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嘉豪案 DCCC515/2023
與未滿十三歲女童性交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嘉豪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徐嘉豪於案發時17歲,女童X則12歲10個月。兩人於Instagram認識並發展為情侶。2021年12月26日,X與被告人在宿舍後樓梯發生性交,過程約10至15分鐘。X其後向母親透露事件並報警,法證檢查發現被告人的精液。被告人被捕後承認曾與X性交,並承認自己是Instagram用戶「1126」。他其後承認一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人承認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後的判刑。主要爭議是:在罪行嚴重且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的情況下,年輕、初犯、悔疚、雙方年齡差距不大及沒有暴力等因素,是否足以採用社會服務令而非監禁;以及應如何平衡阻嚇、保護兒童與更生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23條確認罪行嚴重,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同時按照青少年判刑原則,除非情況特殊,初犯青少年應盡量獲給予改過機會,而非承受阻嚇性或純懲罰性刑罰。法庭考慮被告人17歲、初犯、與女童年齡相近、沒有暴力、威嚇、利誘或破壞信任,女童亦無已知長期身心創傷。社會服務令報告認為他適合接受社區監督,且他表現悔疚並願意履行服務,故社會服務令足以反映罪責及促進更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說明保護兒童及採用具阻嚇性的判刑原則;HKSAR v Lau Chi Cheung [2008] 4 HKSAR 432強調須考慮雙方年齡差距;律政司司長 訴 SWS [2021] 1 HKLRD 1117及黃之鋒案〔(2018) 21 HKCFAR 35〕支持對年輕犯給予更生機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罪成。法庭接納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建議,命令被告人履行160小時社會服務令,沒有判處監禁。
判決啟示
即使涉及13歲以下女童的非法性交,判刑仍須按個案情況衡量罪責與更生需要。被告人的年齡、初犯、悔疚、缺乏暴力及有利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均可支持以社會服務令取代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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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7歲少年與未滿13歲女童性交會被判監禁嗎?
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但法庭須考慮少年犯的年齡、是否初犯、悔疚及更生可能。本案被告獲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沒有被判監禁。
Q.未使用安全套會影響非法性交罪的判刑嗎?
法庭認為沒有使用安全措施是本案的不當之處,但沒有證據顯示女童因此懷孕或感染疾病;法庭同時考慮沒有暴力、威嚇或利誘,最終判處社會服務令。
Q.少年初犯性罪行可以判社會服務令嗎?
少年初犯通常應獲給予改過機會,但罪行嚴重性仍是核心考慮。本案社會服務令報告認為被告適合接受社區監督,法庭遂命令他履行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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