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豐懋案 DCCC609/2025

潛入店舖偷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四項入屋犯法罪總刑期為監禁3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24/12/2025[2026] HKDC 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豐懋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謝豐懋原被控七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經認罪協商後,他承認控罪一至三及控罪六,其餘三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控罪一至三涉及同日凌晨潛入竹園街市及樂富廣場三間店舖,偷取現金共港幣5,550元;控罪六則涉及在保釋期間潛入又一城店舖,偷取總值港幣10,968元的電子產品,後來全部起回。被告人案發時18歲,現年19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有思覺失調症及其他精神健康問題。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四項商用物業入屋犯法罪的嚴重性及量刑起點,以及多項控罪應否全部同期執行。辯方主張案件屬機會主義及技術性入屋,應採用低於30個月的起點,並考慮年齡、精神健康、認罪及失竊物品已起回。控方則要求法院按連環犯案、涉及不同店舖及控罪六在保釋期間犯下等因素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1條所涉入屋犯法罪的判刑指引,認為商用物業一般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該起點已包含一定程度的預謀及計劃。被告人在短時間內於四間店舖連環犯案,目標包括現金及高價電子產品,並非偶然行為,故不適用較低起點。控罪六在先前控罪的保釋期間犯下,構成加刑因素。雖然被告人年輕、認罪、無案底、患有精神疾病及部分物品已起回,法庭認為不足以偏離起點。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考慮未滿21歲人士的非監禁選項後,仍認為即時監禁最為適合。依總量刑原則及不同地點、受害人的情況,部分刑期須分期執行,總刑期定為3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AG v. Lui Kam Chi、HKSAR v. Ng Wai Hing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繼安,確立住宅及商用物業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HKSAR v. Sim Ka Wing 說明起點包含預謀因素。HKSAR v. Cheng Wai Kai 支持多項控罪可構成加刑因素;Lui Kam Chi 說明不同地點及日期的罪行不應全部同期執行。辯方援引的 Cheung To Ming 及 Ko Chi Wai 因案情較偶然或涉案價值較低而不適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四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控罪一至三各判20個月監禁,控罪六判24個月監禁;各刑期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即時監禁。控罪四、五及七留在法庭檔案。

判決啟示

即使未有破門及未使用工具,凌晨刻意進入非營業店舖並連環偷竊,仍可被視為具有預謀及持續犯罪模式。年輕及精神健康問題不必然導致非監禁判刑;法院會綜合更生中心報告、還押時間、家庭支援及整體刑責作決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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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潛入沒有破門的店舖偷竊,會否被判監禁?
A.

可以。法院認為凌晨刻意進入非營業店舖並偷取現金及電子產品,雖未破門或使用工具,仍屬具一定預謀的連環入屋犯法;本案最終判處監禁30個月。

Q.未滿21歲犯入屋犯法罪一定不用坐牢嗎?
A.

不一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要求法院優先考慮非監禁選項,但如認為沒有其他適當處置方法,仍可判監。本案法院考慮報告及家庭支援後選擇即時監禁。

Q.保釋期間再犯入屋犯法罪會如何加刑?
A.

保釋期間再犯可構成加刑因素。本案控罪六的基本起點由30個月上調6個月至36個月,再因認罪扣減12個月,判處24個月,並與其他刑期部分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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