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國案 DCCC495/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8個月
被告認罪後被判監禁1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18/7/2024[2024] HKDC 117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建國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本案原有三名被告人及六項控罪,本判刑理由書只處理第三被告人周建國。他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以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案情源自一張原為2,200元的支票被盜並篡改為150,000元,被告同意借出銀行戶口,按指示存入支票,成功兌現後可獲10,000元報酬,但交易最終未能成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串謀洗錢罪的量刑起點,以及涉案款額、被告角色、報酬、前置罪行、計劃複雜程度和交易未遂等因素應如何衡量。辯方主張被告只是受利用的最低角色,應以不高於兩年監禁為起點,並因適時認罪而扣減三分一;控方由法庭依案情及相關判例評估刑罰。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串謀洗錢罪與洗錢罪適用相同的量刑考慮。洗錢屬嚴重罪行,判刑主要反映所處理的黑錢數額,而非被告所得。法院參考前置罪行性質、被告知情程度、跨境因素、計劃複雜性、犯罪集團、交易次數及被告角色等因素。本案只有一次、涉及15萬元的存款,計劃簡單、未成功、無跨境元素,且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悉前置罪行,故以27個月為量刑起點;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後,判監1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說明洗錢罪的嚴重性及按清洗數額量刑的原則;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所涉及的金額與刑期觀察,以及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列出的其他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法院以27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處被告監禁18個月。判刑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作出。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串謀洗錢與洗錢罪採取相同量刑考慮,並以涉案黑錢數額為主要基礎。相關金額及案例只屬量刑參考,不構成正式量刑指引;被告角色、交易是否成功及計劃複雜程度仍會影響刑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處理黑錢會判刑多久?
A.

法院會考慮款額、角色、計劃複雜程度、交易是否成功及認罪等因素。本案涉及十五萬元且交易未成功,被告及時認罪,最終被判監禁十八個月。

Q.不知道黑錢來源仍可能被判洗錢罪嗎?
A.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前置罪行的具體性質,但他同意借出銀行戶口處理可疑支票並承認控罪。法院仍按串謀洗錢罪判處監禁十八個月。

Q.洗錢罪的涉案款額如何影響刑期?
A.

法院表示刑期主要反映所處理的黑錢數額,並會一併考慮其他情節。本案涉款十五萬元、只有一次簡單存款,法院以二十七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後判監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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