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824/2022
C
[2025] HKDC 1937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D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824 號 E
F F
--------------------------------
G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H
熊思昊 (第一被告人)
I I
--------------------------------
J J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K
日期: 2025 年 11 月 25 日
L L
出席人士: 黎洛榆女士,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
M M
行政區
N 關百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鳳翔律師事務所 N
延聘,及孫文灝先生,由李鳳翔律師事務所以義助服
O O
務形式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P P
控罪: [1]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Q [2] 勒索罪(Blackmail) Q
[3] 至 [4] 盜竊罪(Theft)
R R
S S
------------------------
T 裁決理由書 T
------------------------
U U
V V
-2-
A A
B B
1. 本案有 2 名被告人。他們一同被控 4 項控罪:
C C
(i) 「非法禁錮」,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
D D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 條予以懲處
E (控罪 1); E
F F
(ii) 「勒索」,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
G G
例》第 23(1) 及 (3) 條(控罪 2);
H H
(iii) 兩項「盜竊」,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
I I
例》第 9 條(控罪 3 及 4)。
J J
K K
2. 第 2 被告早已承認控罪。本審訊只涉及第 1 被告。
L L
控方的指控
M M
N N
3. 控方指 2020 年 1 月,X 經交友應用程式「Grindr」結識
O 第 1 被告後,兩人於九龍長沙灣福榮街的單位(涉案單位)發生性 O
行 為 。 之 後 兩 人 沒 有 聯 絡 。 2020 年 10 月 3 日 , 第 1 被 告 經
P P
WhatsApp 邀約 X 見面,但 X 須上班,沒有應約。翌日(即 2020 年
Q Q
10 月 4 日)早上約 6 時 10 分,X 經 WhatsApp 聯絡第 1 被告,並於
R 同日早上約 7 時 15 分到達涉案單位。兩人分別兩度發生性行為。 R
S S
4. 同日下午約 2 時 35 分,X 按第 1 被告要求喝下混有不明
T 的透明液體混的可樂。之後,X 感到暈眩。下午約 3 時,X 開始恢 T
U U
V V
-3-
A A
B B
復意識時再次按第 1 被告的要求喝下「可樂」,在迷迷糊糊期間看
C 見 第 1 被 告 從 X 的 褲袋 取 出 X 的 銀包 ; 第 1 被 告取 去 X 的 C
「AEON」信用卡後將銀包放回 X 的褲袋內。
D D
E 5. 同日下午約 4 時,X 回復清醒。第 1 被告突然鎖上涉案 E
F
單位的大門,阻止 X 離開。第 1 被告更指責 X 向警方通風報訊,導 F
致第 1 被告的朋友被警方拘捕,第 1 被告「啲貨」亦被警方沒收。
G G
第 1 被告要求 X 支付 600,000 元作賠償。
H H
6. 下午約 4 時 30 分,第 2 被告到達涉案單位,手持一支長
I I
約 50 至 60 厘米的黑色長電筒指向 X,指控 X 向警方通風報信,威
J J
脅 X 在午夜前作出賠款,否則會被帶到其他地方。下午約 6 時 45
K 分,另一名男子(通緝人士)到達涉案單位,與兩名被告人一同要 K
L 求 X 支付 600,000 元賠償。第 2 被告亦再次以黑色長電筒指嚇 X(控 L
罪 2)。X 只好順從 3 人的要求,致電兩名朋友(Z 及 A)。Z 及 A
M M
應 X 的要求,經自動櫃員機分別將港幣 3,000 元及 10,000 元存入 X
N N
的滙豐銀行帳戶 821-17XXX-XXX)(滙豐帳戶)。後來兩名被告
O 在違反 X 的意願下,取去 X 的財物,包括: O
P P
(i) 滙豐銀行自動櫃員機卡 821-176823-292;
Q Q
(ii) 中國銀行自動櫃員機卡 012-6101024036-1;
R R
S S
(iii) 回鄉卡;
T T
(iv) 職員證;
U U
V V
-4-
A A
B B
C
(v) AEON 信用卡;及 C
D D
(vi) 一部 iPhone。
E E
7. 此外,第 2 被告向 X 索取提款咭密碼。X 屈服,並提供
F F
了相關密碼。之後兩名被告便離開涉案單位,留下通緝人士看守
G G
X。
H H
8. 同日晚上約 9 時 10 分,兩名被告及通緝人士強迫 X 聯絡
I I
其父親 (Y),要求 Y 存款入 X 的銀行帳戶,但 Y 沒有轉賬任何金
J J
錢。期間,第 1 被告和通緝人士強迫 X 簽下欠單,並威脅如 X 不簽
K 署欠單,即使過了晚上 12 時也不會放 X 走。最終,X 被要求手持一 K
張寫上。 X 欠「Alex Hung」(即第 1 被告)港幣 600,000 元賭金的
L L
字報拍成短片。該短片保留在通緝人士的電話內。
M M
N 9. 同日晚上約 11 時 45 分,第 2 被告用一支長約 70 厘米的 N
木棍指嚇 X,強迫 X 以 WhatsApp 向 X 的姐姐(B)要求金錢。第 2
O O
被告之後亦以 X 的電話拍攝 X,並以 WhatsApp 將 X 的照片傳送給
P P
B。X 按指示聯絡 B 後,B 將港幣 20,000 元轉賬到 X 的 PayMe 帳
Q 戶。兩名被告人隨即離開涉案單位,並表示要提取金錢。 Q
R R
10. 2020 年 10 月 5 日凌晨約 12 時 03 分,X 按通緝人士要
S 求,使用 X 的 PayMe 帳戶,將港幣總額 21,800 元轉賬到通緝人士的 S
T
指定戶口(即一個陳潔威 CHAN Kit Wai 先生所持有,編號為 012- T
917-1-133424-5)的中國銀行戶口。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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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C
11. 同日凌晨約 2 時,通緝人士帶 X 離開涉案單位,乘搭的 C
士前往旺角。其後,X 登上由第 2 被告駕駛,登記號碼 SE 6843 的私
D D
家車。第一被告及通緝人士亦是車上乘客。他們一行人最後於凌晨
E E
約 2 時 10 分抵達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第 2 被告將 X 的身份證交
F 還給 X,並吩咐 X 自行離開。X 遭三人羈留共約 10 小時後獲釋(控 F
罪 1)。
G G
H 12. 滙豐銀行其後證實, 2020 年 10 月 4 日至 5 日期間,X H
I 的滙豐銀行帳戶共有 10 宗未經 X 授權的現金提款,涉及總額港幣 I
40,000 元(控罪 4)。
J J
K 13. 2020 年 10 月 5 日晚上, X 向警方報案。2020 年 10 月 6 K
L 日,偵緝警長 47017 於涉案單位以「非法禁錮」罪拘捕兩名被告及 L
另一名男子(男子 3)。同日約凌晨 12 時 32 分,警員 22331 向第 2
M M
被告進行搜身,檢獲一條屬於登記號碼 SE 6843 私家車(私家車)
N N
的車匙。該私家車的登記人士第 2 被告的妻子。同日稍後,警方搜
O 查該私家車,檢獲 X 被盜的兩張自動櫃員機卡、一支黑色電筒及一 O
支木棍。
P P
Q 14. 長沙灣福榮街 547 號附近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 X 於 Q
R
2020 年 10 月 4 日上午與第 1 被告進入涉案單位的大廈,並於 2020 R
年 10 月 5 日與一名男子離開。旺角彌敦道惠豐中心外的閉路電視鏡
S S
頭拍攝到私家車於 2020 年 10 月 5 日凌晨時分駛過該地點。
T T
U U
V V
-6-
A A
B B
15. 2020 年 10 月 7 日,X 於列隊認人手續中認出兩名被
C 告。 C
D D
論點
E E
16. 第 1 被告否認與第 2 被告或其他人士一同犯案,並質疑
F F
X 的誠信。換言之,本案的唯一論點是 X 的證供是否可信。
G G
H
承認事實 H
I I
17. 控方部份案情不受爭議。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J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承認的事實如下: J
K K
背景
L L
M (i) 2020 年約 1 月, X 經交友應用程式「Grindr」結識 M
第 1 被告。當時 X 曾經約到第 1 被告的涉案單位發
N N
生性行為。兩人於當日見面後再聯絡。
O O
P
(ii) 直至 2020 年 10 月 3 日,第 1 被告通過 WhatsApp P
再次聯絡 X,要約 X 見面。由於 X 於當天要上
Q Q
班,沒有應約。
R R
S
(iii) 2020 年 10 月 4 日上午約 6 時 10 分,X 下班後經 S
WhatsApp 聯絡第 1 被告。同日早上約 7 時 30 分,
T T
X 到達涉案單位,與第 1 被告發生性行為。
U U
V V
-7-
A A
B B
C
(iv) Y 先生是 X 的父親,B 女士是 X 的姐姐,而 Z 先 C
生及 A 女士則為 X 的朋友。一張準確地列出 X、
D D
Y、Z、A 及 B 的中文全名,以及他們與 X 關係的
E E
列表呈為控方證物 P2。
F F
WhatsApp 對話紀錄
G G
H (v) X 與 Y 於 2020 年 10 月 4 日晚上 9 時 26 分至 2020 H
早 10 月 5 日凌晨 12 時 44 分的 WhatsApp 對話紀
I I
錄呈為控方證物 P3。
J J
K
(vi) X 與 B 於 2020 年 10 月 4 日至 2020 年 10 月 5 日的 K
WhatsApp 對話文字記錄呈為控方證物 P4。B 將
L L
WhatsApp 對話中相關的語音訊息檔案及圖片燒錄
M 成一隻光碟,呈為控方證物 P4A。2024 年 10 月 3 M
N 日,偵緝警員 17573 將控方證物 P4A 內的語音訊 N
息檔案的錄音內容準確地謄寫出來,並根據控方
O O
證物 P4 的文字記錄以及語音訊息的相關排序製作
P P
成一份完整版的 WhatsApp 對話紀錄,呈為控方證
Q 物 P4B。 Q
R R
(vii) 上述所有 WhatsApp 對話紀錄在被擷取及燒錄的過
S 程中,沒有受到任何不當或非法干擾,而相關文 S
T
件及光碟被警方檢取後,亦一直由警方妥善保管 T
及處理,沒有受到任何不當或非法干擾。上述所
U U
V V
-8-
A A
B B
有 WhatsApp 對話紀錄所顯示的時間與實際時間一
C 致。 C
D D
銀行交易紀錄
E E
(viii)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主管鄧允邦就一個由 X
F F
所持有的號碼為 821-176823-292 的滙豐銀行戶口
G G
作出了一份銀行誓章。該份誓詞中附有滙豐帳戶
H 的開戶文件及交易紀錄。該份誓詞及其所附有的 H
文件的內容準確,呈為控方證物 P5。
I I
J J
(ix) 2020 年 10 月 4 日晚上約 9 時,Z 及 A 分別應 X 要
K 求將港幣 3,000 元及港幣 10,000 元以轉賬方式存入 K
滙豐帳戶。兩項存款於 2020 年 10 月 5 日記帳至滙
L L
豐帳戶的交易紀錄。
M M
N (x) 2020 年 10 月 4 日至 5 日期間,滙豐帳戶共有 10 宗 N
櫃員機現金提款,涉及總額港幣 40,000 元。
O O
P P
(xi)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副營運經理伍兆琳就
Q 一個由陳潔威 CHAN Kit Wai 先生所持有的號碼為 Q
012-917-1-133424-5 中 國 銀 行 帳 戶 ( 中 國 銀 行 帳
R R
戶)作出了一份銀行誓章。該份誓詞中附有中國
S S
銀行帳戶的開戶文件及交易紀錄。該份誓詞及其
T 所附有的文件的內容準確,呈為控方證物 P6。 T
U U
V V
-9-
A A
B B
(xii) 2020 年 10 月 5 日凌晨約 12 時,B 應 X 要求將港
C C
幣 20,000 元從她的 PayMe 戶口轉賬至 X 的 PayMe
D D
戶口,相關的 PayMe 轉賬紀錄呈為控方證物 P7。
E X 其後於同日使用他的 PayMe 戶口將港幣 20,000 E
F
元及港幣 1,800 元轉賬至中國銀行帳戶,相關的 F
PayMe 轉賬紀錄呈為控方證物 P7A。
G G
H 拘捕及檢取證物 H
I I
(xiii) 2020 年 10 月 6 日凌晨 12 時 08 分,偵緝警長 47017
J J
於涉案單位以「非法禁錮」罪名拘捕第 1 被告、第
K 2 被告及男子 3。 K
L L
(xiv) 同日凌晨 12 時 32 分,警員 22331 向第 2 被告進行
M 搜身,搜出一條屬於登記號碼 SE 6843 私家車的車 M
N 匙。該私家車的登記人士第 2 被告的妻子。同日凌 N
晨 12 時 41 分至 51 分,警員 22331 在第 2 被告的
O O
見證下搜查該私家車,並從私家車上檢取了以下
P P
證物:
Q Q
(a) 一張持有人為 X 的滙豐銀行戶口提款咭;該
R R
提款咭呈為控方證物 P8;及
S S
(b) 一張持有人為 X 的中國銀行提款咭;該提款
T T
咭呈為控方證物 P9。
U U
V V
- 10 -
A A
B B
(xv) 同日凌晨 12 時 52 分至上午 2 時 40 分,警員 22331
C C
於現場進行調查並拍攝了 20 張現場照片。該 20 將
D D
現場照片連同簡述每張相片內容之目錄呈為控方
E 證物 P12(1)-(20)。 E
F F
(xvi) 同日下午 1 時 30 分至 2 時 15 分,偵緝警員 9464
G G
在第 2 被告的見證下檢查第 2 被告的手提電話,發
H 現該電話中有 3 張 X 的相片;偵緝警員 9464 隨即 H
將該 3 張相片拍攝下來。該 3 張相片呈為控方證物
I I
P13。
J J
K (xvii) 同日下午 2 時 32 分至 56 分,偵緝警員 9464 在第 K
2 被告的見證下再次搜查該私家車,並從該私家車
L L
上檢取了以下證物:
M M
N (a) 一支黑色電筒,呈為控方證物 P10;及 N
O O
(b) 一支木棍,呈為控方證物 P11。
P P
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Q Q
R R
(xviii) 2020 年 10 月 5 日,獲授權操作旺角彌敦道惠豐中
S 心閉路電視系統的梁佑偉先生(梁先生)應警方 S
的要求,從安裝在旺角彌敦道惠豐中心的閉路電
T T
視系統完整地擷取於 2020 年 10 月 5 日上午 1 時 30
U U
V V
- 11 -
A A
B B
分至上午 2 時 30 分拍攝到的片段,並把該些片段
C 完整地燒錄在一隻光碟內。梁先生之後於同日把 C
該隻光碟交給警方。該隻光碟由燒錄完成後至交
D D
給警方時,一直由梁先生妥善保管,呈為控方證
E E
物 P14A。上述閉路電視片段畫面所顯示的時間與
F 實際時間相約。 F
G G
(xix) 2020 年 10 月 6 日,獲授權操作福榮街 549 號大中
H H
華 物 流 公 司 閉路 電 視 系 統的 徐 海 濤先生 ( 徐 先
I 生)應警方的要求,從安裝在福榮街 549 號的閉路 I
電視系統完整地擷取於 2020 年 10 月 4 日上午 7 時
J J
至 2020 年 10 月 5 日上午 1 時 58 分拍攝到的片段,
K K
並把該些片段完整地燒錄在三隻光碟內。徐先生
L 之後於同日把該三隻光碟交給警方。該三隻光碟 L
M
由燒錄完成後至交給警方時,一直由徐先生妥善 M
保管,呈為控方證物 P14B。上述閉路電視片段畫
N N
面所顯示的時間與實際時間相約。
O O
(xx) 上述所有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在被擷取及燒錄的過
P P
程中,沒有受到任何不當或非法干擾,以錄影片
Q Q
段 被 警 方 檢 取後 , 亦 一 直由 警 方 妥善保 管 及 處
R 理,沒有受到任何不當或非法干擾。 R
S S
(xxi) 警方在上述所檢查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中截取了 7
T T
張截圖;該 7 張截圖呈為控方證物 P14C(1)-(7)。
U U
V V
- 12 -
A A
B B
列隊認人手續
C C
D D
(xxii) 2020 年 10 月 7 日,X 於列隊認人手續中分別明確
E 認出第 1 被告及第 2 被告。該列隊認人手續是在公 E
平及公正的情況下進行的。
F F
G 證物的連鎖性 G
H H
(xxiii) 上述呈堂證物,只被警方取得、封存或擷取後直
I I
至法庭呈堂前,一直由警方妥善保管及處理,沒
J 有受到任何不當或非法干擾。 J
K K
X 的刑事紀錄
L L
M (xxiv) X 在 2022 年 6 月 28 日就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的 M
控罪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被判處 10 個月監
N N
禁,緩刑 36 個月及罰款港幣 500 元。
O O
雙方同意的書面供詞
P P
Q Q
18. 除了上述的承認事實,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
R R
例》第 65B 條同意將 X 的父親(Y)、X 的姐姐(B)、X 的兩名朋
S 友(Z 及 A)及偵緝警員 13873(控方第三證人)的書面供詞呈為證 S
供。
T T
U U
V V
- 13 -
A A
B B
偵緝警員 13873 (控方第 3 證人)的書面供詞
C C
19. 控方第 3 證人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15,主要內容
D D
如下:
E E
「就於本案之案發地點大廈,即長沙灣福榮街 545-547 號
F 之大廈,本人,經查證後,證實上址下廈有兩個出入口, F
一個在福榮街 545-547 號正門,另一個出入口在兼善里 29-
G 31 號,兩個出入口分別有 2 條樓梯,大廈一樓有通道互 G
通,通道無任何門口,均能到達案發單位,即福榮街 545-
H 547 號 4 樓 D 室。 H
就此附上本人就案發地點拍下之相片作附件,相片供 6
I 張。」 I
J J
X 父親(Y)的書面供詞
K K
L
20. Y 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16,內容如下: L
M 我係上述者,男子(Y),香港出生,中五學歷,能閱讀 M
及書寫中文,現就一宗非法禁錮案件,由警方代為筆錄口
N 供。 N
本人為 CSWRN 20031501 受害人(X)父親。我電話設定
O O
我兒子名字為 “肥仔”,電話號碼為 54016557。
P 於 2020 年 10 月 4 日晚上 9 時 26 分,我當時住之家中,收 P
到兒子 WhatsApp 圖片,內容為「父親大人,我今日做了
Q 一件恨錯難返的事。我令你無羞,父親多年受委屈。我明 Q
白六十萬是你畢生積蓄,我答應來年必定努力工作,任職
工職人員終身照顧你」。其後我覺得有事發生立即回覆。
R R
當時我仔要求我轉錢入他的戶口。但我當時只有 20,000 ,
並拒絕過數,只同意親自交收現金。
S S
於同日晚上 10 時 45 分,我仔 WhatsApp 表示「佢哋要收
T 到先會放人」。我嘅理解係有一班人禁錮我仔,但最終我 T
都係冇依照其指示過數,之後我太太 … 通知我女兒
U U
V V
- 14 -
A A
B (B)。與此同時,我兒子就聯絡我女兒。最終由我女兒 B
向其交涉。所有對話我太太一直留意住。最後向警方提供
C 當日我與兒子的對話紀錄作附件。」 C
D 21. P16 的附件已呈為 P3,內容如下: D
E E
時間 X Y
F F
晚上 9:25 上述字條截圖
「父親大人,我今日做了一件恨
G G
錯難返的事。我令你無羞,父親
多年受委屈。我明白六十萬是你
H 畢生積蓄,我答應來年必定努力 H
工作,任職工職人員終身照顧
I 你」 I
晚上 9:32 圖像「習主席讚賞」
J J
晚上 9:36 有什麼問題?需要幫手
K K
晚上 9:46 打電話給我
L L
晚上 9:46 00:00 前唔還 我會有麻煩
M 晚上 9:49 長沙灣 M
晚上 9:50 語音
N N
晚上 9:51 我開車出來
O O
晚上 9:51 無錢我會俾人拉
P P
晚上 9:52 我在放心
Q Q
晚上 9:52 只要收錢 一切安好
R 晚上 9:58 我想吸毒 想買嘢 令比野我 ge 人 R
俾人捉
S 晚上 9:59 這問題小事 S
T 晚上 9:59 不用擔心 T
U U
V V
- 15 -
A A
B B
晚上 9:59 我幫你解決
C 晚上 10:00 信我現在有人在隔離? C
D 晚上 10:02 我希望能夠拿到六十萬 我知數目 D
唔細 但我一定會交還 唯一安全
的方法
E E
晚上 10:03 地址?
F F
晚上 10:03
的未接語
G G
音通話
H
晚上 10:08 是否有現有現金 H
晚上 10:09 萬幾
I I
晚上 10:09 幾點可以 OK?
J J
晚上 10:09 60 萬
K K
晚上 10:10 老實冇 600,000 ,只有幾萬
L 晚上 10:11 實數 時 以便安排交收 L
M 晚上 10:12 4萬 M
晚上 10:12 語音
N N
晚上 10:12 語音
O O
晚上 10:13 語音
P P
晚上 10:14 語音
Q 晚上 10:14 語音 Q
R 晚上 10:17 語音 R
晚上 10:35 只要見到錢 就無問題
S S
晚上 10:36 入完錢 請通知
T T
晚上 10:36 戶口只有 2 萬
U U
V V
- 16 -
A A
B B
晚上 10:38 請用存鈔機 處理餘額
C 晚上 10:38 語音 C
D 晚上 10:39 即將有名文仔安排 D
晚上 10:40 語音
E E
晚上 10:41 咁我會返唔到來
F F
晚上 10:41 本來你可以過我銀行 再交俾佢哋
G 銀行 G
晚上 10:41 不
H H
晚上 10:42 我明白你好攰 我辛苦晒你
I I
晚上 10:42 對方號碼
J 晚上 10:42 唔好搞其他野 J
K 晚上 10:42 親手取 K
晚上 10:43 我親手取 再過俾佢
L L
晚上 10:43 好
M M
晚上 10:43 我明白你想做咩
N N
晚上 10:43 依個方法會壞法事情
O 晚上 10:44 二萬當破財 O
P 晚上 10:44 出來取 P
晚上 10:44 佢哋要收到先會放人
Q Q
晚上 10:45 所以 求你
R R
晚上 10:45 我親手交
S S
晚上 10:46 我只能講到依到 你同接頭人講
T 晚上 10:47 好 T
U U
V V
- 17 -
A A
B B
晚上 10:58 無論如何,明天才能解決一
切問題
C C
晚上 10:58 唔好咁
D D
晚上 10:59 咁樣我會俾人搞掂
E 晚上 10:59 我好累 E
F 晚上 10:59 求吓你 F
晚上 11:00 就算要錢,也要明天
G G
晚上 11:01 「已刪除訊息」
H H
晚上 11:03 如果冇方法,我只能請求我
同學幫手
I I
晚上 11:03 我比我中銀你
J J
晚上 11:03 你俾 20,000 我
K K
晚上 11:03 不
L 晚上 11:03 咁就可以解決 L
M
晚上 11:04 親手 M
晚上 11:04 見人收錢
N N
晚上 11:04 親手邊到 點交
O O
晚上 11:05 菜園村
P P
晚上 11:07 一係等到 00:00 再過兩萬
Q 晚上 11:07 不 Q
R 晚上 11:07 親手 R
晚上 11:13 等多十分鐘 之後比答覆你
S S
晚上 11:25 語音
T T
晚上 11:26 語音
U U
V V
- 18 -
A A
B B
晚上 11:26 語音
C 晚上 11:26 語音 C
D 晚上 11:28 明天傾 D
晚上 11:29 今日見唔到 唔使傾 十二點前 見
E E
唔到數 就無得傾
F 凌晨 12:43 唔好搞事 F
凌晨 12:43 我安全
G G
凌晨 12:43 我要搵轉數
H H
凌晨 12:43 語音
I I
凌晨 12:43 語音
J 凌晨 12:44 搞掂就 OK J
K 凌晨 12:44 語音 K
L L
X 姐姐(B)的書面供詞
M M
22. B 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17,內容如下:
N N
O 「2. 本人為 X 之家姐,於 2020 年 10 月 4 日晚上 9 點 56 O
分,我收到我媽媽 … 用 WhatsApp 通知,X 出咗事,當時
P 我只知道 X 係出面爭人錢,要求我爸爸 Y 幫手還錢,但唔 P
知詳細情況,由於當時我不在家,我就叫媽媽留意事件發
Q
展,及告知我 X 之情況。 Q
3. 於同日約晚上 10 時 27 分左右,我用 WhatsApp 聯絡 X,
R 但並無回應。直到約同日約晚上 11 時 30 分左右,我收到 R
X 之 WhatsApp 短訊,稱需要 12 點前入 2 萬蚊去 X 之
S PayMe 戶口,由於我想知道 X 所在之位置及是否安全,故 S
我一直要求提 2 萬蚊直接面交,其後因 X 於 WhatsApp 錄
T 音請求下,我應對方要求於翌日 0001 時,把 2 萬蚊經由本 T
人之 PayMe 戶口轉入 X 之 payMe 戶口。
U U
V V
- 19 -
A A
B 4. 於翌日約 0417 時,我收到 X 之 WhatsApp,得知其已平 B
安回家。而就上述之 WhatsApp 對話之文字記錄,我已印
C 出及作為本口供之附件,… 而相關之錄音檔,我亦燒錄成 C
光碟交由警方處理。
D D
23. B 證供內的語音及文字訊息內容謄本(P4B)的內容如
E E
下:
F F
日期及時間 X B
G G
2020 年 10 月 4 日 Where are you?
H 下午 10:27:48 H
2020 年 10 月 4 日 我係咪幫到你?
I 下午 10:30:56 I
2020 年 10 月 4 日 我爭人錢 依家佢哋只要兩萬
J J
下午 11:30:27
K 2020 年 10 月 4 日 依家 12:00 前 收唔到 我返唔 K
下午 11:30:59 到去
L 2020 年 10 月 4 日 兩萬就 OK ? L
下午 11:31:35
M 2020 年 10 月 4 日 得現金 M
下午 11:32:09
N N
2020 年 10 月 4 日 得唔得?
下午 11:32:16
O O
2020 年 10 月 4 日 現金入指定戶口
下午 11:32:48
P P
2020 年 10 月 4 日 入戶口 不設親手
Q
下午 11:33:05 Q
2020 年 10 月 4 日 你發生咩事
R 下午 11:33:34 R
2020 年 10 月 4 日 打俾我
S 下午 11:33:38 S
2020 年 10 月 4 日 比咗再解釋
T T
下午 11:34:03
U U
V V
- 20 -
A A
B B
2020 年 10 月 4 日 唔講唔俾
下午 11:34:18
C C
2020 年 10 月 4 日 係咁先
下午 11:34:22
D D
2020 年 10 月 4 日 我想吸毒 想買野 令比野我
E 下午 11:35:10 ge 人 比人捉 E
2020 年 10 月 4 日 咁點解你會俾人捉完問
F 下午 11:35:3052 屋企人攞錢 F
2020 年 10 月 4 日 你打字,我懷疑你唔係
G 下午 11:37:42 X G
2020 年 10 月 4 日 我唔信你
H H
下午 11:37:49
I 2020 年 10 月 4 日 語音 I
下午 11:39:51 如果而家暫時俾到 2 萬蚊出
嚟嘅話呢,暫時都唔會有事
J J
嫁喇,咁其實大家都想好落
台嘅啫,咁我求吓你幫一幫
K 手先啦,因為親手交唔係一 K
個好嘅方法嚟㗎啦
L L
2020 年 10 月 4 日 我出黎幫你
下午 11:39:56
M M
2020 年 10 月 4 日 點樣好落台?
下午 11:40:35
N N
2020 年 10 月 4 日 符號
O
下午 11:40:38 O
2020 年 10 月 4 日 發生咩事
P 下午 11:40:42 P
2020 年 10 月 4 日 語音:
Q 下午 11:40:50 你而家喺邊呀?你話我 Q
知啦,我出嚟搵你啦。
R R
2020 年 10 月 4 日 語音:
下午 11:41:05 而家安唔安全啊
S S
2020 年 10 月 4 日 語音:
下午 11:41:46 依家只要比到錢出嚟嘅話呢
T T
個,咁我就可以行得返出嚟
㗎啦,咁俾唔到錢呢,咁我
U U
V V
- 21 -
A A
B B
就行唔返出嚟嘅,所以唔該
幫幫手先啦
C C
2020 年 10 月 4 日 語音:
下午 11:42:11 喺邊度啊?點樣行唔返
D D
出嚟啊?你俾人綁手腳
咩 而家?
E E
2020 年 10 月 4 日 語音:
下午 11:42:41 呀家姐呀嘛?嗱我咁樣同你
F F
講啊,你細佬呢就係我賭場
度打機呢,就輸咗幾萬蚊,
G 咁我地而家呢,喂,咁啊咁 G
啊佢賭到喂太過過分啦,我
H 地依家要收返佢條數,就係 H
咁簡單嘅啫,冇其他嘢嘅,
我哋都唔係話做啲乜嘢,嚟
I I
嚟 嚟…
J 2020 年 10 月 4 日 語音: J
下午 11:43:00 嗱,我哋呢只係想要返嗰啲
錢,我哋亦都唔會話做啲咩
K K
嘢任何嘢傷害佢或者咩嘢,
至於你話你頭先講嗰啲嘢
L 呢,喂我會亂諗㗎,係咪先 L
呀,點解當面俾啫?
M M
2020 年 10 月 4 日 語音:
下午 11:44:12 喂家姐,我希望你唔好將個
N 事情搞到咁複雜,係咪, N
下,唔好,錢唔係好多嘅
O 啫,佢仲爭兩萬蚊未俾嘅 O
啫,唔該你呢盡快
P 2020 年 10 月 4 日 語音: P
下午 11:44:34 你俾地址我呀,我而家
Q 攞 20,000 過嚟 Q
2020 年 10 月 4 日 此訊息已刪除
R 下午 11:44:02 R
2020 年 10 月 4 日 語音:
S S
下午 11:45:27 你俾個地址我,我而家
攞出嚟
T T
2020 年 10 月 4 日 語音:
U U
V V
- 22 -
A A
B B
下午 11:45:49 爭 20,000 之嘛,係咪
呀?20,000 係咪呀?
C C
2020 年 10 月 4 日 語音:
下午 11:45:51 去滙豐銀行入數,冇第二個
D D
選擇㗎啦
E 2020 年 10 月 4 日 語音: E
下午 11:46:04 咩冇第二個選擇啊,我
都想攞返你走㗎,我係
F F
唔係就咁擺低錢就走得
啊
G G
2020 年 10 月 4 日 語音:
下午 11:46:13 我都要睇得到,你個人
H H
係安全㗎嘛,你話交低
左錢就走,咁樣咁我點
I 解唔可以直接上嚟接你 I
走啊?
J J
2020 年 10 月 4 日 語音:
下午 11:46:23 兩萬蚊入落我個戶口,我就
K 可以走得喇 K
2020 年 10 月 4 日 語音:
L L
下午 11:46:47 喂唔得喎,咁樣,就咁
過你戶口,咁陣間你又
M 話再玩多陣咪仆街,跟 M
住轉頭問我攞一球咪冚
N 家剷 N
2020 年 10 月 4 日 ???
O 下午 11:47:46 O
2020 年 10 月 4 日 語音:
P 下午 11:48:21 呀祖兒,依家係入落我個戶 P
口嗰度,我先可以走得,如
Q 果唔入落我個戶口,我係會 Q
俾人帶走,咁同埋,呢一個
R 條件係老豆放出嚟嘅,所以 R
唔好再驚動到對方啦,我覺
得
S S
2020 年 10 月 4 日 語音:乜嘢俾人帶走,
T 下午 11:48:54 俾人帶去邊啊?佢帶走 T
你有乜意思啊?帶走你
U U
V V
- 23 -
A A
B B
都唔會有錢嘅大佬,而
家係要帶你返嚟先至有
C 錢收呀嘛 C
2020 年 10 月 4 日 我要親自黎接你
D D
下午 11:49:34
E 2020 年 10 月 4 日 俾地址我 E
下午 11:49:41
F 2020 年 10 月 4 日 錢我有,但係唔會過數 F
下午 11:50:04 要直接面交
G 2020 年 10 月 4 日 你講俾我知啦!而家黎 G
下午 11:51:13 接你
H H
2020 年 10 月 4 日 兩萬好少錢
下午 11:51:22
I I
2020 年 10 月 4 日 圖片(P4C)
下午 11:54:22
J J
2020 年 10 月 4 日 語音:
K 下午 11:54:55 而家唔過數嘅話,就唔係咁 K
嘅樣㗎喇,就面目全非㗎啦
L 2020 年 10 月 4 日 語音: L
下午 11:55:32 咁係唔係你自己覺得,
M 我過咗錢俾你,你就冇 M
事啊?
N 2020 年 10 月 4 日 語音: N
下午 11:55:3045 肯定,我確定,我保證
O 2020 年 10 月 5 日 過左請通知 O
上午 12:04:42
P P
2020 年 10 月 5 日 語音:
上午 12:05:15 過咗錢呀,check 啦
Q Q
2020 年 10 月 5 日 語音:
上午 12:06:51 Show 個 cap 圖俾我呀,咁就
R R
冇問題㗎啦
S
2020 年 10 月 5 日 語音: S
上午 12:07:05 嗰個你銀行喎,你自己
check 唔到嘅咩
T T
2020 年 10 月 5 日 語音:
U U
V V
- 24 -
A A
B B
上午 12:07:34 你 cap 圖先啦,我求吓你
啦,唔好搞咁多嘢住
C C
2020 年 10 月 5 日 PayMe ah
上午 12:07:43
D D
2020 年 10 月 5 日 圖片附件
E 上午 12:07:53 E
2020 年 10 月 5 日 走得未?
F 上午 12:08:44 F
2020 年 10 月 5 日 等緊你打返俾我啊!
G 上午 12:12:36 G
2020 年 10 月 5 日 你安全離開未?
H H
上午 12:28:49
I 2020 年 10 月 5 日 覆下我 I
上午 12:28:56
J 2020 年 10 月 5 日 擔心架 J
上午 12:29:02
K 2020 年 10 月 5 日 走左未? K
上午 12:35:48
L L
2020 年 10 月 5 日 ?
上午 12:35:50
M M
2020 年 10 月 5 日 ?
上午 12:35:52
N N
2020 年 10 月 5 日 ?
O 上午 12:35:53 O
2020 年 10 月 5 日 ?
P 上午 12:35:55 P
2020 年 10 月 5 日 貼圖已略去
Q 上午 12:36:00 Q
2020 年 10 月 5 日 貼圖已略去
R R
上午 12:36:00
S 2020 年 10 月 5 日 貼圖已略去 S
上午 12:36:03
T 2020 年 10 月 5 日 貼圖已略去 T
上午 12:36:04
U U
V V
- 25 -
A A
B B
2020 年 10 月 5 日 貼圖已略去
上午 12:36:05
C C
2020 年 10 月 5 日 貼圖已略去
上午 12:36:06
D D
2020 年 10 月 5 日 貼圖已略去
E 上午 12:36:10 E
2020 年 10 月 5 日 貼圖已略去
F 上午 12:36:11 F
2020 年 10 月 5 日 貼圖已略去
G 上午 12:36:12 G
2020 年 10 月 5 日 你點啊?
H H
上午 1:05:25
I 2020 年 10 月 5 日 我好眼瞓呀 I
上午 1:05:32
J 2020 年 10 月 5 日 仲要等幾耐 J
上午 1:05:39
K 2020 年 10 月 5 日 你係咪唔想返屋企? K
上午 1:05:50
L L
2020 年 10 月 5 日 俾咗錢你成個鐘都未
上午 1:06:09 走?
M M
2020 年 10 月 5 日 ?
上午 1:27:31
N N
2020 年 10 月 5 日 返到 安全 電話無電
O 上午 4:17:15 O
2020 年 10 月 5 日 你返左屋企?
P 下午 2:09:55 P
2020 年 10 月 5 日 岩醒
Q 下午 2:10:05 Q
2020 年 10 月 5 日 音訊已略去
R R
下午 2:12:25
S 2020 年 10 月 5 日 係 S
下午 2:12:35
T 2020 年 10 月 5 日 音訊已略去 T
下午 2:12:42
U U
V V
- 26 -
A A
B B
2020 年 10 月 5 日 同好多人傾過
下午 2:14:06
C C
2020 年 10 月 5 日 備案先
下午 2:14:35
D D
E X 朋友(Z)的書面供詞 E
F F
24. Z 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18,內容如下:
G G
「我係上述者 Z,香港出生,中六程度學歷,能閱讀及書
H H
寫中文,現就一宗非法禁錮案件由本人錄此口供。
I 2. 我與男子 X(下稱 VTM)為中學同學,相識 18 年,畢 I
業後我與 VTM 為私交好友經常聯絡。
J J
3. 於 2020 年 10 月 4 日晚上 2100 時,我收到 VTM 電話,
想問我借錢,並轉賬到其戶口。當時 VTM 指急用,遲啲
K K
會將錢還返俾我,對話中 VTM 並無講借錢原因,基於大
家相識當年,我亦無問我亦信任佢於是我就將 $3000 轉入
L VTM 提供俾我嘅戶口。之後當晚再無收到任何 VTM 消 L
息。
M M
4. 最終過一兩日 VTM 將錢全數還左俾我,我亦無再追問
原因。
N N
O X 朋友(A)的書面供詞 O
P P
25. A 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19,內容如下:
Q Q
「我係上述者 女子 A … 廣東出生,大學程度學歷,能閱讀
R R
及書寫中文,現就一宗非法禁錮案件,由警方代為筆錄口
供。
S S
2. 我與男子 X (下稱 VTM)於我大學期間課外活動時相
T
識,當時 VTM 為宣傳部人員,相識約 5 年,間中有相約食 T
飯,關係友好。
U U
V V
- 27 -
A A
B 3. 於 2020 年 10 月 4 日晚上約 9 時,我收到 VTM 電話要求 B
我入 $10000 到其戶口,當時 VTM 指急用,遲啲會將錢還
C 返俾我,對話中 VTM 支吾以對,我亦無再追問。由於我 C
信任佢,於是我就將 $10000 轉入 VTM 提供俾我嘅戶口。
D 之後當晚再無收到任何 VTM 消息。 D
4. 最終過左兩個月,VTM 將錢全數還左俾我。我亦無再追
E 問原因。 E
F F
控方的其他證供
G G
26. 控方共傳召 3 名證人,包括 X、偵緝警員 22331 (控方
H H
第 2 證人)和偵緝警員 13873(控方第 3 證人)。
I I
X 的證供
J J
K K
27. X 現年 28 歲,大學畢業,任職中醫診所助理。
L L
28. 2020 年約 1 月,X 透過 「Grindr」應用程式認識第 1 被
M M
告,並應邀前往第 1 被告的住所,與第 1 被告性交。之後,兩人沒
N N
有繼續聯絡。2020 年 10 月 3 日,第 1 被告經 WhatsApp 邀約 X 見
O 面。當日 X 須上班,因此未能赴約。翌日(2020 年 10 月 4 日)上 O
午約 6 時 10 分,X 以 WhatsApp 聯絡第 1 被告。他於約 上午 7 時 30
P P
分到達第 1 被告的單位,並與第 1 被告性交。後來,第 2 被告來到
Q Q
涉案單位與第 1 被告談話;X 從兩人的談話中得知第 2 被告名叫「海
R 哥」。之後,X 和第 1 被告外出,於涉案單位附近購物及閒逛;第 2 R
被告則留在單位內。X 和第 1 被告回到涉案單位時,第 2 被告已離
S S
開。
T T
U U
V V
- 28 -
A A
B B
29. X 和第 1 被告在涉案單位內喝了「可樂」後,X 感到越
C 來越暈眩;雖然 X 仍意識清醒,但失去了活動能力。X 再次與第 1 C
被告性交。後來 X 看見第 1 被告從 X 脫下的褲袋拿出銀包,取出 X
D D
的紫色「Aeon」信用卡及按電話。同日約下午 4 時,當 X 「清醒多
E E
少少」時,第 2 被告手持一支長約 60 厘米的黑色棒狀物體再次到訪
F 涉案單位。第 2 被告用黑色棒狀物件指向 X,並稱懷疑 X 「放 F
蛇」,要求 X 支付 60 萬元「安家費」。當時第 1 被告正坐在 X 的
G G
身旁。X 不明白第 2 被告的意思,於是問:「 即係咩嘢事?」。第
H H
2 被告說:「而家就懷疑你放蛇,如果你跑唔到條數返嚟嘅話,就
I 會帶你去其他地方」。X 並不明白「放蛇」的意思,但感到驚慌, I
J
於是開始找比較熟悉的朋友(即 Z 及 A)借款。他分別向 Z 及 A 借 J
了 3,000 元和 10,000 元(P5 LWP-2)。之後,第 1 被告離開涉案單
K K
位,留下 X 和第 2 被告在涉案單位內。
L L
30. 一會兒後,另一名男子到達涉案單位(WP3)。當時只
M M
有 X、第 2 被告和 WP3 在單位內,第 1 被告則不在。第 2 被告取去
N N
X 的滙豐銀行提款咭、中國銀行提款咭、身份證及醫院職員證。X
O 按第 2 被告的要求, 提供其兩張提款咭的密碼。之後第 2 被告離 O
開,留下 WP3 在涉案單位內看守 X。之後第 1 和第 2 被告返回涉案
P P
單位。第 2 被告說:「我攞咗你 2 萬蚊現金,重未夠喎」。當時第 1
Q Q
被告坐在床上;第 2 被告站著,與 X 相距約 20 厘米。X 因驚慌,不
R 知道如何回答。 R
S S
31. 第 1 被告要求 X 致電 X 的父親要求付款。於是 X 經
T T
WhatsApp 聯絡其父親(P3)。於首 3 個短訊中,X 向父親表示
U U
V V
- 29 -
A A
B B
「00:00 前唔還 我會有麻煩 長沙灣」。X 指當時是按第 1 被告指示
C 發出該些短訊,而且第 2 被告指,如 X 於 12 時前不支付 60 萬元, C
他會將 X 帶去其他地方。「長沙灣」是 X 當時所在的位置。之後的
D D
所有短訊亦均是按第 1 被告的指示所發,第 2 被告和 WP3 均在場。
E E
X 承認曾與父親以語音溝通,但現已記不起內容。當時父親希望親
F 身支付金額,但被第 1 被告不同意。最終,X 的父親拒絕付款。於 F
是兩名被告要求 X 向求他家人借款;X 遂致電其姊。X 確認 P4B 是
G G
他與其姊的 WhatsApp 記錄;X 的短訊亦是根據第 1 被告的指示所
H H
發。同日 11:42:41 和 11:43:00 時的語音是第 1 被告的聲音、11:44:12
I 的語音則是第 2 被告的聲音。當時兩名被告向 X 的姊姊表示 X 在賭 I
J
場輸了錢,但這並非事實。兩名被告和 WP3 表示,如果不付款便會 J
帶 X 到其他地方。同日下午 11:54:22,X 向姊姊發送相片(P4C)。
K K
L 32. 之後的短訊均是按第 2 被告的指示而發。後來 X 的姊姊 L
轉賬 2 萬元到 X 的 PayMe 戶口。2020 年 10 月 5 日 早上 12:07:55 收
M M
到 X 姊姊發送的轉賬紀錄截圖(P7)後,兩名被告便離開,留下
N N
WP3 在涉案單位內看守 X。從此,X 沒有再看見第 1 被告。
O O
33. X 按 WP3 的指示,用電話將其姊的 2 萬元及 1,800 元到
P P
一個指定的中國銀行戶口(P7A);該戶口的持有人是 Chan Kit Wai
Q Q
(P6)。之後,2020 年 10 月 5 日於約早上 2 時,WP3 帶 X 離開涉
R 案單位(P12(13)-(17)),一同登上一輛由第 2 被告駕駛的私家車。 R
該車駛到朗豪坊的交界後,第 2 被告將身分證交還給 X 。X 交出電
S S
話給 WP3,只取回電話 SIM 卡;第 2 被告和 WP3 便讓 X 離開。之
T T
後,X 乘坐交通工具回家。
U U
V V
- 30 -
A A
B B
34. 2020 年 10 月 5 日,X 向警方報案。於本案中,X 的損
C C
失包括一個電話、1 張回鄉證、1 張職員證及 2 張由第 2 被告取去的
D D
信用卡,包括 Aeon 信用卡(P8-P9)。根據 P5,2020 年 10 月 5
E 日,X 的滙豐銀行戶口共有 10 項提款,共 40,000 元。這些金額並非 E
F
由 X 提取。X 的中銀戶口則沒有損失。 F
G G
35. X 指 2020 年 10 月 4 日下午 4 時(第 2 被告到場後)至
H 2020 年 10 月 5 日早上 2 時,他並非自願留在涉案單位內。他曾想過 H
離開,但對方持有武器,並指如 X 下樓,「會有人認得」他,因此
I I
不敢反抗。於涉案單位內,X 不能自由地使用電話。
J J
K 36. X 指警方檢獲的黑色電筒(P10)便是第 2 被告用作指 K
嚇的武器。警方從第 2 被告的電話檢獲 3 張 X 的照片(P13)。這些
L L
照片均是兩名被告離開單位前,由第 2 被告於涉案單位內拍攝。
M M
N 37. 後來 X 於 2020 年 10 月 7 日的列隊認人程序中認出兩名 N
被告。
O O
P 控方第二證人 P
Q Q
38. 2022 年 10 月 5 日,警員 22331(控方第二證人)向 X
R R
錄取 X 的第 1 份證人供詞(MFI-1)。控方是按辯方的要求傳召該
S 證人作盤問。 S
T T
U U
V V
- 31 -
A A
B B
39. 盤問下,控方第二證人指他如實記錄 X 的證供,「冇多
C 冇少」。他確認: C
D D
(i) X 從沒提及第 2 被告曾於案發當日早上 11 時前到
E 訪涉案單位 ( MFI-1 第 5 段); E
F F
(ii) X 稱第 2 被告到達案單位時手持一支 50-60 厘米長
G G
的黑色電筒 ( MFI-1 第 10 段);
H H
(iii) X 稱第 2 被告曾手持一支約 70 厘米長的木棍向 X
I I
作指嚇 ( MFI-1 第 17 段)。
J J
K
40. 筆錄證供後,控方第二證人將第 1 份供詞(MFI-1)交 K
給 X 閱讀,之後向 X 朗讀供詞內容。控方第二證人朗讀供詞後,X
L L
從沒要求對供詞作任何修改、更正或增補。之後,控方第二證人要
M 求 X 簽署該供詞。 M
N N
控方第三證人
O O
P 41. 2022 年 10 月 5 日,警員 13873(控方第三證人)向 X P
錄取 X 的第 2 份證人供詞(MFI-2)。控方第三證人於 2024 年 11 月
Q Q
26 日的證人供詞不受爭議,並已呈為控方證物 P15。控方是按辯方
R R
的要求傳召該證人作盤問。
S S
42. 盤問下,控方第三證人指 X 第 2 份證人供詞(MFI-2)
T T
是準確的紀錄。當時 X 的身體狀況適合作供。第三證人確認該份供
U U
V V
- 32 -
A A
B B
詞的所有資料均來自 X。 筆錄證供後,控方第三證人將第 1 份供詞
C (MFI-2)交給 X 閱讀,之後向 X 朗讀供詞內容。控方第二證人朗 C
讀供詞後,X 從沒要求對供詞作任何修改、更正或增補。X 表示該
D D
事件中其白色 iPhone X 2500 亦被盜,於是控方第三證人作出修改。
E E
之後,要求 X 簽署該供詞。
F F
原則
G G
H 43. 此乃刑事法庭,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 H
理疑點下證實控罪,如有任何合理疑點,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
I I
J J
44. 本席明白第 2 被告已承認控罪,並同意控方案情。可是
K 法律上,第 2 被告的招認並不可以用作針對第 1 被告的證供。 K
L L
證供的分析
M M
45. 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的證供比較簡短。本席先處理他們
N N
的證供。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的證供根本不受爭議,盤問亦只是澄
O O
清某些細節。該兩名證人的證供清晰直接。本席裁定他們均為誠實
P 可靠的證人,接納他們的證供。 P
Q Q
X 的證供
R R
S 46. 辯方大律師指整體而言,X 就事件的描述在不同階段都 S
有截然不同的版本。在盤問時迴避法庭及辯方的問題,作出強詞奪
T T
U U
V V
- 33 -
A A
B B
理的解釋;X 的證供自相矛盾,更有違常理,並非一名可信或可靠
C 的證人,要求法庭拒納 X 的證供。 C
D D
47. 本席已小心考慮所有證供及陳詞。本席同意大律師的陳
E E
詞。X 的證供嚴重地自相矛盾,與其他控方證人的證供及承認事實
F 的內容不脗合。例子太多,不能盡錄,最明顯例子如下: F
G G
(i) 主問時,X 指案發當日(2020 年 10 月 4 日),他
H 於上午約 7 時 30 分到達涉案單位,並與第 1 被告 H
性 交 。 於 其 兩 份 證 人 供 詞 內 ( MFI-1 及 MFI-
I I
2 ),X 則稱當時只是為第 1 被告口交;
J J
K (ii) 主問時,X 指當日與第 1 被告第 1 次性交後,第 2 K
被告到達涉案單位與第 1 被告傾談;他從兩人的談
L L
話中得知第 2 被告名叫「海哥」。可是於其 2020
M M
年 10 月 5 日所作第一份證人供詞中(MFI-1),X
N 從沒提及第 2 被告曾於案發當日早上到訪涉案單 N
位。後來於 2020 年 10 月 6 日才於第 2 份證人供詞
O O
(MFI-2 第 4 段)指稱第 2 被告於當日早上約 8 時
P P
到訪涉案單位。盤問下,X 堅稱於錄取第 1 份證人
Q 供詞時已向警員表示當日早上,第 2 被告曾到訪涉 Q
R
案單位。這不但與 X 第 1 份證人供詞(MFI-1)不 R
脗合,更與控方第 2 證人於庭上的證供南轅北轍。
S S
事實上,根據不爭的閉路電視片段,第 2 被告於
T 10 月 4 日下午 3 時 31 分才首次出現,於大廈面前 T
U U
V V
- 34 -
A A
B B
徘徊約 1 分鐘(D1(1)-(5)),來回後才進入涉案單
C 位所在的大廈,像是在找路; C
D D
(iii) 主問時,X 指兩名被告傾談後,他便與第 1 被告外
E 出購物及逛街;第 2 被告則留在涉案單位內。可 E
F
是,於其第 2 份證人供詞中,X 卻指兩名被告傾談 F
一會後,第 2 被告便離開涉案單位。後來約於早上
G G
9 時,他才與第 1 被告逛街(MFI-2 第 4 段)。盤
H 問下,X 亦同意他的證人供詞與主問截然不同。大 H
I 律師要求 X 解釋分歧時,X 行駛緘默權,拒絕回 I
答;
J J
K (iv) 主問時,X 指是第 2 被告早上到訪涉案單位與第 1 K
被告傾談時,他從兩名被告的談話中得知第 2 被告
L L
叫「海哥」。於其第 2 份證人供詞內,X 指「…大
M M
約 0800 時有一名男子 … 我知佢個花名叫海哥。下
N 稱 WP2…曾進入 WP1 單位,當時我坐在床上… … N
O
WP1 及 WP2 傾左陣計,WP2 就離開單位,我唔知 O
佢哋傾咩嘢…」。沒有爭議的是,涉案單位面積
P P
不大,只有約 80 方呎。X 聲稱聽不到兩名被告的
Q Q
對話令人難以信服。盤問下,X 承認當時與兩名被
R 告相距約 1.5 米;他最初指沒有刻意留意兩名被告 R
的對話,選擇走進涉案單位的浴室「迴避」。首
S S
先,X 無論於證人供詞或主問上均沒有提及進入浴
T T
室「迴避」。他反而於第 2 份證人供詞中稱兩名被
U U
V V
- 35 -
A A
B B
告傾談時,他正坐在床上。後來大律師要求 X 解
C 釋如何得知第 2 被告名字時,X 又改變說法,指只 C
聽見「海哥」兩個字;
D D
E E
(v) 主問時,X 指逛街後返回涉案單位,喝了「可樂」
F 後感到越來越暈眩,但仍意識清醒,還與第 1 被告 F
再次性交。之後更清楚看見第 1 被告取出他的銀包
G G
及「Aeon」信用卡。換言之,X 從沒失去知覺。
H H
可 是 他 又 隨 即指 後 來 「 清醒 多 少 少」時 , 「 海
I 哥」再次到訪涉案單位; I
J J
(vi) 主問時,X 指喝下「可樂」後身體失去活動能力。
K K
他指當時已知道喝下的並非酒精,而是第 1 被告
L 「落藥」。盤問下,X 確認首次喝下「可樂」後已 L
知道第 1 被告「落藥」。可是當被問到後來為何再
M M
次喝下混有相同透明液體的「可樂」時,X 最初指
N N
不敢詢問第 1 被告是否「落藥」;後來又指第 2 次
O 喝下「可樂」時仍以為透明液體是伏特加; O
P P
(vii) 主問時,X 只提到於第 1 次性交之後,曾一次喝下
Q Q
混有透明液體的「可樂」;之後感到暈眩,而且
R 失去了活動能力,但頭腦仍清醒。當時 X 指已意 R
識到他喝的不是酒精,而是被第 1 被告「落藥」。
S S
盤問下,X 承認於其兩份證人供詞中,他均指分別
T T
兩次喝下混有透明液體的「可樂」;
U U
V V
- 36 -
A A
B B
C
(viii) X 的證供不但就喝下「可樂」的次數有別,喝下 C
「可樂」的時間和性交次數也截然不同:
D D
E (a) 主問時,X 稱逛街返回涉案單位後他便與第 E
1 被告喝「可樂」,之後感到暈眩,雖然失
F F
去活動能力,但意識清醒;兩人再次性交。
G G
換言之,根據其主問,X 是於案發當日早上
H 首次及唯一一次喝下混有透明液體的「可 H
樂」及 2 次性交;
I I
J J
(b) 於其第 1 份證人供詞(MFI-2 第 4 段),X
K 卻指「於 2020 年 10 月 04 日上午 0730 時左 K
右,我與涉案人士 1 在佢住所一同睇男同性
L L
戀者影片,之後我就去沖涼,沖涼完畢後我
M M
就為涉案人 1 進行口交,而我當時是出於自
N 願。於同日上午 11 時左右,涉案人 1 向我表 N
O
示需要錢去買潤滑劑,之後我使用 PayMe 戶 O
口將港幣 $100 轉賬到涉案人 1 之 PayMe 戶
P P
口: 5210XXXX,戶口持有人: Hung Sze
Q Q
Ho。於同日下午 0213 時左右,涉案人 1 向
R 我表示 $100 唔夠,之後我在使用 PayMe 戶 R
口將港幣 $250 轉賬到涉案人 1 之 PayMe 戶
S S
口: 5210XXXX,戶口持 有人: Hung Sze
T T
Ho。於 2020 年 10 月 04 日下午 0215 時左
U U
V V
- 37 -
A A
B B
右,涉案人 1 離開福榮街 547 號唐 3 樓之住
C 所,表示落街買潤滑劑,而我自己一個係房 C
間內,於同日下午 0230 時,涉案人 1 帶住潤
D D
滑劑返回住所。於 2020 年 10 月 04 日下午
E E
0235 時,涉案人 1 在住所客廳雪櫃攞咗可樂
F 出嚟,之後加咗啲透明液體落去,當時我唔 F
知嗰啲嘢飲係咩嚟嘅。我飲咗之後,我就覺
G G
得個頭暈暈地,之後我再為涉案人 1 進行口
H H
交 … 於 2020 年 10 月 04 日下午 0300 時,涉
I 案人 1 見我開始回復清醒,之後涉案人 1 再 I
J
要我飲佢溝咗透明液體既可樂,今次我個頭 J
比上次更加暈,而我暈到無法坐起身,之後
K K
我攤在佢客廳既床上,但我當時仲可以打開
L L
眼…」。換言之,X 是於下午,兩次性行為
M 之間才分別 2 次喝下混有透明液體的「可 M
樂」;
N N
O O
(c) 於其 第 2 份證人供詞中,X 指「於 2020 年
P 10 月 04 日 0610 時,我在屯門地區收工,收 P
到 WP1 邀請想約見面,其後我坐 Uber 前往
Q Q
長沙灣福榮街 547 號。於同日 0715 是到達上
R R
址與 WP1 會合。(當時 WP1 身穿灰色圓領
S T 恤,拖鞋)之後 WP1 帶左我去食早餐,於 S
同日 0730 時,WP1 係帶我上福榮街 547 號
T T
唐 3 樓之住所 … 未幾我與 WP1 發生性行
U U
V V
- 38 -
A A
B B
為,我為 WP1 口交(自願)。完成第一次口
C 交後,大約 0800 時有一名男子 … 我知佢個 C
花名叫海哥。下稱 WP2 … 曾進入 WP1 單
D D
位,當時我坐在床,見到 WP2 除下口罩。
E E
WP1 及 WP2 傾左陣計,WP2 就離開單位,
F 我唔知佢地傾咩嘢。約同 0900 時間,WP1 F
指想落街行一陣,我就陪左 WP1 係住所附近
G G
街道行左一圈,當時 WP1 主要睇附近嘅銀器
H H
舖頭。大約行到 0920,我同 WP1 就返左單
I 位,我自願情況下再為 WP1 口交,於同日上 I
J
午 11 時左右,WP1 向我表示需要錢去買潤 J
滑劑,之後我將現金港幣 100 交俾 WP1,但
K K
WP1 表 示 港 幣 100 唔 夠 , 之 後 我 再 使 用
L L
PayMe 戶口將港幣 $250 轉賬到涉案人 1 之
M PayMe 戶口: 5210XXXX,戶口持有人: M
Hung Sze Ho。之後我與 WP1 係單位內休
N N
息。於同日 1415 時左右,WP1 就離開左單
O O
位落街買潤滑劑,而我自己一個係房間內於
P 同日 1415 時,WP1 帶住潤滑劑返回住所。 P
於同日 1435 時,WP1 在住所客廳雪櫃拎咗
Q Q
一支膠樽可口可樂及一樽啡色玻璃樽(高約
R R
10 CM)出嚟,之後將可樂倒落一個白色瓷
S 杯,之後將啡色玻璃樽內加咗啲透明液體落 S
T
去白色瓷杯入面,當時我唔知嗰啲嘢飲係咩 T
嚟嘅。我飲咗之後,我就覺得個頭暈暈地,
U U
V V
- 39 -
A A
B B
之後我自願情況下為 WP1 進行口交。同日下
C 午 0300 時,WP1 見我開始回復清醒,WP1 C
要我再飲加咗透明液體既可樂,今次我個頭
D D
比上次更加暈,而我無法坐直身體,之後我
E E
瞓在床上當時我全身赤裸,但我仲可以打開
F 眼…」。根據該證人供詞,案發當日,X 與 F
第 1 被告分別 3 次(而非 2 次)發生性行為
G G
(0730 時、0920 時及 1435 時),而 X 是於
H H
下午,第 2 次性行為之後,第 3 次性行為之
I 前首次喝下混有透明液體的「可樂」;兩人 I
J
第 3 次性行為後,X 才第 2 次喝下混有透明 J
液體的「可樂」。
K K
L (ix) 主問時,X 從沒提及第 1 被告向他借款購買潤滑劑 L
或曾讓 X 單獨留在涉案單位內;與其 2 份證人供
M M
詞有別;
N N
O (x) 於其 2 份證人供詞內,X 均稱借出共 350 元予第 1 O
被告,但 2 份供詞的付款方式有別。於第 1 份供詞
P P
中,X 指分別借出 100 元及 250 元,兩筆金額均以
Q Q
其 PayMe 戶口轉帳到第 1 被告 的 PayMe 戶口
R (MFI-1 第 5 段)。於其 第 2 份供詞中,X 則指 R
首 100 元是以現金支付(MFI-2 第 4 段);
S S
T T
U U
V V
- 40 -
A A
B B
(xi) 主問時,X 指第 2 被告手持黑色棍狀物件再次到訪
C 涉案單位對 X 進行勒索。於其 2 份證人供詞內,X C
則指第 2 被告手持 50-60 厘米的黑色電筒(MFI-1
D D
第 11 段,MFI-2 第 8 段)。
E E
F
(xii) 根據 X 主問的證供,第 2 被告再次到訪時才首次 F
聲稱懷疑 X 「放蛇」,要求 X 支付 60 萬元「安家
G G
費」。X 詢問是什麼意思。第 2 被告沒有解䆁,只
H 說:「而家就懷疑你放蛇,如果你跑唔到條數返 H
I 嚟嘅話,就會帶你去其他地方」。X 聲稱於整件事 I
件中都不知道「放蛇」的意思。可是盤問下,X 則
J J
指第 2 被告再次到訪涉案單位前,第 1 被告曾說:
K K
「你而家好大鑊呀,而家我哋懷疑你放蛇,陣間
L 會有人上嚟見你㗎啦」;X 曾詢問第 1 被告的意 L
思,但 X 已忘記第 1 被告的解釋。無論於主問或 2
M M
份供詞中,X 均對這說法隻字不提;
N N
O
(xiii) 主問時,最初,X 指記不起第 2 被告何時再次來到 O
涉案單位,未幾,又指第 2 被告於約下午 4 時再次
P P
來到涉案單位,向 X 作出勒索。於其 2 份證人供
Q Q
詞中,X 則指第 2 被告是於下午 4 時 30 分再次到
R 訪涉案單位; R
S S
(xiv) 主問時,X 稱第 2 被告手持長約 60 厘米的黑色棍
T 狀物件指嚇及勒索。於其 2 份證人供詞中,X 則指 T
U U
V V
- 41 -
A A
B B
第 2 被告手持一支長約 50 至 60 厘米的黑色電筒指
C 嚇及勒索(MFI-1 第 11 段,MFI-2 第 8 段)。盤 C
問下,大律師向 X 展示當日下午 3 時 31 分的閉路
D D
電視片段。X 同意當時第 2 被告進入涉案大廈時並
E E
沒手持任何黑色棍狀物體。閉路電視片段亦顯示
F 第 2 被告於同日 4 時 10 分離開涉案大廈。第 2 被 F
告於下午 6 時 32 分才再進入大廈,當時亦沒有手
G G
持任何黑色棍狀物品(D1(1)-(5))。大律師再向 X
H H
播放 P14B;X 同意於 20:02:28 時可看見第 2 被告
I 只是夾著一個手提包/手袋。 I
J J
(xv) 無論於主問或 2 份證人供詞中,X 均指第 2 被告到
K K
達涉案單位後聲稱懷疑 X 「放蛇」,「如果跑唔
L 到條數番嚟嘅話,就會帶你去其他地方」。根據 L
該些證供,當時第 2 被告並沒提及勒索的金額為
M M
60 萬元。可是盤問下,X 卻指第 2 被告曾表示金
N N
額為 60 萬元;
O O
(xvi) 主問時,X 指第 2 被告約下午 4 時到涉案單位作出
P P
勒索,於是 X 便開始要求 Z 及 A 借款;X 獲取借
Q Q
款後,第 1 被告便離開涉案單位。沒有爭議的是,
R X 於晚上約 9 時才致電 Z 和 A 要求借款(P18- R
19)。換言之,第 1 被告是晚上 9 時後及 X 從 Z 和
S S
A 獲得借款後才離開涉案單位。可是,於其第 1 份
T T
證人供詞中,X 則指「於同日 1630 時 WP2 拍門,
U U
V V
- 42 -
A A
B B
入左單位入面。當時佢手持一支長約 50 至 60 厘米
C 之 黑 色 電 筒 指住 我 曾 向 我頭 部 揮 動過, 並 向 我 C
講:「你依家好撚大鑊我懷疑你放蛇,你今晚 12
D D
點 前 跑 唔 到 錢就 對 唔 住 啦, 我 會 帶你去 其 他 地
E E
方。」於同日 1635 時 WP1 單獨離開上址,無拎我
F 的財物走,只留我與 WP2 於上址。同日大約 1640- F
1800 時,我與 WP2 於上址並無任何事情發生。同
G G
日大約 1845 時,我與 WP2 仍留在上址,並無之後
H H
再有一名男子(中國籍年約 50 歲,1.6 米高,身穿
I 白 色 恤 衫 , 瘦身 材 , 雙 腳多 處 潰 爛傷口 , 下 稱 I
J
WP3)入左單位入面,此時 WP1 亦返到單位入 J
面。同日大約 2000 時,我要求 WP 俾我打電話俾
K K
朋友 A,我叫 A 去 ATM 機入港幣 $10000 元入我
L L
滙豐銀行戶口 821-176823-292 ,亦叫左朋友 Z 去
M ATM 機入港幣 $3000 元到我滙豐銀行戶口 821- M
176823-292」。於其第 2 份供詞中,X 指「於 2020
N N
年 10 月 04 日下午 0430 時,有一個叫海哥(中國
O O
籍男子,約 40 歲: 1.7 米高,身穿綠色 T 恤,瘦
P 身材,黑皮膚,左右手臂有紋身,後稱涉案人 2) P
到咗福榮街唐 3 樓,仲手持一支長約 50 至 60 米之
Q Q
黑色電筒指住我講:「你依家好撚大鑊,我懷疑
R R
你放蛇,你今晚 12 點前跑唔到錢就對唔住啦,我
S 會帶你去其他地方。」於同日下午 0435 時,涉案 S
T
人 1 離開上址。於 2020 年 10 月 04 日下午 0440 時 T
至下午 6 時正,我與涉案人 2 在上址沒有發生任何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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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A A
B B
事。於 2020 年 10 月 4 日下午 0645 時正,我與涉
C 案人 2 仍在上址,突然,再有另一男子(中國籍男 C
子,約 50 歲,1.6 米高,身穿白色恤衫,瘦身材,
D D
雙腳好多潰爛傷口,全程沒有稱呼,後稱涉案人
E E
3)到上址,之後涉案人 1 也返回上址。於 2020 年
F 10 月 04 日晚上 0800 時,我電話打比朋友 A 去 F
ATM 機入港幣 $10000 元及朋友 Z 去 ATM 機入港
G G
幣 $3000 元 到 我 滙 豐 銀 行 提 款 卡 : 821-176823-
H H
292… 」 ( MFI-1 第 8-11 段 及 MFI-2 第 10-14
I 段)。換言之,第 1 被告是 1640 時及 X 向 Z 和 A I
J
借款前已離開涉案單位。盤問下,X 最初指第 2 被 J
告作出恐嚇約 10 至 20 分鐘後,X 便離開涉案單
K K
位。約 2 小時後 WP3 才到達單位。可是進一步盤
L L
問下,X 又改變說法,指 4 時 30 分至 6 時 30 分期
M 間,第 1 被告一直在涉案單位內;第 1 被告是 6 時 M
30 分,WP3 到場前不久才離開單位。再進一步盤
N N
問下,X 又再改變說法,指下午 4 時第 2 被告到達
O O
涉案單位;15 至 20 分鐘 後,第 1 被告便離開,之
P 後 WP3 於 4 時多到達單位。另外,大律師向 X 展 P
示 X 的第 1 份證人供詞,並確認該份供詞準確,
Q Q
即 4 時 40 分至 6 時正,第 1 被告不在涉案單位內;
R R
S (xvii) 最後,盤問下,X 指 4 時至 6 時 45 分只有 X 和第 S
2 被告在涉案單位內。可是該說法與閉路電視片段
T T
不脗合。片段顯示,第 2 被告於下午 3 時 31 分進
U U
V V
- 44 -
A A
B B
入涉案大廈,下午 4 時 10 分離開。同日下午約 6
C 時 32 分 一名不知名男子與第 2 被告一同來到涉案 C
大廈(D1);
D D
E E
(xviii) 看過上述閉路電視截圖後,X 同意下午 4 時 10 分
F 至 6 時 32 分第 2 被告根本不在涉案單位內;他亦 F
同意這段期間,第 1 被告和 WP3 也不在涉案單位
G G
內。換言之,這段時間內,只有 X 一人在單位
H H
內。進一步盤問下,X 又改變說法,指這段時間第
I 1 被告在涉案單位內 ; I
J J
(xix) 就著 X 的電話有否被取去亦出現多個不同的版
K K
本。主問時,X 指他在涉案單位內不能自由使用電
L 話。盤問下,X 最初解䆁第 2 被告不容許他使用電 L
話。於是大律師指出,根據 X 的 2 份證供,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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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0 月 4 日下午 4 時 40 分至 6 時,X 只與第 2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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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在涉案單位內,期間沒有任何事情發生。這時 X
O 突然指這段期間,第 2 被告奪去 X 的電話;他是 O
於約晚上 9 時才獲得電話借款。大律師向 X 指出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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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 份證人供詞中對此事隻字不提。X 解釋他曾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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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2 名為他錄取供詞的警員,但兩名警員不約而同
R 地沒有作出有關記錄,而 X 聲稱沒有細閱便簽署 R
S 供詞。X 承認第 2 被告於下午約 4 時已作出威脅, S
要求 X 「跑錢」。X 與第 2 被告在涉案單位內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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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事,而且第 2 被告來訪的目的是勒索。X 指這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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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第 2 被告沒收 X 的電話,晚上約 9 時才交回給
C X 借款,說法匪夷所思,令人難以信服;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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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根據 X 主問的證供,他是聽到第 2 被告的要脅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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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致電兩名朋友借款。於其第 2 份供詞中,X 亦
F 指是他本人要求致電朋友借款。可是盤問下,他 F
卻指是第 2 被告主動交回電話及要求他聯絡朋友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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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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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xxi) 盤問下,X 指除了奪去他的電話,4 時 30 分至 6 時 I
45 分與第 2 被告獨處時,第 2 被告說:「就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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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咗都好,都會有人刮到你出嚟」。無論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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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或 2 份供詞,X 均沒有提及這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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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ii) 於作供期間,X 從沒提及第 2 被告用木棍作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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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盤問下,X 更否認第 2 被告曾用木棍作恐嚇。
N 可 是 , 於 其 第 1 份 證 人 供 詞 中 ( MFI-1 第 17 N
O
段),X 指「2020 年 10 月 04 日晚上 1145 時,涉 O
案人 2 用手持一支長約 70 厘米之木棍指住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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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跑錢,之後用我電話影我既大頭照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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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sApp 俾我姐姐」。於其第 2 份供詞中(MFI-
R 2 第 14 段),X 指「同日大約 2345 時,WP2 用手 R
持一支長約 70 厘米之木棍指住我面前作勢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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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我 再 跑 錢, 之 後 用 我電 話 影 我嘅大 頭 照 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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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sApp 俾我姐姐 B。之後仲俾左個水煙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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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其間我有拒絕但入面係咩黎我唔清楚」。當
C 大律師指出 X 於庭上的證供與第 2 份供詞有分歧 C
時,X 仍堅持只曾向警方表示第 2 被告以長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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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厘米的黑色電筒作指嚇,他亦不同意證人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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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內容。這說法與控方第 2 及第 3 證人的證供南轅
F 北轍。控方第 2 及第 3 證人均確認,他們各自於分 F
別 2 天為 X 錄取證人供詞,X 曾提到第 2 被告以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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棍作出恐嚇。兩位警員亦確認,錄取供詞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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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讓 X 閱讀供詞內容,更曾向 X 朗讀供詞的內
I 容,確保 X 簽署每一頁的供詞。2020 年 10 月 6 日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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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即錄取第 1 份供詞之後),警方才拘捕兩名 J
被告及搜查涉案車輛,並於車上發現木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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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1)。換言之,錄取 X 的第 1 份供詞時,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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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無法得知車上有木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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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iii) 主問時,X 指父親拒絕付款後,X 按兩名被告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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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聯絡其姊借款。這明顯與 P4B 不脗合。從 P4B
O 可見,晚上 10 時 27 分至 10 時 30 分,是 X 的姊姊 O
先 聯 絡 X , 問 : 「 Where are you? 我 係 咪 幫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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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X 的說法亦與其姊的書面供詞(P17)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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脗合。X 的姊姊指「我收到我媽媽(名字) 用
R WhatsApp 通知,X 出咗事,當時我只知道 X 係出 R
S 面爭人錢,要求我爸爸 (名字)幫手還錢,但唔 S
知詳細情況,由於當時我不在家,我就叫媽媽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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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事件發展,及告知我 X 之情況。於同日約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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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時 27 分左右,我用 WhatsApp 聯絡 X,但並無
C 回應。直到約同日約晚上 11 時 30 分左右,我收到 C
X 之 WhatsApp 短訊,稱需要 12 點前入 2 萬蚊去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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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payme 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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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xxiv) 主問時,X 指除了金錢損失外,他還將其電話留給 F
WP3 ,只取回電話 SIM 卡。盤問下,X 確認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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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只有一部電話(即聲稱被盜電話)。X 指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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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第 2 被告曾表示日後會帶 X 到財務公司借
I 款。盤問下,X 承認第 2 被告並不知悉 X 的聯絡地 I
址。X 指他可找另一部電話,放入原有的 SIM 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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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因此,第 2 被告可透過第 1 被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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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sApp 跟 X 聯絡。X 指當日凌晨回家後向家人
L 取得另一部電話。首先,如 X 所言屬實,當時他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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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道兩名被告對他有不軌企圖。就算兩名被告 M
可以經電話聯絡 X,X 也沒有理由再與兩名被告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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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再者,不受爭議的是,2022 年 10 月 5 日早上
O 12:07 時,X 姊姊將 2 萬元轉賬給 X 之後,X 便再 O
P 沒與其姊聯絡。其姊發出多個訊息,要求 X 回 P
應。直至同日早上 4 時 17 分,X 以 WhatsApp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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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姊;X 從沒表示電話被盜,反而稱「返到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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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無電」。 X 解釋從父母獲取的電話沒有電,
S 於是充電後才回覆其姊;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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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v) 盤問初期,X 指案發時與父母、姊姊及姐夫同住。
C 大律師指 X 聲稱被禁錮,其姊轉賬 2 萬元後,要 C
求 X 報平安。2022 年 10 月 5 日早上 1 時 0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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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的姊姊說:「你點啊?我好眼瞓啊 仲要等幾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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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係咪唔想返屋企? 俾左錢你成個鐘都未
F 走?」。明顯地,X 的姊姊擔心 X 的安危,如熱 F
鍋上的螞蟻,雖然極累,但徹夜難眠。X 的姊姊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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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知道 X 已安全才就寢。換言之,當時 X 的姊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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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中。如 X 與其姊同住,她應該知道 X 已回
I 家。可是同日下午 2 時 09 分,姊姊仍在詢問 X 是 I
J
否已回家。面對上述證供,X 改變說法,指當時其 J
姊可能住在另一間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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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xxvi) 根據 P17,X 的姊姊是接獲其母親的通知才知道 X L
M
聲稱被禁錮。X 指被釋放後便回家,並從父母獲得 M
另一部電話,充電後於凌晨 4 時 17 分回覆姊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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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當日凌晨 4 時 17 分前,父母已知道 X 安
O 全回家。如 X 已回到與父母同住的家,其姊只需 O
P 向父母確認,根本不用於下午 2 時 09 分仍追問 X P
他是否已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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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48. 基於上述因素,本席裁定 X 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拒納 R
其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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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在這情況下,雖然第 1 被告極度可疑,但控方無法在毫
C 無合理疑點下證案,第 1 被告面對的 4 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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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沈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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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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