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錦光案 DCCC977/2023

替人收取騙款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9個月
被告因串謀詐騙被判監禁39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27/6/2024[2024] HKDC 105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錦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譚錦光承認一項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罪。2023年6月28日,一名男子致電李綺薇,訛稱其兒子被警方扣留,需要港幣60,000元保釋金,並安排她在長沙灣把款項交給一名叫「陳海」的人。被告人到場自稱陳海,接收裝有紙張的膠袋,並表示款項會用於替李女士兒子保釋。被告人承認受Bobby指示收款,估計款項來自詐騙,並因債務而為利潤犯案。李女士沒有實際金錢損失,因警方已安排監控行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串謀詐騙罪的判刑,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下加刑是否成立。控方主張電話騙案普遍且嚴重,須加重刑罰以產生阻嚇作用。辯方則指出被告人只是前線收款者、並非主謀,受騙者沒有金錢損失,且被告人初犯、認罪及悔意。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較一般街頭騙案嚴重,一般量刑起點為四年監禁。雖然被告人不是主謀,但收取款項是騙案成功不可或缺的環節;他又冒充「陳海」並重述保釋用途,顯示其明知行騙手法,不能因被稱為「跑腿」而減輕刑責。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應考慮同類罪行的普遍程度及對社區的損害。法庭接納電話騙案猖獗,批准加刑;參照洪永俊案,採用三分一加幅,而非提高至百分之五十。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HKSAR v Hung Wing Chun) [2011] 2 HKLRD 167 確立電話騙案一般以四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並指三分一加刑通常已足夠。HKSAR v CHUNG Chi King(CACC 504/2001)說明《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的重點在於同類罪行的普遍程度及社會損害。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因一項串謀詐騙罪被判監禁39個月。量刑起點為48個月,適時認罪扣減至32個月,加刑10個月後為42個月,再因初犯及背景良好酌減3個月。

判決啟示

前線收款者即使並非主謀,仍可能被視為騙案的重要角色。電話騙案的普遍程度及社會損害可觸發法定加刑;本案沿用三分一加幅,並按個人背景作有限度酌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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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到現場收取騙款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收款者是騙案成功的重要角色,即使不是主謀亦不能單以「跑腿」減刑。本案被告因串謀詐騙最終被判監禁39個月。

Q.電話騙案會否因罪行普遍而加刑?
A.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法庭可考慮同類罪行的普遍程度及社會損害。本案法庭批准加刑申請,採用三分一加幅。

Q.初犯及認罪可否大幅減低電話騙案刑期?
A.

適時認罪及初犯身分可帶來扣減,但不會消除電話騙案的阻嚇性量刑。本案由48個月起點扣減及加刑後,再因初犯背景減3個月,判監3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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