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rantuya Munkhdelkhii DCCC847/2025
在擁擠場所扒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Sarantuya Munkhdelkhi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erence Wai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Sarantuya Munkhdelkhii 為34歲蒙古籍人士,於2025年1月以訪客身分入境香港。2025年1月22日,他在深水埗一間惠康超級市場內接近受害人 You 女士,受害人的手機其後在外套口袋內失蹤,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曾與她擦身碰撞。2025年1月24日,被告在旺角一間鞋店內把手伸入 Wong 先生的外套口袋取走手機,離店時被警方截停及拘捕,手機亦被尋回。被告承認兩項《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9條所訂的盜竊罪,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盜竊罪的量刑起點、加刑因素、認罪扣減及整體量刑原則。控方依賴案件在擁擠公共場所發生、被告為來港犯案的訪客及財物為手機等因素。辯方則指出被告初犯、單獨犯案、沒有使用武器或工具、其中一部手機已尋回,並要求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HKSAR 訴 Ngo Van Huy》所述扒竊案件量刑指引,對初犯者以審訊後12至15個月監禁為基準。兩項罪行均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在擁擠且公眾特別容易受害的地方犯案、被告來港犯案及涉及手機而加刑;第二項罪行另因緊接第一項罪行發生而加刑,但手機即時尋回,因此沒有就該因素加刑。每項罪行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均為13個月。依整體量刑原則,第二項刑期僅7個月與第一項連續執行,其餘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訴 Ngo Van Huy》[2005] 2 HKLRD 1 提供扒竊案件中初犯者的量刑指引,法庭據此採用12個月起點。《HKSAR 訴 Suen Ping》[2024] HKCA 701第22段支持在財物即時尋回時,不因手機本身另行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盜竊罪均判處監禁13個月。依整體量刑原則,第二項罪行其中7個月與第一項連續執行,其餘部分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訪客專程來港犯案、在擁擠公共場所行竊及涉及手機,均可構成重要加刑因素。即使兩項罪行各判13個月,法庭仍可基於整體量刑原則調整同期及連續執行安排。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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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擁擠商店扒竊手機會判囚多久?
法庭認為在擁擠公共場所扒竊、來港犯案及偷取手機均屬加刑因素。本案兩項罪行各判監禁13個月,合共執行後為20個月。
Q.認罪後盜竊罪可獲多少減刑?
本案被告及早承認兩項盜竊罪,法庭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兩項罪行原按審訊後加刑至19個月以上,扣減後均為13個月。
Q.偷走的手機立即尋回會否減輕刑罰?
手機即時尋回可避免就手機本身另行加刑,但不會消除其他因素。本案第二項罪行仍因連續犯案及其他因素判處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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