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大喜
被告黃大喜於2024年8月20日凌晨,在長洲鄉事委員會外,無合法辯解下用火損毀何耀添的一輛鄉村車輛。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在案發地點蹲下干擾物體,隨後起火並逃離。被告於兩日後被捕,當時雙腳有燒傷痕跡。被告承認控罪,表示因一時衝動犯案,並無使用汽油彈等易燃物品,亦無造成人命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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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黃大喜於2024年8月20日凌晨,在長洲鄉事委員會外,無合法辯解下用火損毀何耀添的一輛鄉村車輛。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在案發地點蹲下干擾物體,隨後起火並逃離。被告於兩日後被捕,當時雙腳有燒傷痕跡。被告承認控罪,表示因一時衝動犯案,並無使用汽油彈等易燃物品,亦無造成人命傷亡。
被告YUNG Zhi-chiu於2024年11月4日凌晨約2時15分,在柴灣連城道縱火焚燒一輛停泊的私家車KK1870。消防員到場撲滅火勢,發現車輛受損,並在附近找到一個裝有汽油的白色塑膠容器。警方透過閉路電視錄像和的士司機的證供,重組案情。被告在案發前曾入住北角王子酒店,並於案發當日凌晨乘坐的士前往油站購買汽油和手套,隨後返回案發地點附近。被告於2024年11月30日被捕,並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曾入住該酒店。被告在被捕前兩天剛獲釋出獄。
被告人肖銳被控5項罪名,包括1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及4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控方指被告人於2013年申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CIES)時,使用虛假的銀行存款證明及存摺副本,以證明其資產符合要求。其後,被告人於2014年至2023年間,在香港處理多筆來歷不明的款項,總額超過港幣6,400萬元。被告人辯稱對虛假文書不知情,並指涉案款項主要來自其母親的合法營商所得及出售比特幣的收益。
被告秦瑞恆被控一項企圖盜竊罪 (attempted theft)。案情指,2025年8月1日傍晚,受害人何女士在港鐵長沙灣站登上往中環方向的列車。當列車停靠太子站時,何女士感到手袋有異,發現被告將手伸入其手袋內。何女士隨即尖叫,被告立即縮回手。被告其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當天從福田口岸入境香港。被告為持雙程證的中國公民,報稱無業,無香港刑事紀錄。
被告Hettiarachchige Thisera Dinesh Pushpakumara(D)被控企圖入屋犯法罪 (Attempted Burglary) 及企圖盜竊罪 (Attempted Theft)。2025年1月24日,餐廳經理發現儲物架被移動,查看閉路電視後發現D曾出現在後巷。翌日凌晨,警方進行監視,發現D騎單車到後巷,用掃帚將膠帶貼在閉路電視鏡頭上。D隨後用剪鉗剪斷固定木梯的金屬鏈,將梯子靠牆爬向某單位,但失足滑下。D再次爬梯並試圖剪斷避雷針接地線,但未成功。D隨後將梯子歸位,並在後巷逗留後騎單車離開。警方截停D並搜出多種工具。D在警誡下承認曾嘗試剪斷接地線以變賣換取食物。
被告(D)承認兩項控罪:企圖搶劫罪(attempted robbery)及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罪(taking conveyance without authority)。案情指,一輛私家車(車輛1)於2024年7月8日晚在元朗被盜。同年7月16日,閉路電視拍到被告與兩名不明男子在旺角及深水埗一帶使用車輛1。當晚,受害人王女士(PW5)攜帶一個裝有逾1,080萬港元現金的行李箱,在深水埗下車時,兩名男子企圖搶走該行李箱,被告則駕駛車輛1接應。搶劫未遂後,被告駕車載同兩名男子逃離現場。警方其後在車輛1上發現被告的指紋,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有人付錢讓他開車但沒有搶劫。
被告何錫謙承認4項企圖盜竊罪及7項盜竊罪。控罪一涉及被告於2024年9月25日凌晨企圖撬開一輛無標記警車車窗。控罪二至四涉及被告於2024年11月24日凌晨企圖從小巴內盜竊,期間與司機發生肢體衝突。控罪五涉及被告於2024年11月25日盜竊一輛私家小巴內的扣及八達通卡。控罪六至十一涉及被告於2024年12月4日從六輛小巴內盜竊八達通卡。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缺錢吃飯而犯案,並將偷來的八達通卡用於購買食物。
被告於2024年1月1日凌晨,在朋友住所的睡房內對事主X進行猥褻侵犯。案發時事主處於半睡半醒狀態,被告無視事主多次以言語及動作表示拒絕,對其進行了一連串升級的性侵行為,包括隔着內褲觸碰陰部、以手指插入陰道、吸啜乳頭及以勃起陽具接觸事主大腿。直至屋內另一人返回,被告才停止行為。被告案發時18歲,現年20歲,無刑事定罪紀錄。
內地居民邵先生欲出售泰達幣,經朋友鄧先生介紹,聯絡到一間名為「HKU-exchange」的加密貨幣兌換店。邵先生因不諳粵語,由朋友陪同前往該店。被告人黃慧斯接待邵先生,並向其展示兩疊聲稱是港幣1,000元的鈔票,實則只有頂部和底部是真鈔,中間夾雜道具鈔票。邵先生信以為真,將總值約港幣1,002,565.20元的泰達幣轉入被告人提供的電子錢包。轉賬完成後,被告人藉故離開,邵先生與友人上前阻止並報警。被告人被捕後,其手機通話紀錄顯示她與多名同謀者串謀詐騙,並知悉將使用「道具」鈔票。
被告人鄧智杰被控三項罪名,包括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黑錢)及串謀詐騙。他承認了控罪一(洗黑錢)和控罪三(企圖洗黑錢),控罪二(串謀詐騙)則獲留檔。案情涉及兩宗電話騙案:在事件一中,被告人假冒受害人盧先生兒子的朋友,收取了港幣30,000元。在事件二中,被告人再次假冒受害人李文標先生兒子的朋友,企圖收取款項,但因警方介入而失敗被捕。被告人聲稱是受前同學指示,並獲得港幣3,000元報酬,但承認在事件一中已意識到行為非法,在事件二中亦懷疑涉及詐騙。
被告陳冠睿被控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及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attempting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俗稱「企圖洗黑錢」)。本案涉及一宗「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85歲的李婆婆接到冒充其女婿的來電,對方聲稱需要港幣60,000元保釋金。李婆婆第一次交出現金後,對方再次要求港幣100,000元。李婆婆起疑並報警。警方安排李婆婆與被告會面,並以道具現金取代真鈔。被告到達李婆婆住所收取「保釋金」時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收取港幣300元報酬。被告否認串謀詐騙,但承認企圖洗黑錢罪。
被告吳天宇是一名私人補習老師,自2023年8月起獲聘為6至7歲男童X的補習老師。在補習期間,被告多次在X位於九龍城的家中,利用補習老師的身份,指示X進行猥褻行為,包括自慰及口交,並要求X吞下精液。被告在補習時會用口罩遮蓋X的眼睛,並以「訓練」為藉口誘使X服從。X最終將事件告知父母,父母透過安裝閉路電視揭發被告的惡行並報警。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控罪,並被診斷患有戀童障礙 (Paedophilic Disorder)。
被告人郭詠彤涉及一宗電話騙案。案情指一名受害人接到自稱其兒子的騙徒來電,聲稱被捕需繳付三萬元保釋金。警方接報後安排監控行動,被告人於約定地點現身,自稱代表受害人兒子收取款項時被捕。被告人警誡下承認受人指使收取款項以賺取報酬。此外,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搜出少量氯胺酮(俗稱K仔),被告人承認管有該毒品供自用。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被控多項與非法出口禁運藥劑製品、出口冒牌藥物及洗黑錢相關的罪行。案情指被告等人利用紅磡一處工廈單位(A3室)作為包裝中心,將含有昔多芬(Sildenafil)及他達拉非(Tadalafil)的藥劑製品,在未獲出口許可證下寄往海外。控方指稱被告許慧雯(D3)為核心人物,負責租用單位、管理資金及安排寄件;被告郭小菲(D1)負責包裝;被告戴勁威(D2)則負責物流運輸。海關人員於2021年9月在郵局及A3室截獲大量藥物及相關文件,隨後拘捕各被告。
被告黃金豪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在 DCCC 1253/2025 中,被告於2023年3月借出其銀行戶口,在11日內處理了約332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戶口出現頻繁存提的「鏡像」交易模式。在 DCCC 1483/2024 中,被告於2024年5月試圖協助詐騙集團向一名長者收取5萬元騙款,期間被警方拘捕。被告承認兩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被告黃金豪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在 DCCC 1253/2025 中,被告於2023年3月借出其銀行戶口,在11日內處理了約332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戶口出現頻繁存提的「鏡像」交易模式。在 DCCC 1483/2024 中,被告於2024年5月試圖協助詐騙集團向一名長者收取5萬元騙款,期間被警方拘捕。被告承認兩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被告是一名48歲的士司機,案發時因不滿其電單車在合法泊車位被他人移走並導致被抄牌,一時憤怒下,於2024年12月29日凌晨在觀塘裕民坊街的電單車泊車處縱火。火勢導致12輛電單車被燒毀,另有19輛電單車及1輛私家車受損,財物損失估計達92萬元。被告隨後被捕,並承認一項縱火罪 (Arson)。
被告是一名23歲的尼泊爾籍男子,於2025年3月18日在香港國際機場轉機期間,因錯過航班而情緒激動。他先後進入機場內的兩間店鋪(ZARA及All Star),使用打火機點燃店內的衣物及試身室簾幕。火勢隨即被店員及顧客撲滅,無人受傷,財物損失約4,093港元。被告隨後被機場保安及警方截獲,並在警誡下承認因情緒困擾而犯案。
被告人 SINGH GURPIAR 於2024年7月30日凌晨,在馬鞍山恆安商場男廁內襲擊一名79歲長者,並搶去其港幣5,000元現金。被告隨後逃離現場。警方同日於被告住所將其拘捕,並搜出0.22克含有海洛英的混合物及吸毒工具。被告承認搶劫及管有危險藥物罪,並稱該毒品為自用。
案發於2024年1月1日凌晨,被告與事主X及其他友人在曾健龍住所聚會。控方指控被告在睡房內對X作出猥褻侵犯,包括隔著內褲觸碰陰部、以手指插入陰道、吸啜乳頭及親吻。X供稱當時曾多次明確拒絕並掙扎。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曾作出上述行為,並知悉事主曾說「唔好」要求停止,但辯稱當時因酒後衝動,且辯方質疑事主因妒忌而作出報復性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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