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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15/2023
C [2024] HKDC 111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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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51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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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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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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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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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 年 7 月 4 日
M 出席人士: 吳思思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石書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趙、司徒、鄭律師事 N
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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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與年齡在 13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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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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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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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與年齡在 13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
C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3 條。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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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 E
F
2. 女童 X 於 2009 年 2 月 3 日出生,案發時 12 歲,與家人 F
居住在紀律部隊宿舍(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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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3. 2021 年 11 月,X 透過社交平台 Instagram 認識被告人, H
I
兩人不久成為朋友。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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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21 年 12 月 26 日 1430 時左右,X 的母親(Y)吩咐 X
K 到宿舍樓下接親戚。同時,X 約了被告人到宿舍見面。X最終沒有去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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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親戚,而是與被告人見面及去了附近商場。 L
M M
5. 其後,X 與被告人到達 X 所居住的單位門外,兩人繼而
N 去了同層之後樓梯,被告人在該處吻和擁抱 X,又撫摸她的胸部及 N
O
私處,隨後褪下她的長褲及內褲至膝蓋,再脫下自己的長褲,把陽 O
具插入 X 的陰道 10-15 分鐘,之後射精。過程中,X 感到有點不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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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想推開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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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性交後,兩人一起乘搭升降機,X 其後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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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同日 1450 時左右,X 的親戚自行到了 X 的住所,並說 X
T 沒有接過他們。Y 覺得可疑,遂登入 X 的 Instagram 帳戶,並從一些 T
來自用戶「benben_1126」(用戶 1126)的訊息,令她懷疑用戶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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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與 X 性交。X 在 1505 時左右回到家時,在 Y 質問下說用戶 1126
C 把她拉到同層樓梯性交。Y 報警處理,X 送院檢驗。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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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後,X 的父親(Z)假扮 X 透過 Instagram 約用戶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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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商場見面,並在商場內向警員指出一名他相信是用戶 1126 的男子
F (被告人)。被告人隨即被警員截停,在查問下承認曾與 X 性交, F
並在警誡下說:「係,我有同佢搞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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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H
9. 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自己是用戶 1126,於
I 2021 年 11 月透過 Instagram 認識 X,他認為 X 大約 13 至 15 歲。X 把 I
自己的流動電話號碼告訴他,之後兩人透過 WhatsApp 聊天。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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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25 日,X 要求與他見面,二人終於在 12 月 26 日 1430 時左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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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見面。兩人會合後,X 帶他到 X 居住的樓層,兩人遂在該層的
L 後樓梯接吻,他撫摸 X 的胸部,並將陽具插入 X 的私處約 10 分鐘。 L
之後兩人一同往較高層的 21 樓乘坐升降機,X 在她的樓層離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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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於地下離開升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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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0. X 及被告人之間的 WhatsApp 訊息顯示兩人於案發期間是 O
情侶關係,兩人相約於 2021 年 12 月 26 日見面。兩人之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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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agram 訊息顯示案發當日有一則來自被告人的訊息說:「我仲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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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一次;佢又直咗;同埋建議洗一下驚有精係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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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升降機閉路電視片段顯示 X 與被告人於 2021 年 12 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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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1443 時在升降機內互相擁抱,及在 X 所住樓層離開。兩人於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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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在 21 樓再次進入升降機,X 於她的樓層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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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2. 法證檢查顯示 X 的外陰及上陰道內有被告人的精液。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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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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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被告人沒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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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他於 2004 年 11 月 26 日在內地出生,案發時 17 歲。他的
H 父母在他 9 歲時離異,12 歲時跟隨父親來港定居。他現年 19 歲,剛 H
於今年考畢中學文憑試,等候放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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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被告人已於本年 6 月 25 日申請報讀經典西餐的高級文憑
K 課程。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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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他與父親、繼母、妹妹及祖母同住在沙田美田邨。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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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相處融洽,關係良好,不時幫手照顧妹妹。
N N
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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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17. 辯方大律師石書銘在書面求情陳詞中引述的上訴法庭在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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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 案判案書第 8 及第 9 Q
段所述的量刑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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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8. 上訴法庭在多宗近期的案件中重申法庭必須保護無 S
辜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這些易受傷害的人士被人
T 性侵犯,以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創傷。在涉及性侵犯兒童的 T
案件中法庭有需要採用具阻嚇性的刑期來防止其他人士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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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犯這類罪行。這些具阻嚇性的刑期是表達公眾對這些罪行 B
的厭惡及為受害者及其家人伸冤。
C C
9. 上訴法庭指出法庭在處理性侵犯兒童罪行時就量刑
所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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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年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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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被告人是否利用自
F 己的地位干犯罪行及案件是否存在破壞信任 F
的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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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人有否利用恐嚇、利誘的手段來令受害
人就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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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犯罪的次數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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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告人有否使用不適當及不必要的暴力來令
受害人受傷、不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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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告人在性侵犯受害人時有否採用安全措施
K 來防止傳染性病給受害人或令受害人受孕; K
(7) 受害人是否因被性侵犯而受到肉體或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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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傷;
M (8) 有關的罪行是否影響受害人的家庭; M
N (9) 被告人有否同時涉及其他不當的行為,例如 N
邀請其他人士觀看其罪行或拍攝或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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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告人是否精神不正常及患有戀童癖及其重
犯的機會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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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在 HKSAR v Lau Chi Cheung(劉志翔)[2008] 4 HK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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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案,上訴法庭表示在此類案件量刑時,受害人與被告人的年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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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一併考慮,尤其是兩人的年齡差距;受害人的年紀越輕,犯案
S 者的判罰理應越重,相反亦然。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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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 訴 SWS [2021] 1 HKLRD 1117 案
C 重申了對 14-16 歲的少年犯量刑的一般原則,即是除非沒有其他適當 C
方式處理判刑,否則不得判以監禁,法庭會以年輕犯的福祉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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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盡量給予更生的機會;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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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的條文,同樣原則適用於 21 歲或以下的被告人。法庭亦指出,終
F 審法庭在 黃之鋒 案1 說明,犯罪者是年輕人這一點從來都是求情因 F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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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罪責方面,這無疑是一宗嚴重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
I 禁。這類案件沒有量刑基準,判刑因案情而異。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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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被告人於案發時年齡為 17 歲 1 個月,是一名中學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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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當時年齡是 12 歲 10 個月,臨近 13 歲。兩人年紀相差不算太
L 遠。 L
M M
22. 兩人案發時已認識了個多月,案發前大家互有聯絡及交
N N
談,是情侶關係。案發當日被告人應 X 要求而出外與她會面,正如
O 案情指出,兩人在 X 所住之處的升降機內已互相擁吻,之後兩人去 O
了 X 所住樓層的後樓梯,兩人的親密行為進展至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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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石大律師指出這次是被告人第一次的性行為,亦是至今
R 唯一一次。除沒有使用安全套外,被告人完全沒有作出不當或令案 R
情變得更嚴重的行為,他沒有強人所難,沒有使用暴力、威嚇或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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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21 HKCFAR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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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沒有拍下他們之間的親密行為。兩人之間的年齡差距亦不是十
C 分大,亦不存在破壞誠信的情況。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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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控方證實 X 沒有因這次事件而成孕或感染疾病,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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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資料顯示 X 有任何異樣、不適或心理問題。X 已如常返學,亦
F 無需看心理或精神科醫生。他的父親亦不願意為女兒索取創傷報 F
告,不欲挑起女兒對此事的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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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被告人學業成績雖乏善足陳,但其操行一向良好,此次
I 因年青人對性的好奇及探索而犯下重罪,令他成為性罪行定罪者, I
對他已是一個嚴重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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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十分悔疚,自己就此事經常失
L 眠,對 X 造成的影響亦深感抱歉。前路方面,他報讀廚藝學校,希 L
望把自己在這方面的興趣發展成為自己的事業。被告人的繼母在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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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信中指出被告人已知錯及備受自己良心譴責,希望法庭輕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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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服務於「基督教香港信義會圓融綜合服務中心」的社工表示,自
O 2022 年 1 月 22 日開始對被告人進行輔導,期間被告人主動及積極講 O
述自己的想法,亦願意聆聽、思考及接受社工意見。被告人亦勇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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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過錯、承擔法律後果及嘗試修正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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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判刑考慮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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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除非情況特殊,對一名青少年初犯者,法庭應盡量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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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案者改過自身的機會,而非判予阻嚇性或懲罰性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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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8. 涉案控罪相當嚴重,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本席無意淡 C
化案件性質的嚴重性,但亦需要指出本案不涉及一名成年人誘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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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迫女童性交,作為其洩慾工具或滿足其特殊癖好 ,或涉破壞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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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以大欺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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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被告人於案發時 17 歲,還在求學階段。女童 X 則未滿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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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亦是一名學生。兩人經社交平台 Instagram 認識,發展成情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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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兩廂情願下發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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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被告人沒有使用安全措施這個缺失,似乎是由於一時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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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不能自制多於有意不顧 X 會否成孕或感染疾病而一意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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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控方知會法庭,他們尚未取得一份受害人創傷報告,因 L
她的父親不欲再勾起女兒對此事的回憶,但控方得知 X 已如常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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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無需看心理或精神科醫生,她的家人亦沒有向警方或控方滙報
N X 有甚麼異樣或不尋常之處。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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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被告人在此案發生前從未犯案,所以本席索取了一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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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服務令報告,以決定可否藉著這個判刑選項給他更新的機會,但
Q 本席亦在庭上明言,本席不排除其他的判刑選擇。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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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出,被告人出生並成長於一個來自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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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家庭。儘管他在出生後的前 10 年缺乏母親的照顧,照顧安排也
T 不穩定,但他似乎得到繼母的照顧和關心,繼母把他當作朋友,大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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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溝通良好。雖然自升上中三後成績後退,但他在學校保持着良好
C 行為及社交關係。在老師眼中,他誠實並溫文有禮,樂於助人及參 C
與學校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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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報告亦指出,被告人因此事被捕而感到驚訝,並於 2022
F 年 1 月主動接觸家居附近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及自己就讀的學校尋 F
求支援和協助。此後,他一直接受基督教香港信義會圓融綜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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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的社工的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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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35. 涉案的犯罪行為反映出被告人薄弱的自我控制能力及判 I
斷力,及對其行為可引致之法律責任的無知。他對自己的過失及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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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帶來的擔憂深感悔疚,承諾會改過,並願意從事無償的服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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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以彌補他的過錯。另一方面,家庭成員對他改過自新甚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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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鑑於被告人初犯,悔疚態度和他對履行社會服務令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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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承諾,撰寫社會服務令報告的感化主任表示值得給予他一個在
N N
社區改過自新的機會,認為被告人適合接受社會服務令,並建議一
O 個中等程度的服務令。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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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被告人向法庭表示同意及接受該建議。他亦獲告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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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令的目的及效力,不遵守在命令中指定的條件及規定、督導主
R 任作出的指示以及在服務令生效期間犯罪的後果,與及法庭對服務 R
令作出覆核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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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本席採納報告建議,對被告人作出 160 小時社會服務
C 令。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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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韋漢熙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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