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詐騙集團運送收款人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池俊恒 DCCC701/2023

判處監禁 · 監禁49個月31日
被告洗黑錢罪成,判囚49個月31日。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17/12/2025[2025] HKDC 2139
合併案件:DCCC701/2023DCCC138/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池俊恒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第三被告池俊恒被控處理及企圖處理犯罪得益。案情指被告受犯罪集團委派,駕駛其妻子的私家車接載負責收款的男子,前往不同地點向受害人收取「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的騙款。受害人均為長者,誤信親人被捕而交出保釋金。被告負責接載收款人、決定下車地點及接收騙款。涉案金額共港幣19萬元,涉及兩名受害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作為「洗黑錢」(money laundering) 犯罪集團的司機,在處理詐騙得益時的量刑基準,以及鑑於電話騙案的猖獗性,法庭應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對被告判處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被告在犯罪安排中擔任司機,負責接載收款人及接收騙款,屬於犯罪集團中較受信賴且重要的環節。法庭引用「洪永俊」案及「陳皓傑」案,確認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愛子心切的脆弱心理,屬於情感勒索,性質嚴重。考慮到被告的參與程度、涉案金額及電話騙案的猖獗性,法庭決定採納控方的加刑申請,將刑期基準上調30%。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Hung Wing Chun [2011] 2 HKLRD 167、HKSAR v Ng Kin Ping [2012] 1 HKLRD 777、HKSAR v Shum Wah Kwok [2015] 2 HKLRD 945 及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2024] CAAR 1/2024 等案例,確立電話騙案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34判囚49個月12日,控罪36判囚48個月3日。法庭考慮整體罪責,命令控罪36其中19日刑期與控罪34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9個月31日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明確了在「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中,即使被告僅擔任司機角色,若其參與程度屬犯罪集團的重要環節,法庭會考慮電話騙案的猖獗性及對長者的情感勒索性質,判處較重的刑罰,並支持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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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詐騙集團接載收款人收取騙款,會構成洗黑錢罪嗎?
A.

會。法庭在本案中裁定,被告作為司機接載收款人並接收騙款,屬於犯罪集團的重要一環,處理犯罪得益的行為已構成「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Q.電話騙案的司機在判刑時會被加刑嗎?
A.

會。法庭考慮到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愛子心切的心理進行情感勒索,性質嚴重且猖獗,因此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批准控方申請,將刑期基準上調30%。

Q.洗黑錢罪的判刑主要考慮什麼因素?
A.

判刑主要反映清洗黑錢的金額,同時考慮犯案次數、時間長短、被告參與程度、罪行是否有組織及精心策劃等因素。被告的個人背景通常不構成有效的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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