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思昊案 DCCC824/2022
遭禁錮及被索款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熊思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熊思昊與X透過交友應用程式認識。控方指,2020年10月4日,X在涉案單位內飲下摻有不明液體的可樂後,被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等人以武器威嚇、禁錮及索取金錢。X據稱被要求向親友籌款,並被取去銀行卡、證件、信用卡及電話,另有款項遭提款或轉賬。X翌日凌晨獲釋並報警。第二被告已承認控罪,本案只審理第一被告。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第一被告涉及非法禁錮、勒索及兩項盜竊,並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辯方否認與第二被告或其他人合謀,主要質疑X的誠信及證供可靠性。法院亦須處理第二被告的認罪是否可作為針對第一被告的證據。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 (burden of proof):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每項控罪,任何合理疑點均須給予被告人利益。第二被告的認罪在法律上不能作為針對第一被告的證供。法官詳細比較X的庭上證供、兩份警方供詞、閉路電視及通訊紀錄,認為X就到場時間、性交及飲用可樂次數、被告人在場情況、武器、電話及籌款經過等有嚴重矛盾,且多處與客觀證據不符。因此,X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即使第一被告極度可疑,控方仍未能達到刑事證明標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普通法刑事證明標準,以及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及65C條處理書面供詞和承認事實。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四項控罪均罪名不成立,包括非法禁錮、勒索及兩項盜竊。由於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第一被告獲判無罪。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被告行為高度可疑,若控方關鍵證人存在重大內在矛盾並與客觀證據不符,法院仍須判無罪。共同被告的認罪不能自動補足針對另一被告的證明不足。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受害人證供前後不一會否導致被告無罪?
若關鍵證人就重要事項作出嚴重矛盾的說法,並與閉路電視或通訊紀錄不符,控方可能無法排除合理疑點。本案法庭因此拒納X的證供,判第一被告四項控罪無罪。
Q.共同被告認罪可以直接證明另一被告有罪嗎?
不可以自動如此處理。法庭指出,第二被告的認罪在法律上不能作為針對第一被告的證供;控方仍須獨立證明第一被告的罪責。本案第一被告最終獲判無罪。
Q.被告看來極度可疑仍然可以獲判無罪嗎?
可以。刑事案件要求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可疑程度不能取代可靠證據。法官雖認為第一被告極度可疑,但因控方未達證明標準,仍判四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