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尚嚎案 DCCC606/2023

住宅爆竊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兩罪合共判監三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亮廷12/12/2025[2025] HKDC 211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尚嚎(又名吳國豪)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亮廷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入屋犯法罪 (Burglary),以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2022年7月12日,他尾隨他人進入長沙灣一個住宅單位,乘升降機到九樓;其後單位大門有被撬痕跡,美元、英鎊、港幣現金及金手鐲失竊,總值約85,600元。警方在單位內發現載有被告人DNA的水樽,閉路電視亦拍攝到其出入。被告人原定於2024年11月4日受審卻缺席,約一個多月後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包括: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適當量刑起點及加刑因素;被告人認罪可獲多少扣減;不依期歸押罪應判處何種刑期;兩項刑期部分分期執行會否造成重複懲罰。控方依據案情、財物價值及被告人的相關前科主張較重處分;辯方則強調認罪、沒有傷害他人、缺乏精密部署及家庭困境。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住宅入屋犯法罪一般三年量刑起點,並認為被告人尾隨住客入內、攜帶長管、撬門及帶走大額財物,顯示罪行具一定計劃和部署,且有多項相關不誠實及企圖入屋犯法前科,故加刑三個月,起點為39個月。因被告人於再被捕後才認罪,並曾故意缺席審訊,認罪扣減限於四分之一,判29個月。不依期歸押罪起點為三個月,給予三分一扣減後為兩個月;其中一個月與入屋犯法罪同期執行,以整體處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確立住宅入屋犯法罪通常三年起點。HKSAR v Cheng Wai Kai列出計劃、工具、財物價值及相關前科等加刑因素。HKSAR v Lo Kam Fai涉及不依期歸押罪的量刑、延遲認罪扣減及避免重複懲罰的問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入屋犯法罪判29個月,不依期歸押罪判2個月,其中1個月與首項刑期同期執行,故合共判監30個月。

判決啟示

被告人沒有過往不依期歸押紀錄,並不必然抵銷其故意缺席審訊的影響。法庭亦不會輕易採納日後賠償承諾,尤其被告人經濟能力有限且有長期失業紀錄。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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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入屋犯法通常如何判刑?
A.

住宅入屋犯法一般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因有計劃、攜帶工具、財物價值高及相關前科,加至39個月,再因認罪扣減四分一,判29個月。

Q.缺席審訊後才認罪會影響刑期嗎?
A.

會。故意缺席審訊使法律程序延誤,法庭可減少認罪扣減。本案被告再被捕後才認罪,入屋犯法罪只獲四分一扣減。

Q.入屋犯法和不依期歸押合共判多久?
A.

入屋犯法罪判29個月,不依期歸押罪判2個月,其中1個月同期執行。因此法庭裁定兩罪合共監禁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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