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詐騙集團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歡鵬 DCCC1008/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5個月
被告人因串謀詐騙罪被判處35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17/7/2026[2026] HKDC 128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歡鵬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高偉雄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2025年2月25日,80歲的黃女士接到自稱其兒子的電話,對方謊稱因毆鬥被捕需保釋金。黃女士識破騙局後報警。其後,騙徒指示黃女士準備港幣四萬元交給「明仔」。被告人陳歡鵬依指示前往黃女士住所收取一個裝有空利是封的白色信封時,被埋伏警員拘捕。被告人警誡下承認「游仔」介紹他給老闆,老闆指示他用假名收錢並存入加密貨幣,他知道自己收取的是騙款。被告人案發時16歲,有讀寫障礙和輕度語言障礙,家庭經濟困難,父親酗酒並施虐,兄長因家庭暴力自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是被告人陳歡鵬所犯的串謀詐騙罪應如何量刑。控方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重刑罰,理由是電話詐騙案的普遍性及其對社會造成的損害。辯方則請求法庭考慮被告人犯案時年輕、家庭背景複雜、認罪及積極更新的表現,並建議以不超過4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並採納較低的加刑幅度。

判決理由

法官參考了兩宗上訴庭案例,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洪永俊》和《律政司司長訴陳皓傑》,確立電話詐騙案的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並強調此類案件的嚴重性不應與被騙款項掛鉤,也不因威嚇方式不同而減輕。法官認為被告人犯案時雖年輕,但案情嚴重,非監禁式刑罰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且可能鼓勵犯罪分子利用青少年,故判處監禁是唯一選項。法官批准控方加刑申請,認為電話騙案的普遍程度已達加刑門檻,並酌情給予被告人額外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洪永俊》[2011] 2 HKLRD 167 和《律政司司長訴陳皓傑》CAAR 1/2024, [2024] HKCA 409 兩宗上訴庭案例,確立了電話詐騙罪的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此外,亦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耀輝》CACC 100/2014 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鎧駿》CACC 135/2024 關於加刑幅度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人串謀詐騙罪名成立。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及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至32個月。考慮到被告人年輕、家庭背景複雜及積極更新,酌情再減刑4個月,調整後為28個月監禁。法庭批准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加刑幅度為25%,即7個月監禁。最終判處被告人35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上訴庭就電話詐騙案所確立的4年監禁量刑基準,並強調此類案件的嚴重性不應與被騙款項數額掛鉤。即使被告人是年輕犯案者,若案情嚴重,監禁式刑罰仍是唯一選項,以達致阻嚇作用。法庭亦詳細審視了《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的適用性,並根據電話詐騙案的普遍程度及其對社區的損害程度,批准了加刑申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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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電話詐騙案的量刑基準是多久?
A.

根據上訴庭案例,電話詐騙案的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且不應與被騙款項數額掛鉤。

Q.年輕犯案者是否一定會獲得非監禁式刑罰?
A.

不一定。法庭會考慮案情嚴重性,若罪行嚴重,即使年輕犯案者也可能被判處監禁,以達致阻嚇作用。

Q.電話詐騙案是否會因其普遍性而加重刑罰?
A.

是的。若電話詐騙案的普遍程度及其對社區造成的損害達到門檻,法庭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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