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梓謙案 DCCC365/2023

電話騙取款項如何判刑?

其他 · 教導所
被告罪成後獲判教導所處分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2/7/2024[2024] HKDC 108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梓謙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案情摘要

被告吳梓謙在案發時十七歲半,承認三項串謀詐騙及一項煽惑他人犯欺詐罪。2022年9月15日、16日及20日,他按照電話騙徒指示,假稱受害人的兒子需要金錢在澳洲經營餐廳,先後向霍富強收取港幣100,000元及120,000元;第三次收取警方以報紙冒充的港幣50,000元時被捕。被告亦曾招攬阿南參與以欺騙長者為對象的騙局,並承認自己是收款及轉賬的中介人,每次收取港幣700元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及煽惑他人犯欺詐罪的刑罰如何確定,尤其是電話騙案的嚴重性、涉款額、被告的參與程度、年齡及悔改前景。控方依據電話騙案通常採用的三至四年監禁基準;辯方則求情指出被告年輕、初犯及背景報告評價正面。

判決理由

法院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確認串謀詐騙最高刑罰為十四年監禁。依據相關上訴判例,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對親人的關切,通常較街頭騙案嚴重,量刑基準可為三至四年監禁。然而,本案沒有典型的情感勒索、暴力或拘禁,情節較相關案件輕微。法院認為,若非被告年輕,每項控罪以三年、四項控罪整體以三年半為起點並不過重;考慮其案發時十七歲半、現年十九歲半、初犯及教導所報告整體正面,改以教導所作為合適處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誠及另一人 CACC 367/200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皓傑 CAAR 1/2024,確認電話騙案的阻嚇性量刑基準及其嚴重性不因欠缺暴力而大幅降低。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控罪一至三及控罪七被判罪成。法院沒有判處即時監禁,而是認為教導所 (training centre) 為合適處分,讓被告獲得改過自新的機會。

判決啟示

電話騙案即使涉款額不高,仍通常須採取具阻嚇性的量刑基準;但被告犯案時未成年、初犯及具良好改過前景,足以支持以教導所取代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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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成年參與電話騙案會被判監禁嗎?
A.

電話騙案通常須具阻嚇性的刑罰,但法院會考慮犯案年齡、初犯情況及改過前景。本案被告犯案時十七歲半,法院最終選擇教導所而非即時監禁。

Q.收取騙款但不是主謀會如何判刑?
A.

收款中介即使不是主謀,仍可能因串謀詐騙而承擔刑責。法院指出本案若非被告年輕,四項控罪整體以三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最後因其背景改判教導所。

Q.電話騙案沒有暴力是否會大幅減刑?
A.

法院依循上訴判例,認為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對親人的關切,通常具有嚴重性,沒有暴力不會大幅減刑;但本案因欠缺情感勒索等較嚴重情節,並配合被告年齡而作較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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