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家興案 DCCC1156/2023
替詐騙集團收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家興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案情摘要
被告人梁家興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並同意控方所述案情。84歲受害人甄先生接到冒充其兒子的電話,對方聲稱被捕並要求二十萬元保釋金,隨後安排被告到住所收取五萬元。甄先生已察覺為騙局並報警,警方交予他裝有偽裝現金的紙袋。被告到場後承認自己是來收錢的「傑仔」,收取紙袋後即被捕。被告承認收取款項可獲一千元報酬,且見到受害人後已知道涉及詐騙;受害人最終沒有金錢損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罪的量刑,以及被告僅擔任收款跑腿是否仍須承擔重大刑責。控方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重刑罰,並指出電話騙案大幅增加。辯方承認加刑申請,但以被告初犯、認罪、沒有實際損失及個人困境為由,請求採用低於四年的量刑起點。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具有明顯組織性,各參與者分工合作;即使被告只是前線收款跑腿,其角色仍是騙案成功不可或缺的一環。串謀詐騙罪最高刑罰為十四年監禁。依據陳皓傑案所確認的量刑基準,電話騙案即使由跑腿執行,合適量刑起點仍為四年。被告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刑期由四十八個月減至三十二個月;因案件猖獗及有加劇趨勢,加刑十個月,再因初犯酌情扣減三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採納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及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CAAR 1/2024所反映的電話騙案加刑幅度,並依陳皓傑案第21段採用四年量刑基準。辯方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偉霖 DCCC 123/2023,主張較低起點,但未獲接納。
裁決與命令
法庭判處被告就串謀詐騙罪監禁39個月。控罪二為控罪一的交替控罪,沒有另行判刑;被告的認罪及初犯因素已反映於刑期內。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電話騙案的收款跑腿並非次要角色,若其行動對騙案成功不可或缺,四年可作為量刑基準。案件亦顯示電話騙案的普遍性及加劇趨勢可支持加刑;實際未造成損失並不排除判處實質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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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詐騙集團到受害人住所收款會判多久?
即使只是負責收款的跑腿,只要其角色對騙案成功不可或缺,仍可能被判實質監禁。本案被告認罪且為初犯,最終因串謀詐騙被判監禁39個月。
Q.電話騙案的收款跑腿量刑起點是多少?
法庭依循相關上訴判例,認為電話騙案即使由跑腿執行,合適量刑起點一般為四年監禁。本案先以四年為起點,再因認罪、騙案猖獗及初犯作出調整。
Q.受害人沒有損失,是否仍會被判監?
受害人沒有實際金錢損失,並不消除串謀詐騙的刑責;角色的重要性、電話騙案的普遍性及整體犯罪情況仍須考慮。本案法庭仍判處被告監禁3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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