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浩然等案 DCCC419/2022
虛報僱員申請津貼是否構成串謀詐騙?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浩然、郭麗珍、陳柱成、陳祉旻、趙紫棋、梁啟明及黃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愛·酒店有限公司申請旅行代理商及從業員支援計劃津貼。控方指被告等人在2020年4月至5月間,虛假表示自己或他人是愛·酒店僱員,並提供個人資料及文件,誘使旅行代理商註冊處向公司及申請人發放合共數十萬元津貼。申請涉及主表格、附件表格及強積金紀錄。第二被告被指協助收集資料及聯絡其他人;各被告則否認參與串謀。案件亦涉及第九被告錄影會面招認的自願性,以及WhatsApp紀錄的證據價值。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各被告是否與他人達成串謀詐騙協議,是否具有犯罪意圖,以及是否明知申請包含虛假僱員資料。辯方亦爭議替代控罪、個別被告的僱員身分、錄影招認的自願性、WhatsApp訊息的使用及附件表格是否由被告填寫或簽署。
判決理由
法庭依普通法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 的原則,須證明被告與一人或多人達成協議,並同意使用不誠實手段,以造成經濟損失或令他人承受經濟風險。串謀者不必同時達成協議,也不必知道所有參與者或協議的全部細節;連鎖串謀及輪軸串謀均可成立。法庭以整體證據及唯一合理推論評估意圖,包括虛假僱員資料、個人資料收集、津貼分配討論及WhatsApp對話。法庭亦認為僅有強積金紀錄或簽署附件表格並非決定性證據;對個別被告須獨立評估並適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C(6)條適用於串謀詐騙的懲處。Mo Yuk Ping v HKSAR 確立罪行元素;HKSAR v Chen Keen 說明連鎖及輪軸串謀以及不必證明所有細節;HKSAR v Lai Kam Fat 強調實行基本罪行的意圖;Moran v R 指魯莽不足以證明串謀意圖。法庭亦參考HKSAR v Zhou Limei、HKSAR v Huang Xiang Rong及R v Sharp處理招認及混合口供。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第一項串謀詐騙罪成立。第三、第五、第六、第九及第十被告分別在替代控罪中罪名成立,但其第一項控罪不成立。第四被告所有控罪不成立;第一被告就第一項控罪不成立但承認替代控罪;第七及第八被告獲無罪釋放。判決書未處理刑罰。
判決啟示
替代控罪可在主控罪證據不足時成立,主控罪及替代控罪的證據大致相同並不使定罪不可能。串謀者只須知悉及同意其自身參與的共同欺詐目的,不必掌握整個計劃的全部規模。案件亦顯示WhatsApp對話可透過上下文及累積效應推論犯罪意圖。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虛報旅行社僱員資料申請津貼會否構成串謀詐騙?
可以,但控方仍須證明被告同意以不誠實手段申請津貼並具有犯罪意圖。本案法庭裁定部分被告在主控罪或替代控罪中罪名成立。
Q.串謀者是否必須認識所有其他參與者?
不必。串謀者不需要知道所有參與者或計劃的全部細節,只須同意其參與的共同欺詐目的。本案多名被告因此在各自替代控罪中被定罪。
Q.WhatsApp訊息可以用來證明串謀詐騙嗎?
可以,法庭可按訊息內容、上下文及其他證據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本案法庭以收集個人資料、討論津貼及應對警方等訊息推論部分被告具有串謀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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