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子傑
被告人與許先生為名錶買賣夥伴。2023年4月,被告人謊稱有意大利客戶欲購買兩隻勞力士手錶,誘使許先生將手錶交予其處理。被告人隨後將手錶典當予「名錶廊」獲款130萬港元,用以償還股票及賭博債務。許先生在多次追問無果後,於2023年6月收到被告人承認典當手錶的訊息後報警。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涉及違反誠信 (breach of trust) 的盜竊罪行進行量刑。辯方主張被告人適時認罪、無前科且案情簡單,並提及受害人曾一度表示不再追究,請求輕判。控方則根據涉案金額 130 萬港元請求量刑。
法官認為本案雖非典型僱傭關係,但屬於典型的違反誠信盜竊案。法官引用 HKSAR v Cheung Mei Kiu 及 HKSAR v Ng Kwok Wing 確立的判刑指引,針對 100 萬至 300 萬港元的金額,量刑基準為 3 至 5 年監禁。法官分析被告人是有計劃地欺騙受害人以償還個人債務,行為自私,因此決定不偏離既定判刑指引,將量刑起點定為 39 個月。
引用 HKSAR v Lam Wing On [2019] HKCA 616 確認 HKSAR v Cheung Mei Kiu (CACC 99/2006) 及 HKSAR v Ng Kwok Wing [2008] 4 HKLRD 1017 的判刑指引適用於所有涉及委以責任的盜竊或詐騙罪行;另引用 HKSAR v Lee Cheng Yan (CACC 360/2007) 及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 Nones Carmelita Galay [2022] 5 HKLRD 400 關於量刑需考慮金額以外因素的原則。
被告人被裁定盜竊罪名成立。法官將量刑起點定為 39 個月,因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處被告人監禁 26 個月。
本案強調即使非正式僱傭關係,只要涉及受託之信任而將財產不誠實處置,法院將適用違反誠信 (breach of trust) 的較嚴厲判刑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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