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啟濬案 DCCC418/2023

冒認親人取款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0個月
串謀電話詐騙判囚5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12/7/2024[2024] HKDC 114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啟濬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案發時18歲,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立。案中有人致電一名87歲老婦,冒認其兒子,謊稱因打架被捕,要求她交出20,000元。被告其後按照同謀指示到受害人住所,冒稱受「志雄」所託取款,並接收警方安排的50,000元道具現金,隨即被捕。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承認大部分案情,辯方請求判入教導所。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電話騙案串謀詐騙應如何量刑,以及被告年輕、初犯、承認案情和悔意是否足以判入教導所。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三分之一;辯方則主張被告只是受人利用,應予較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利用長者對親人的關愛及恐慌,具有組織性,罪行嚴重且日益猖獗,須以監禁達致阻嚇及保障公眾的目的。根據終審法院關於教導所的原則,若公眾利益要求懲罰性及阻嚇性刑罰,除非有特別情況,不應判入教導所。被告雖年輕,卻非極度年輕,且在計劃中負責關鍵的取款及欺騙行為。法庭以48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其年輕、初犯及承認案情扣減10個月,再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三分之一,最終判囚5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Wong Chun Cheong確立教導所與公眾阻嚇利益之衡量。陳皓傑案確認電話騙案的嚴重性及四年量刑基準。Re Applications for Review of Sentences及Law Ka Kit說明嚴重罪行可令年輕因素比重降低。Lee Chi Hong及AG v Li Chi Ko強調年輕通常不足以取代嚴厲監禁。法庭並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三分之一。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串謀詐騙罪成立,判處監禁50個月。法庭拒絕採納教導所報告的建議,認定監禁是唯一恰當刑罰;企圖處理犯罪得益的交替控罪不另作判刑。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涉及長者及冒認親人的電話騙案,即使被告年輕、初犯及並非主腦,仍可能因阻嚇及公眾利益而判處長期監禁。法庭亦確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可因電話騙案的普遍性及社會損害加刑三分之一。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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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8歲初犯參與電話騙案會被判多久?
A.

法院認為被告雖年輕及初犯,但在計劃中負責重要取款及欺騙工作,電話騙案又須阻嚇,因此拒絕教導所,判處監禁50個月。

Q.電話騙案為何可能判長期監禁?
A.

法院指出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對親人的關愛及恐慌,通常具組織性,並對社區造成重大損害;本案因此以48個月為起點,再依法加刑,總刑期為50個月。

Q.年輕被告參與電話騙案可否入教導所?
A.

年輕本身不一定足以取代監禁;如公眾利益要求懲罰及阻嚇,除非有特別情況,法院可拒絕教導所建議。本案即判監禁5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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