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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DCCC 966/2024
C [2025] HKDC 2181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96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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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林煒權(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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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瀅睎(第五被告人)
K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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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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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 年 12 月 22 日
N 出席人士: 張秀群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葉啟亮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謝鄧律師行延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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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第二被告人
P P
田思蔚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國鈞楊煒凱李頴彰
Q 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Q
R
控罪: [1]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 D2 & D5 R
[2] 及 [5]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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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ual bodily harm) -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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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C - D2 C
[6] 盜竊罪(Theft) -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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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勒索罪(Blackmail) -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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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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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共有 5 位被告人(下稱 D1 至 D5),5 人共同及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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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非法禁錮等 8 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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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2. 5 位被告人中,D4 在較早前承認相關控罪,已由另一位法 K
官處理及判刑;其餘被告人否認控罪,因此案件排期審訊。不過,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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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訊前去信法庭,表示會承認相關控罪,而 D2 在開審後亦更改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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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為認罪,故此法庭現處理 D2 及 D5 的判刑。
N N
3. D2 及 D5 共同及分別面對的控罪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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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 控罪一:非法禁錮1(訴 D2 及 D5) P
Q Q
(b) 控罪二: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訴 D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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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c) 控罪三:猥褻侵犯另一人3(訴 D2) S
T 1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Ⅰ條予以懲處 T
2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9 條予以懲處
3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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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d) 控罪五: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訴 D5)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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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控罪六:盜竊罪4(訴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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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控罪八:勒索罪5(訴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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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控辯雙方達成協議,若 D2 承認控罪三,而 D5 承認控罪
H 一、五及八,控方同意 D2 面對的控罪一,及 D5 面對的控罪二及六, H
均會保留在法庭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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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因此,在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撮要後,法庭裁定 D2 就控
K 罪三罪名成立;D5 就控罪一、五及八亦罪名成立,其餘控罪則保留 K
在法庭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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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撮要
N N
6. 這是一宗涉及青少年朋黨的非法禁錮事件,由於案情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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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尚在審訊中的被告人,這裏只會重點交代涉及 D2 及 D5 的案情。
P P
7. 約於 2024 年 1 月,當時 19 歲的受害人女子 X(下稱 X),
Q Q
透過社交應用程式認識了一名涉案男子,二人其後成為網絡情侶,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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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短時間內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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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
5
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23(1)及(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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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8. 於 2024 年 1 月 25 日,上述男子邀請 X 到他於九龍觀塘 C
牛頭角道 300 至 302 號裕民中心 3 座 10 樓 E 室(下稱「該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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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住所,上述男子在會合 D2 及另一名男子後,將 X 帶到該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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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9. D4 及 D5 稍後出現在該單位內,期間 D4 恐嚇 X 會傷害 F
她,並表示不准許 X 離開該單位。其後,D4 將 X 帶到該單位外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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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並對 X 拳打腳踢,過程中 D5 一直在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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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0. D4 將 X 帶回該單位後,先後指示 X 與一名男子及 D2 進 I
入房間進行性行為。當 X 與 D2 在房間時,D2 指示 X 為他口交,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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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害怕故此依從 D2 的指示,為 D2 口交約 5 分鐘。
K K
11. 及後,D4 再次將 X 帶到後樓梯,D5 亦有同行,期間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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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掌摑 X 的臉部,而 D5 亦曾掌摑 X 的臉部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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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2. D4 及 D5 在較後時間將 X 帶離該單位,到了裕民中心 3 N
座外的一個公園。在公園內,D4 要求 X 向她及 D5 支付港幣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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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原因是她和 D5 因襲擊 X 而受傷。D5 建議 X 到酒吧工作賺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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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並要求 X 於 2024 年 1 月 27 日再與她們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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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X 於案發第二天將上述事件告訴她的社工,並向警方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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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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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於 2024 年 1 月 28 日,X 到醫院接受檢查,醫生診斷她傷
C 勢如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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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左眼眶瘀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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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前膝雙側瘀傷;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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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背部輕微觸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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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右邊臉及右頸有紅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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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警方於 2024 年 2 月 1 日拘捕 D2,在警誡下 D2 承認 X 曾
K 在 D4 指示下為他口交。同日警方亦根據 X 的證供拘捕了 D5。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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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D2 現承認,在控罪二的日子,猥褻侵犯了 X;D5 亦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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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控罪一、五及八的案發日期,非法禁錮、襲擊及勒索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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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判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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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17. D2 現年 17 歲,未婚,在香港出生並接受教育至中三,沒 P
有刑事紀錄。D2 被還押前任職髮型屋助理,月入約港幣 8,000 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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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姑媽及哥哥同住,父母及一位姐姐則住在同一屋苑的另一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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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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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辯方陳詞,D2 在案發時只有 15 歲,非常年輕,犯案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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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 D4 的威嚇及影響,最終他亦沒有跟隨 D4 指示,對 X 作出更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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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的侵犯,可見他本性並非最差劣。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D2 初犯及
C 認罪,可對他予以輕判。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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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辯方呈上 D2 父親及僱主為 D2 撰寫的求情信,亦附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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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 D2 工作及家庭照片,顯示 D2 在案發後的態度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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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D5 現年 18 歲,未婚,在香港出生及接受教育至中三,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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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刑事紀錄。D5 與父母同住,二人均從事珠寶設計工作,至於 D5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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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中三後,曾修讀寵物美容課程,期間曾從事兼職寵物美容工作。於
I 2025 年 7 月,D5 誕下一名女嬰,女嬰曾有不同的健康問題,由於 D5 I
有情緒問題未能照顧女兒,女兒現由保良局的院舍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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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21. 辯方陳詞,D5 在事發時沒有想到,跟隨 D4 行動會引致如 K
L 此嚴重的後果,事後她已深切反省,感到非常後悔。辯方指 D5 有情 L
緒問題,更曾作出自殘的行為,現已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情況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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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辯方說 D5 已努力處理自己的問題,決心要成為一位稱職的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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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希望法庭考慮到 D5 的年紀,加上她是初犯及認罪表達悔意,可
O 對她從輕處理。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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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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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法庭為 D2 索取了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勞教中 R
心及教導所報告。感化主任認為 D2 雖然表達了一定程度的悔意,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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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對自己為甚麼會落入如此處境的認知及反省嚴重不足,事後依然與
T 不良分子保持交往,不僅曾接觸危險藥物,更牽涉在另外兩宗刑事案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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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中。感化主任認為 D2 在本案後一直沒有真正改善他的生活方式,
C 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對他的更生效用存在極大疑問,故此兩者均不被 C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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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另一方面,懲教主任認為 D2 即使在本案被捕後行為仍然
F 沒有改善,除了接觸危險藥物外,更曾兩度因不同罪行被警方拘捕。 F
懲教主任認為,勞教中心並不適合 D2,但更生中心是適合 D2 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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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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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4. D5 的情況與 D2 相似,法庭為她索取了感化、社會服務 I
令、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當中,感化主任同樣認為 D5 在本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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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後的行為完全沒有改善,既沒有切斷與不良分子的交往,亦繼續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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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不負責任的生活。D5 在未有足夠照顧能力下誕下女兒,結果女兒
L 也未能得到合適的照料,引致身體出現問題。感化主任認為,D5 需 L
要有更大力度的推動,令她決心斷絕與不良分子的來往及重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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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有機會真正的重新出發。故此,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均被認為不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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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D5;與此同時,懲教主任認為,D5 真正需要的是紀律的訓練及人
O 生觀的重整,因此建議判處 D5 更生中心命令。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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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法庭在判刑前有小心謹慎考慮所有報告的內容,及辯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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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所有資料及求情的陳詞。本案的案情嚴重,X 不僅被禁錮失去自
R 由,期間更被毆打及性侵犯,即使考慮到被告人的年紀甚輕,但在案 R
中作出的行為極為惡劣,若 D2 及 D5 是成年人,法庭必定會判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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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刑期以年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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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考慮到 D2 及 D5 的年紀,加上二人均是初犯,再考慮到
C 二人在案中並非主謀及認罪表達了悔意,法庭才同意在索取的報告中 C
包括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可惜的是,D2 及 D5 的報告均顯示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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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犯下本案後,仍沒有積極及決心重建自己的生活,沒有因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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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犯下大錯而盡力改變自己,遠離壞分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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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相反,在等候案件處理的一年多時間中,D2 不僅接觸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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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藥物,更因為另外兩宗刑事案件被捕,可見 D2 的情況不僅沒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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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被拘捕而有改善,反而正急速向更差的方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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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D5 的情況亦好不了多少。在本案被拘捕後,D5 應該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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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急需處理自己的人生,更迫切的還有要面對本案的判刑,加上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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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知自己還有頗嚴重的情緒問題,形容 D5 的情況為自顧不暇絕不為
L 過。雖然懷孕未必是她的選擇,但無論如何 D5 讓自己懷孕,並誕下 L
女兒,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結果,D5 未能對女兒提供適合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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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女兒身體出現問題,這些都是 D5 不負責任的人生態度所引致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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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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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當然,D2 及 D5 在本案發生後的行為不會對本案的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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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有任何影響,但他們如此行為說服了感化主任,二人均不適合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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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法庭認為感化主任的意見及建議理據充份,法
R 庭完全接受及認同。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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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D2 及 D5 均被建議更生中心命令,法庭認為以本案的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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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程度來說,禁閉式的判刑本來就是最合適的。考慮本案所有情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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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的個人情況後,法庭認為二人均急需強而有力的外界介入,令二
C 人作出真誠的反省,協助二人重整人生態度及價值觀,並徹底斷絕與 C
不良分子的任何聯繫,二人才有機會重新出發,否則二人只會繼續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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淪,繼續做出傷害自己、別人及愛護他們的人的事,浪費寶貴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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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31. 法庭今天聽取辯方進一步的陳詞,法庭認為能夠為 D2 及 F
D5 說的話,兩位大律師已盡力向法庭陳詞。無論如何,基於上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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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及原因,法庭認為最適合 D2 及 D5 的判刑選擇都是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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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懲罰之外,二人最重要的就是價值觀及人生觀的糾正及重整。故
I 此,考慮所有因素後,法庭的判刑如下: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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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D2 就控罪三判處更生中心命令;及
K K
L (b) D5 就控罪一、五及八均判處更生中心命令,同期執 L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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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紹明 )
P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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