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建智等案 DCCC1012/2023

替電話騙徒向長者收款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2 監禁44個月
D2因洗黑錢罪被判監4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27/6/2024[2024] HKDC 12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建智、張富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余建智(D1)及第二被告人張富傑(D2)承認涉及電話騙案得益的洗黑錢及串謀洗黑錢控罪。D1 曾向一名八十八歲婆婆收取40,700元,並與D2一同參與另一宗涉及158,000元的收款安排。其後,D1 到另一名長者住所收款,D2 在附近守候及以手勢聯絡,警方在D2背包內起回載有158,000元的公文袋。兩人知道或相信有關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仍處理或企圖處理該等財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黑錢及串謀洗黑錢的量刑。法庭須評估涉案金額、被告人的參與角色、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背景、犯罪普遍程度、認罪扣減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加刑。D2求情指其非策劃者,並要求整體考慮刑期;控方則要求因罪行普遍而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洗黑錢屬嚴重罪行、阻嚇是首要量刑原則的原則,考慮上游罪行性質、被告人對犯罪得益的認知、處理次數、角色、金額及犯罪手段。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對社會造成重大傷害,D2明知D1向長者收款,仍在附近守候並準備取回款項,屬重要而可恥的一環。法庭先以每項36個月、整體48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一,再因電話騙案普遍而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上調37.5%,整體刑期定為4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列出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的量刑因素。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確認洗黑錢最高可判14年,阻嚇及角色等因素重要。梁耀輝案、洪永俊案及岑華擴案則支持對電話騙案及針對長者案件採取較嚴厲刑罰。

裁決與命令

D2第五項判監33個月,第六項判監33個月,其中1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4個月。D1的判刑押後至2024年7月11日,以索取教導所報告。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收款人或守候者即使不是策劃者,仍可能被視為電話騙案的重要參與者。電話騙案針對長者且日益普遍,會觸發顯著加刑;年輕及初犯因素未使D1即時判刑,法院改為先索取教導所報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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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徒向長者收款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收款人即使不是策劃者,仍可屬電話騙案的重要參與者。本案D2因兩項洗黑錢相關控罪,總刑期為監禁44個月。

Q.在附近守候並協助取回騙款是否屬於洗黑錢?
A.

如被告知道或相信款項來自可公訴罪行,仍協助處理或企圖處理款項,便可構成相關罪行。本案法院認定D2的守候及聯絡行為屬重要一環。

Q.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為何會加重刑罰?
A.

法院考慮電話騙案的普遍程度、對長者及社會造成的傷害,以及阻嚇需要,將整體刑期上調37.5%。本案D2最終被判監4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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