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子傑案 DCCC1568/2024
利用信任典當手錶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子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周子傑與許先生多年從事名錶買賣。2023年4月3日,被告人以一名意大利客戶欲查看及購買手錶為由,向許先生取得兩隻勞力士手錶,實際上卻將手錶交予「名錶廊」典當或出售,取得港幣130萬元,用以償還股票投資及賭博債務。被告人其後承認為取得手錶而欺騙許先生。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9條,並同意案情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罪應如何量刑,包括涉案手錶價值、被告人利用長期商業信任及預先策劃犯案的影響。辯方主張適時認罪、無刑事紀錄、配合警方及已被還押等因素應予大幅減刑;控方同意以港幣130萬元作量刑基礎。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盜竊罪條例》第9條所涉罪行最高可判監禁十年,刑罰須按物品種類、價值、犯案手法及被告人背景而定。違反誠信的盜竊量刑指引同樣適用於涉及委以責任的盜竊或詐騙。港幣100萬元至300萬元通常對應三年至五年監禁。被告人利用多年合作建立的信任,虛構意大利客戶並有計劃地套取手錶,再將款項用於個人賭博及投資損失,屬自私而非一時衝動。法庭以39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即13個月,判處26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美嬌 CACC 99/200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所確立的違反誠信盜竊量刑指引,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詠安 [2019] HKCA 616確認指引的適用範圍。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政恩 CACC 360/2007、律政司司長訴 Nones Carmelita Galay [2022] 5 HKLRD 40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兆泰 [2025] HKDC 588。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並被判罪名成立。法庭以3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13個月,最終判處被告人監禁2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違反商業夥伴信任而取走財物,即使並非典型僱傭關係,仍可適用違反誠信及委以責任罪行的量刑指引。無刑事紀錄及合作等因素不足以抵銷有計劃及將贓款用於個人債務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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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商業夥伴信任取走名錶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被告利用多年合作信任、虛構客戶並有計劃地取走手錶,屬違反誠信的盜竊;以39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後判監26個月。
Q.盜竊價值130萬元的手錶如何量刑?
涉案金額屬100萬至300萬元組別,相關指引通常以三年至五年監禁為量刑範圍。法庭考慮本案情節後定起點39個月,最終判監26個月。
Q.沒有刑事紀錄及適時認罪可以免除監禁嗎?
法庭承認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並適時認罪,但認為他有計劃地利用信任犯案,且將款項用於賭博及投資債務,因此仍判處監禁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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