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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威及另二人

DCCC1036/2022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19/7/2024[2024] HKDC 1187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

本案原有四名被告。第一被告在審訊期間承認控罪,因此裁決主要涉及第二被告陳國威、第三被告戴家駒及第四被告鄭志鴻。第二被告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經營煙窟及刑事損壞;第三被告被控經營煙窟;第四被告被控經營煙窟兩項、吸服危險藥物及刑事損壞。控方依賴臥底警員在兩個單位觀察所得、毒品交易、認人證據、錄影會面及閉路電視片段。第二被告爭議認人程序及招認自願性;第四被告則反對庭上認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建國

DCCC495/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18/7/2024[2024] HKDC 1174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本案原有三名被告人及六項控罪,本判刑理由書只處理第三被告人周建國。他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以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案情源自一張原為2,200元的支票被盜並篡改為150,000元,被告同意借出銀行戶口,按指示存入支票,成功兌現後可獲10,000元報酬,但交易最終未能成功。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卓峰

DCCC8/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17/7/2024[2024] HKDC 1170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人吳卓峰承認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案情指,13歲的女童X於2020年3月29日經共同朋友認識被告人,兩人其後成為情侶。2020年5月23日,X在被告人住所過夜並同意性交;被告人未使用避孕套,並在X體內射精,X感到些微疼痛。被告人案發時19歲,兩人交往約兩個月。案情沒有涉及暴力、威逼、利誘、拍攝或金錢交易,但沒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俊賢

DCCC611/2023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15/7/2024[2024] HKDC 871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

本案涉及連環電話詐騙。第一被告人(從犯證人)受僱於化名「阿希」的人士,負責向長者收取詐騙款項。第二被告人鄺俊賢被指控租用車輛協助第一被告人運送騙款。2022年12月1日,第一被告人先後向四名長者收取現金,並將款項交予第二被告人或其同黨。警方隨後拘捕第一被告人,並根據其供詞及閉路電視紀錄,於第二被告人住所將其拘捕,並搜出租車合約及涉案車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啟濬

DCCC418/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12/7/2024[2024] HKDC 1149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

被告案發時18歲,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立。案中有人致電一名87歲老婦,冒認其兒子,謊稱因打架被捕,要求她交出20,000元。被告其後按照同謀指示到受害人住所,冒稱受「志雄」所託取款,並接收警方安排的50,000元道具現金,隨即被捕。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承認大部分案情,辯方請求判入教導所。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建智

DCCC1012/2023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11/7/2024[2024] HKDC 1139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

第一被告人余建智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以及一項串謀處理該等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相關條文。三宗事件均涉及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第一被告人分別向三名長者收取40,700元、158,000元及企圖收取100,000元,並與第二被告人及其他人士合作。第一被告人19歲、初犯,已被羈押一年多;法庭索取教導所報告後進行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家興

DCCC1156/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11/7/2024[2024] HKDC 1129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

被告人梁家興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並同意控方所述案情。84歲受害人甄先生接到冒充其兒子的電話,對方聲稱被捕並要求二十萬元保釋金,隨後安排被告到住所收取五萬元。甄先生已察覺為騙局並報警,警方交予他裝有偽裝現金的紙袋。被告到場後承認自己是來收錢的「傑仔」,收取紙袋後即被捕。被告承認收取款項可獲一千元報酬,且見到受害人後已知道涉及詐騙;受害人最終沒有金錢損失。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令秋

DCCC615/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10/7/2024[2024] HKDC 982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

HKSAR v. CHOW YAN TUNG, IRIS

DCCC543/2022Deputy District Judge Casewell9/7/2024[2024] HKDC 1132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

被告居於葵涌安蔭邨康欣樓四樓414室。控方指她於2018年11月3日、4日及6日,在四樓升降機大堂的垃圾桶或垃圾袋縱火,共涉及四宗火警,其中一宗為縱火罪,三宗為企圖縱火罪。火警由住戶及保安人員撲滅。被告向警方承認縱火,目的是增加大廈保安巡查,以應對收債人士滋擾。她其後否認警方取得的口供及錄影會面是自願作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承駿

DCCC711/2023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9/7/2024[2024] HKDC 1126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Assault and Wounding

第一被告人何承駿、第二被告人許翹深及第三被告人朱俊杰承認涉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三合會成員的控罪。三人受一名自稱「@Tony」的人指示,計劃以金屬管襲擊一名小食店及凍肉店業務擁有人,並獲承諾事成後收取報酬。第三被告人負責尋找目標及把風,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則攜帶金屬管等候襲擊。警方在襲擊尚未開始前將三人截停。第一被告人案發時17歲,第二及第三被告人案發時均15歲。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嘉豪

DCCC515/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4/7/2024[2024] HKDC 1110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人徐嘉豪於案發時17歲,女童X則12歲10個月。兩人於Instagram認識並發展為情侶。2021年12月26日,X與被告人在宿舍後樓梯發生性交,過程約10至15分鐘。X其後向母親透露事件並報警,法證檢查發現被告人的精液。被告人被捕後承認曾與X性交,並承認自己是Instagram用戶「1126」。他其後承認一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

HKSAR v. TSUI BE CHAI

DCCC491/2022His Honour Judge Tam3/7/2024[2024] HKDC 1115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

被告 Tsui Be Chai 承認六項罪名,包括兩項盜竊罪、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使用他人身分證罪,以及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2021年1月14日,他拾獲 Yeung Kwan 的卡套,內有身分證、信用卡及八達通卡,並使用有關卡片購買物品及嘗試購買金鏈。信用卡交易一宗成功、一宗失敗;八達通卡則有三宗未經授權交易。被告其後在保釋期間缺席聆訊,直至2023年11月被重新拘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淑慧

DCCC682/2020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3/7/2024[2024] HKDC 1104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Immigration

被告人鄧淑慧經營僱傭公司,協助外籍家庭傭工及本地僱主配對。她被裁定四項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 及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 (using a copy of a false instrument) 成立。串謀詐騙涉及以虛假的僱主、僱員關係及申請文件,誘使入境事務處批准原本不會批准的外籍家庭傭工簽證或延長逗留期限。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則涉及提交冒充由銀行發出的定期存款通知書。六項控罪涉及不同申請及合約,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患有糖尿病及心臟疾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梓謙

DCCC365/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2/7/2024[2024] HKDC 1082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

被告吳梓謙在案發時十七歲半,承認三項串謀詐騙及一項煽惑他人犯欺詐罪。2022年9月15日、16日及20日,他按照電話騙徒指示,假稱受害人的兒子需要金錢在澳洲經營餐廳,先後向霍富強收取港幣100,000元及120,000元;第三次收取警方以報紙冒充的港幣50,000元時被捕。被告亦曾招攬阿南參與以欺騙長者為對象的騙局,並承認自己是收款及轉賬的中介人,每次收取港幣700元報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伟侬及另一人

DCCC107/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28/6/2024[2024] HKDC 1077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

兩名被告人共同承認一項企圖盜竊罪 (attempted theft),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2023年9月16日,兩人於粉嶺尾隨一名揹背囊的女子。第二被告人拉開背囊拉鍊並伸手入內,第一被告人則在其肩旁撐傘作掩護。休班警員及時制止,第二被告人逃跑後被制服。背囊雖被打開,但沒有財物失竊。兩人案發當日以旅客身分入境,均無刑事定罪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建智及另一人

DCCC1012/2023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27/6/2024[2024] HKDC 1224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第一被告人余建智(D1)及第二被告人張富傑(D2)承認涉及電話騙案得益的洗黑錢及串謀洗黑錢控罪。D1 曾向一名八十八歲婆婆收取40,700元,並與D2一同參與另一宗涉及158,000元的收款安排。其後,D1 到另一名長者住所收款,D2 在附近守候及以手勢聯絡,警方在D2背包內起回載有158,000元的公文袋。兩人知道或相信有關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仍處理或企圖處理該等財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錦光

DCCC977/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27/6/2024[2024] HKDC 1059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

被告人譚錦光承認一項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罪。2023年6月28日,一名男子致電李綺薇,訛稱其兒子被警方扣留,需要港幣60,000元保釋金,並安排她在長沙灣把款項交給一名叫「陳海」的人。被告人到場自稱陳海,接收裝有紙張的膠袋,並表示款項會用於替李女士兒子保釋。被告人承認受Bobby指示收款,估計款項來自詐騙,並因債務而為利潤犯案。李女士沒有實際金錢損失,因警方已安排監控行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梓昌

DCCC526/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27/6/2024[2024] HKDC 1063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

被告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以及一項串謀詐騙罪。兩宗案件均屬電話騙案。第一宗中,騙徒冒充七十六歲巫先生的女婿及其朋友,以虛構保釋金為由收取兩筆款項,共十一萬元;被告其後到住所取款。第二宗中,騙徒冒充八十三歲杜女士的女婿,先後誘使她交出六萬元及準備五萬元。警方安排監控會面,被告到場收取道具現金後被捕。被告沒有定罪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秀香

DCCC64/2023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27/6/2024[2024] HKDC 986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人楊秀香是瀚德國際(香港)有限公司(HTIL)的唯一董事及股東,亦是公司在渣打銀行三個綜合戶口的唯一授權簽署人。控罪指她在2013年5月21日至2014年7月14日期間,與謝培芬及一名方姓女子串謀處理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涉案戶口有大量港元及美元存款及支出。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浩然及另六人

DCCC419/2022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25/6/2024[2024] HKDC 990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

本案源於愛·酒店有限公司申請旅行代理商及從業員支援計劃津貼。控方指被告等人在2020年4月至5月間,虛假表示自己或他人是愛·酒店僱員,並提供個人資料及文件,誘使旅行代理商註冊處向公司及申請人發放合共數十萬元津貼。申請涉及主表格、附件表格及強積金紀錄。第二被告被指協助收集資料及聯絡其他人;各被告則否認參與串謀。案件亦涉及第九被告錄影會面招認的自願性,以及WhatsApp紀錄的證據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