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韋芝案 DCCC368/2022
網上收款不交貨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韋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歐陽韋芝經審訊後,五項欺詐罪罪名成立,涉及五名受害人及合共港幣714,030元。她以代購名牌手袋、演唱會門票及鑽石投資為由,向受害人收款,惟沒有交付貨品或退還款項。控罪一涉及266,420元,控罪三及五分別涉及27,260元及10,000元,控罪六涉及32,800元,控罪七涉及377,550元。部分犯案在被告獲准保釋後發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包括各項欺詐罪的量刑起點、被告欺騙相識人士是否屬違反誠信、保釋期間犯案及過往不誠實定罪是否應加刑、部分歸還款項及調查檢控延誤是否應減刑,以及刑期是否適宜緩刑。辯方主張刑期較低並請求緩刑;控方則強調案件涉及多名受害人、長期及重複犯案,須具阻嚇性。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欺詐罪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阻嚇性刑罰適用。單純欺騙相識人士並不等同法律上的違反誠信;本案是利用友情「殺熟」,不因此加刑。法庭按各控罪款額、犯案期間、手法、受害人數及社會影響,分別採納量刑起點。五項控罪涉及不同事件,整體量刑基準為32個月;考慮有限歸還款項減2個月。調查及檢控有不當且非被告造成的延誤,特別減刑10個月。惟犯案次數多、金額高、曾有不誠實定罪及保釋期間再犯,沒有特別情況足以緩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HKSAR v Leung Chun Hei 關於量刑因素及涉款額的原則;R v Tong Hoi Fung 支持多項不同時間犯下的同類罪行須作較重整體刑罰。法庭亦考慮 HKSAR v Cheung Mee Kiu、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國榮及多宗延誤、歸還款項和緩刑案件,但指出未經上訴確認的區域法院判刑理由書不具約束力或實質指導價值。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欺詐罪罪名成立。各刑期按法庭安排同期及分期執行,整體量刑基準為32個月;扣除歸還款項及不當延誤後,總刑期減至20個月監禁。緩刑申請被拒。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利用熟人信任進行「殺熟」並不必然構成量刑上的違反誠信,但重複犯案、保釋期間再犯及涉及多名受害人仍可支持阻嚇性刑罰。非被告造成的調查及檢控延誤可帶來大幅減刑,但不必然導致緩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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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網上代購收錢後不交貨會判刑多久?
法庭會考慮涉款、受害人數、犯案手法及是否重複犯案。本案被告五項欺詐罪涉及五名受害人及714,030元,最終判處監禁20個月。
Q.保釋期間再犯欺詐會否加刑?
保釋期間犯案可構成加刑因素。本案控罪六及七在被告保釋期間發生,法庭各加刑兩個月,並以整體量刑原則處理。
Q.案件延誤可否令欺詐犯獲緩刑?
非被告造成的不當調查及檢控延誤可以大幅減刑,但不必然導致緩刑。本案因延誤減刑10個月,惟鑑於重複犯案及保釋期間再犯,仍拒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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