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ui Be Chai DCCC491/2022

使用他人信用卡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十三個月
六項罪名合共判監三十三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3/7/2024[2024] HKDC 11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sui Be Cha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 法官 (Isaac Tam)

案情摘要

被告 Tsui Be Chai 承認六項罪名,包括兩項盜竊罪、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使用他人身分證罪,以及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2021年1月14日,他拾獲 Yeung Kwan 的卡套,內有身分證、信用卡及八達通卡,並使用有關卡片購買物品及嘗試購買金鏈。信用卡交易一宗成功、一宗失敗;八達通卡則有三宗未經授權交易。被告其後在保釋期間缺席聆訊,直至2023年11月被重新拘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六項罪行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年齡及過往紀錄等減刑因素,以及各項刑期應同時執行還是連續執行。控方依據案情求處適當刑罰;辯方強調被告年近七十、長期沒有犯罪、即時認罪及罪行源於同日一連串行為,要求採取寬大及整體性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按各罪行的性質及涉及財產價值訂定量刑起點:拾獲後盜竊及使用八達通卡各為六個月,信用卡欺騙及企圖欺騙各為三年,使用他人身分證為十五個月,沒有歸押為六個月。被告雖曾逃避司法程序,仍因未造成實質審訊延期而獲通常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其清白紀錄及高齡另獲一個月扣減。法庭認為前兩項盜竊罪可同時執行,但信用卡罪行及身分證罪與前者具有不同犯罪目的,須部分連續執行,並依整體性原則訂定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說明使用信用卡罪行的量刑參考;引用 HKSAR v Fan King Lam,作為使用他人身分證的參考;HKSAR v Li Chang Li 則確立實際使用他人身分證以冒充身份時,即使認罪,通常刑期為十五個月。法庭亦適用整體性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六項罪名均判處監禁。第一及第二項各三個月並行;第三及第四項各二十三個月並行;第五項十四個月,其中三個月與前述組別及第六項連續執行;第六項四個月連續執行。總刑期為三十三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使用真正信用卡及他人身分證以取得較高價值財產,會被視為超越單純拾獲財物的獨立犯罪計劃,刑期可與盜竊罪連續執行。被告逃避歸押不必然完全失去認罪扣減,但會影響法庭對即時認罪的評價。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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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拾獲他人信用卡後使用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使用真正信用卡購買物品及企圖購買金鏈,分別屬較嚴重的欺騙及企圖欺騙罪,各以三年為量刑起點;本案認罪及減刑後各判二十三個月。

Q.使用別人的身分證冒充身份會判刑多少?
A.

法庭區分單純管有身分證與實際使用身分證冒充他人;後者即使認罪,通常刑期為十五個月。本案被告使用身分證冒充持卡人,最後判十四個月。

Q.保釋期間不歸押會否另行判監?
A.

可以。被告在保釋期間沒有合理原因缺席,逃避近一年三個月後被重新拘捕;法庭以六個月為起點,認罪後判四個月,並命令與其他刑期連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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