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虛假藉口促致性行為及欺詐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虎城 DCCC883/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虎城 及 黃家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姚勳智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第一被告蔡虎城被控一項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及四項欺詐罪。第二被告黃家傑則被控兩項與第一被告共同犯下的欺詐罪。就性行為控罪,第一被告於2024年2月透過社交平台認識受害人X,並以「性交轉運」為由,誘騙X與其發生無保護措施的性行為。就欺詐罪,第一被告透過社交平台接觸多名受害人,謊稱可透過投資解決財困,騙取款項,部分款項經第二被告收取或轉發。第一被告有過往性罪行紀錄,第二被告則有賭博場所相關的舊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在於如何對兩名被告所犯的「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及多項「欺詐罪」進行量刑。辯方就第一被告的性行為控罪指出並無量刑指引,並援引案例建議量刑起點。就欺詐罪,辯方強調涉案金額是首要考慮因素,但亦須考慮犯罪行為的規模、時間長短、犯罪人數、受害人數目及犯罪者與受害人關係等。第二被告的辯方則強調其僅為「跑腿」,並無實質得益,且已被還押一段時間,請求輕判。
判決理由
法官在量刑時,就「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參考了相關案例,並考慮到第一被告三次以虛假藉口欺騙受害人發生無保護性行為,情節嚴重,故採納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就欺詐罪,法官引用上訴庭案例,指出針對公眾的無良詐騙案件應採取嚴厲判刑以阻嚇罪行。法官考慮到涉案金額、犯罪情節、被告角色及認罪等因素,對各項欺詐罪設定了不同的量刑起點,並運用整體量刑原則,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以達致恰當的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個量刑案例: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國富 CACC 41/2010:用於「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的量刑參考,建議2年半至3年半監禁的量刑起點。
- HKSAR v Chow Kam Wah [2013] 1 HKLRD 377:用於「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的量刑參考。
- HKSAR v Man Ka Ying [2020] HKDC 55:用於「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的量刑參考。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千祥 CACC 89/2010:確立欺詐罪量刑時,涉案金額為首要考慮因素,但非唯一。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指出針對公眾的無良詐騙案件應採嚴厲判刑,量刑起點可達3至4年監禁。
- HKSAR v Cheung Mee Kiu [2006] 4 HKLRD 776:涉及違反誠信及監守自盜,涉款25萬至100萬元,監禁2至3年。
- 律政司司長 訴 梁惠淇 [2007] 2 HKLRD 89:涉及騙取公共資助,金額超過20萬元可判處24個月監禁。
裁決與命令
法官裁定第一被告蔡虎城五項控罪總共判處監禁42個月。第二被告黃家傑兩項控罪總共判處監禁22個月。判刑考慮了認罪扣減及整體量刑原則,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法庭對利用迷信和財務困境進行性侵犯及詐騙的行為採取嚴厲態度。對於「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法庭確立了較高的量刑起點,反映其嚴重性。同時,對於涉及公眾的詐騙案,即使涉款金額相對較小,法庭亦會考慮其無良性質而判處較重刑罰,以達致阻嚇作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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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會被判處多長刑期?
法庭會考慮案件情節的嚴重性。在本案中,被告因三次以虛假藉口欺騙受害人發生無保護性行為,被採納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Q.欺詐罪的量刑主要考慮哪些因素?
法庭會首要考慮涉案金額,但也會考慮犯罪行為的規模、時間長短、犯罪人數、受害人數目及犯罪者與受害人關係等。本案中,法庭對針對公眾的無良詐騙採取嚴厲判刑。
Q.被告在欺詐案中僅扮演「跑腿」角色,是否會獲得輕判?
法庭會考慮被告在犯罪中的參與程度和實際得益。本案中,第二被告雖聲稱僅為「跑腿」,但因與第一被告共同行事,仍被判處監禁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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