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梓昌案 DCCC526/2023
替詐騙集團收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梓昌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以及一項串謀詐騙罪。兩宗案件均屬電話騙案。第一宗中,騙徒冒充七十六歲巫先生的女婿及其朋友,以虛構保釋金為由收取兩筆款項,共十一萬元;被告其後到住所取款。第二宗中,騙徒冒充八十三歲杜女士的女婿,先後誘使她交出六萬元及準備五萬元。警方安排監控會面,被告到場收取道具現金後被捕。被告沒有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法院須決定兩項罪行的適當量刑起點、認罪折扣,以及兩罪應同期或分期執行。控方強調電話騙案具組織性並針對長者;辯方則指被告對詐騙計劃只有粗略理解,並援引較嚴重案件求情。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營救親人的脆弱心理,具有組織性及高度阻嚇需要,不能僅因沒有暴力或扣押而減低嚴重性。就串謀詐騙罪,雖被告辯稱理解有限,但他按計劃冒充受害人女婿的朋友並要求取款,顯示清楚知悉整個計劃,故以四十八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三十二個月。就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法院考慮上游罪行、款額、被告角色及對來源的認識程度,以三十個月為起點,扣減至二十個月。兩罪涉及不同受害人但須避免總刑期過重,故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皓傑,確認電話騙案通常以四年監禁為量刑基準,並指出沒有暴力不會降低嚴重性;亦參考洪永俊、梁耀輝及楊家誠案。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則參考 HKSAR v Boma 的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被判罪成。串謀詐騙罪判監三十二個月;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判監二十個月,其中七個月與前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十九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電話騙案即使沒有暴力,仍可因針對長者、利用親情恐慌及具組織分工而受嚴厲處理。收款者即使不知悉黑錢確切來源,若明知與騙案有關,仍可能面對顯著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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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詐騙集團到長者住所收款會判刑嗎?
可以。法院認為被告明知或至少粗略知悉詐騙計劃,仍按指示到住所取款,因此就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判監二十個月。
Q.電話騙案沒有暴力,判刑會否較輕?
不一定。法院指出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營救親人的恐慌,具組織性及阻嚇需要;本案串謀詐騙罪以四十八個月為起點,認罪後判三十二個月。
Q.兩項電話騙案罪行會否全部同期執行?
不會自動同期執行。兩罪涉及不同受害人及不同日期,法院將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的七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十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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