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秀香案 DCCC64/2023

借用公司戶口洗黑錢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八個月
被告串謀處理黑錢,判監兩年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27/6/2024[2024] HKDC 98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秀香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楊秀香是瀚德國際(香港)有限公司(HTIL)的唯一董事及股東,亦是公司在渣打銀行三個綜合戶口的唯一授權簽署人。控罪指她在2013年5月21日至2014年7月14日期間,與謝培芬及一名方姓女子串謀處理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涉案戶口有大量港元及美元存款及支出。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人是否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內款項屬可公訴罪行得益,以及她是否與他人串謀處理該等財產。判刑階段則爭議其高齡初犯、沒有獲利及個人健康、家庭情況是否足以減刑或判處緩刑。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被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三個銀行戶口內的款項是黑錢,並與他人串謀處理該等款項,故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下罪名成立。判刑時,法庭以三年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人在68歲才初次犯案而減刑四個月。她沒有獲取利益及案情沒有加刑因素亦獲考慮,但不足以支持緩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Secretary v Wong Hong Leung [2010] 1 HKLR 226,確認對年老時才初次犯案的被告人可予減刑。法定依據為《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兩年八個月。刑期由三年量刑起點因其高齡初犯而扣減四個月;法庭拒絕判處緩刑。

判決啟示

高齡初犯可構成減刑因素,但不會自動導致緩刑。被告沒有獲利及沒有加刑因素並未推翻實際監禁的需要。判決亦顯示串謀處理可疑犯罪得益的案件,刑期須按涉案金額及整體案情評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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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公司唯一董事使用公司戶口處理黑錢會有什麼後果?
A.

法庭認為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款項是黑錢,並與他人串謀處理,因此裁定罪成。本案最終判處監禁兩年八個月。

Q.高齡初犯串謀洗黑錢可以判緩刑嗎?
A.

高齡及初犯可以成為減刑因素,但不代表必然緩刑。本案被告犯案時六十八歲,法庭減刑四個月,但認為沒有判處緩刑的基礎。

Q.沒有從黑錢中獲利是否可以免除監禁?
A.

被告沒有獲取利益,且案情沒有加刑因素,法庭已予考慮。然而,涉案情節仍不足以避免即時監禁,本案判刑為兩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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