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煒權等案 DCCC966/2024
參與禁錮及襲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煒權(第二被告人)、王瀅睎(第五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本案原有五名被告人,涉及一宗青少年朋黨非法禁錮事件。2024年1月,19歲受害人X經社交應用程式認識一名男子,後被帶往觀塘一個單位。D4恐嚇及限制X離開,並多次毆打她;D5在場及兩度掌摑X,並參與其後勒索。D2則在D4指示下,因X害怕而要求她為其口交約五分鐘。D2及D5其後認罪,法庭根據承認控罪及案情撮要作出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認罪後的刑罰選擇:D2的猥褻侵犯另一人 (indecent assault) 及D5的非法禁錮 (false imprisonment)、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和勒索 (blackmail) 應如何判刑;二人的年齡、初犯、認罪及悔意,是否足以採用非禁閉式處分,或應判處更生中心命令。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案情極為嚴重,受害人被剝奪自由,並在期間遭毆打及性侵犯。若二人為成年人,必會判處以年計的監禁。雖然二人案發時年輕、初犯、並非主謀及認罪,但判刑報告顯示二人在候審期間仍接觸不良分子,未有真誠改善生活;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因此不適合。更生中心命令 (rehabilitation centre order) 能提供必要的紀律、外界介入及價值觀重整,故為最合適的刑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案情嚴重程度、判刑前報告、被告人的年齡及個人情況,並考慮更生中心制度的懲罰及更生功能。
裁決與命令
D2就控罪三,即猥褻侵犯另一人,判處更生中心命令。D5就控罪一、五及八,即非法禁錮、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勒索,均判處更生中心命令,並同期執行。其餘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
判決啟示
判刑並無訂明更生中心的固定期限。法庭指出,年輕、初犯及認罪雖屬求情因素,但若被告在候審期間持續接觸不良分子及未有改善,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可能不適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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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年輕初犯犯下非法禁錮會否判監?
法庭指出案情涉及禁錮、毆打及性侵犯,極為嚴重;雖然二人年輕、初犯及認罪,最終仍判處更生中心命令,而非感化或社會服務令。
Q.候審期間沒有改善會影響判刑嗎?
會。報告顯示兩名被告在候審期間仍與不良分子交往,D2更涉及其他案件,法庭因此認為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均不適合。
Q.更生中心命令是否有固定刑期?
本判決沒有訂明固定期限。法庭認為更生中心可提供紀律、外界介入及價值觀重整,故D2及D5均被判處該命令,D5的各項命令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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