Q.逾期逗留與持有偽造身份證的刑期會同期嗎?
A.

法庭認為兩項罪行均與逾期留港有關,因此逾期逗留的兩個月與偽造身份證罪的18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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