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承駿等案 DCCC711/2023
受僱策劃襲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承駿、許翹深、朱俊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何承駿、第二被告人許翹深及第三被告人朱俊杰承認涉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三合會成員的控罪。三人受一名自稱「@Tony」的人指示,計劃以金屬管襲擊一名小食店及凍肉店業務擁有人,並獲承諾事成後收取報酬。第三被告人負責尋找目標及把風,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則攜帶金屬管等候襲擊。警方在襲擊尚未開始前將三人截停。第一被告人案發時17歲,第二及第三被告人案發時均15歲。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的量刑起點、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責,以及三合會成員罪的嚴重程度。法庭亦須決定三名年輕被告人應否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等拘禁性更生措施,取代即時監禁。辯方主張早日認罪、年輕、悔意及受他人唆使,要求非監禁或較寬大的處分。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串謀罪的刑責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與所串謀罪行相若;量刑須考慮罪行嚴重性、各人的參與程度、計劃精密程度、使用武器及集體犯案等因素。雖然襲擊尚未實行,三人的協議已形成,且涉及受僱行兇及金屬管,故成年人量刑起點約為三年監禁。管有攻擊性武器須考慮武器數量、性質、存放位置及管有意圖。三合會成員罪則須按具體行為及罪責評估。依據終審法院關於教導所的指引,法庭在罪行嚴重性與年輕犯人的更生需要之間取得平衡,認為教導所或勞教中心較為適切。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規定串謀罪的刑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英明(HCMA 52/2018)涉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量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及另4人(CACC 195/2009)及 CACC 108/2020 說明三合會罪的量刑須視乎具體行為。Wong Chun Cheong(FACC 9/2000)提供判入教導所的衡量原則。
裁決與命令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均判入教導所;第三被告人判入勞教中心。法庭認為有關命令合理且相稱,以處理罪行嚴重性及三人的更生需要。判決未訂明中心拘留的固定期限。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襲擊雖未實行,已形成的集體串謀及攜帶武器仍可導致嚴重量刑。對21歲以下犯人,法庭會在懲罰與更生之間作平衡,並可選擇具更生功能的拘禁措施。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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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少年人策劃但未成功的持械襲擊會如何判刑?
法庭認為襲擊雖未發生,但串謀、集體分工及攜帶金屬管均屬嚴重因素;本案首兩名被告判入教導所,第三名判入勞教中心。
Q.未實行襲擊仍會被視為嚴重串謀嗎?
可以。法庭重視各人已達成以受僱行兇方式襲擊市民的協議,以及已準備武器和分工;因此即使沒有實際傷者,仍採用約三年監禁的成年量刑起點。
Q.年輕犯人會否以教導所取代監禁?
法庭須平衡罪行嚴重性、過往紀錄、品格及更生需要。本案認為教導所適合第一及第二被告,勞教中心則適合第三被告,並以此取代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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