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卓峰案 DCCC8/2024
與13歲女童性交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卓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案情摘要
被告人吳卓峰承認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案情指,13歲的女童X於2020年3月29日經共同朋友認識被告人,兩人其後成為情侶。2020年5月23日,X在被告人住所過夜並同意性交;被告人未使用避孕套,並在X體內射精,X感到些微疼痛。被告人案發時19歲,兩人交往約兩個月。案情沒有涉及暴力、威逼、利誘、拍攝或金錢交易,但沒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刑罰裁量 (sentencing discretion):在沒有量刑指引下,如何按未成年受害人的年齡、雙方關係、性交次數、是否有暴力或不當行為、未採取安全措施、被告人的過往定罪及更生情況訂定刑期;以及被告人應獲多少認罪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屬嚴重罪行,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禁五年。由於本罪沒有量刑指引,刑罰須按個案事實訂定。法庭考慮被告人19歲、女童13歲、年齡相差六年、雙方為情侶、只涉及一次性交,且沒有暴力、威逼、利誘或拍攝等加重情節;但未使用安全措施及兒童須受保護,增加案情嚴重性。被告人曾有猥褻侵犯等定罪,但已接受治療並顯示悔意,更生及重犯風險較低。適當量刑起點為八個月;因預先承認控罪,給予25%認罪扣減,刑期減至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文南 [2016] 5 HKLRD 1,確認審訊首天認罪通常可獲量刑基準20%扣減,但原審法庭仍有凌駕性的酌情權。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敏 [2023] HKDC 28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展廷 [2024] HKCFI 433、HKSAR v Ng Cheuk Ki [2023] HKDC 126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漢華 [2011] 4 HKLRD 307及HKSAR v Chan Kwong Pui [2003] 4 HKC 208。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2,法庭判處六個月監禁。控罪1、3及4存於法庭檔案內,未經法庭許可,控方不得就該等控罪進一步檢控。法庭沒有因被告人在保釋期間犯案而額外加刑。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涉及未成年人的非法性交罪即使沒有暴力或威逼,仍須重視兒童保護及未採取安全措施的嚴重性。法庭同時會按被告人的年齡、關係背景、治療及重犯風險作個別量刑,並可因審訊前已表明認罪而給予25%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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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9歲男子與13歲女童性交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案件起點刑期為八個月,考慮被告預先表示認罪而給予25%扣減,最終判處六個月監禁。
Q.雙方是情侶會否減輕與未成年性交的刑罰?
雙方為情侶及沒有暴力、威逼或利誘是減輕因素,但兒童年齡及未使用安全措施仍使罪行嚴重;本案最終判囚六個月。
Q.認罪可獲多少刑期扣減?
法庭指出審訊首天認罪通常可按量刑基準扣減20%,但本案因被告較早已表示會認罪,酌情給予25%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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