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耀民案 DCCC1494/2024

偷竊手袋及借記卡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年
被告各罪判刑,合共監禁三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25/11/2025[2025] HKDC 1999
合併案件:DCCC22/2025DCCC1494/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耀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被告何耀民承認兩宗案件共五項控罪,包括三項盜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及入屋犯法。第一宗案件中,被告在速遞店取走一名菲律賓家傭遺下的手袋,並兩度使用其中的借記卡購物;其後為逃避拘捕而反抗警員。第二宗案件中,被告戴口罩、攜帶螺絲批進入未營業的手機店,撬開抽屜及櫃並偷取物品。被告有36次定罪紀錄,涉及90項控罪,包括63項盜竊及11項入屋犯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各項盜竊、借記卡購物、抗拒警員及非住宅入屋犯法的適當量刑起點;亦須考慮被告的認罪、精神健康、慣犯紀錄、犯案計劃程度、案件整體量刑原則,以及兩宗案件的刑期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以案情、阻嚇需要、慣犯因素、認罪扣減及整體量刑原則為基礎。法庭認為醫療報告沒有顯示精神狀況影響犯案,被告在兩案中均清楚知道自己的行為,且有一定計劃。借記卡案件雖非信用卡欺詐,仍可參考信用卡案件的阻嚇原則,但因金額較低及手法簡單而採較低起點。非住宅入屋犯法通常以30個月為起點;口罩、螺絲批及撬竊行為顯示被告不是單純機會主義者,並因11次相關前科加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Li Chi Yat、HKSAR v Andriani Wibi Astutik、HKSAR v Tandon William Chaing、R v Chan Sui To and Another、HKSAR v Fung Wai Yip、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及 HKSAR v Tu I Lang,說明信用卡犯罪的阻嚇原則及簡單案件的量刑起點。入屋犯法方面引用 HKSAR v Lui Kam Chi、R v Wong Man、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n Yin、HKSAR v Sim Ka Wing、HKSAR v Cheng Wai Kai 及 HKSAR v Kwong To Ming。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所有控罪罪名成立。DCCC 1494/2024 判囚20個月;DCCC 22/2025 判囚22個月,其中16個月與前案分期執行。兩案總刑期為3年監禁。

判決啟示

法庭拒絕把本案入屋犯法視為單純機會主義犯案,因口罩、螺絲批及過往多次爆竊前科顯示具計劃性及持續犯罪模式。精神健康只有在證據顯示與犯案有關時,才可能影響量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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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走手袋後使用內裡借記卡會如何判刑?
A.

法庭認為借記卡交易雖然金額不高,仍涉及不誠實使用他人卡片,須具阻嚇性;本案相關盜竊及使用借記卡罪判處不同刑期,部分同期執行。

Q.非住宅店鋪沒有上鎖,入內偷竊是否仍屬爆竊?
A.

店鋪入口雖以簾門阻隔,但被告戴口罩並攜帶螺絲批撬開抽屜及櫃,法庭認為並非單純機會主義爆竊,採用30個月量刑起點。

Q.有抑鬱症及人格障礙會否減輕刑罰?
A.

法庭須有證據證明精神狀況影響犯案。本案醫療報告沒有顯示有關影響,而被告清楚理解行為,因此沒有因此降低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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