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伟侬案 DCCC107/2024
結夥扒竊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伟侬(第一被告人)及黎应亮(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人共同承認一項企圖盜竊罪 (attempted theft),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2023年9月16日,兩人於粉嶺尾隨一名揹背囊的女子。第二被告人拉開背囊拉鍊並伸手入內,第一被告人則在其肩旁撐傘作掩護。休班警員及時制止,第二被告人逃跑後被制服。背囊雖被打開,但沒有財物失竊。兩人案發當日以旅客身分入境,均無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企圖扒竊的量刑基準,以及共同犯案、專業及有組織的犯案手法、跨境犯罪成分等加刑因素應如何反映。辯方強調被告人初犯、及早認罪、沒有武器、受害人沒有損失,且犯案安排並不精密;控方則確認兩人當日入境並很快犯案。
判決理由
法庭採納上訴法庭就公眾地方扒竊所定的量刑指引,認為初犯的基本量刑基準為12至15個月即時監禁。本案兩人共同鎖定受害人,利用雨傘作掩護,顯示預謀、協調及專業化手法,不屬鬆散安排;兩人入境後不久犯案,亦具跨境犯罪成分。因此,法庭以15個月為基準,因上述加刑因素上調至30個月,再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定為20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 HKSAR v Ngo Van Huy CACC 107/2004 所載的扒竊量刑指引,並參考 HKSAR v Tan Hong Sheng CACC 238/2005 對有計劃及跨境犯罪的處理。辯方亦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滿華 CACC 202/2009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肖萍 CACC 147/2012。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人均被判企圖盜竊罪成。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各被判即時監禁20個月;刑期已包括因及早認罪而作出的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啟示
即使沒有實際失竊或受害人受傷,預謀、協作掩護、專業化手法及跨境來港犯案,仍可大幅提高扒竊的量刑基準。本案並無提出特別的法律爭議或不同意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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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結夥扒竊但沒有偷到東西會判多久?
沒有實際失竊並不排除監禁。法庭認為共同尾隨、以雨傘掩護及有計劃犯案均屬加刑因素,兩名被告最終各被判監禁20個月。
Q.旅客來港後很快犯扒竊罪會否加刑?
法庭認為兩人入境後不久犯案,具有跨境犯罪成分;加上共同及專業犯案手法,將基本基準由15個月上調至30個月,再因認罪減至20個月。
Q.企圖扒竊及早認罪可減多少刑期?
本案法庭因兩名被告人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其加刑後刑期為30個月,扣減後兩人各被判即時監禁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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