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詐騙所得款項是否構成洗黑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甘潔貞 DCCC175/2022

罪名成立
被告串謀洗錢罪成,辯解不被接納。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3/7/2026[2026] HKDC 1090
合併案件:DCCC574/2024DCCC175/20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甘潔貞 Catherine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鍾明新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第五被告甘潔貞(D5)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控方指D5與同謀者Mudolo及Kim利用虛假投資計劃詐騙投資者,將騙款存入D5控制的Frontier Samoa戶口,再由D5分發。D5從事保險業三十年,擁有專業資格,並在ADF Capital及Frontier Samoa中扮演重要角色。控方指D5在相關時間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投資計劃為虛假,仍與同謀者處理款項。D5否認控罪,辯稱她真誠相信ADF集團是正當營運的跨境投資企業,並不知悉或無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項為犯罪得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D5加入串謀協議時,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所處理的款項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控方主張D5憑藉其背景、與同謀者的密切關係及在ADF Capital和Frontier Samoa的角色,應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投資計劃為虛假。辯方則爭辯D5真誠相信ADF集團的合法性,且自己亦是受害者,並無犯罪意圖。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並引用終審法院在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及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案中確立的「有合理理由相信」驗證標準進行分析。法庭裁定D5的證供不盡不實、不合邏輯且與其提供的文件內容不符,拒絕接納其辯解。法庭認為,D5自2015年中起已知道ADF/Kim/Mudolo進行詐騙,且ADF集團無正當生意。D5在2016年2月加入串謀協議時,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所處理的款項為詐騙所得的犯罪得益。

引用案例與條文

  •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16) 19 HKCFAR 279: 確認上訴委員會在Seng Yuet Fong v HKSAR [1999] 2 HKC 833建議的「有合理理由相信」驗證標準。
  •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 闡述「有合理理由相信」的驗證標準,並強調判斷時應考慮被告人所知的事實和情況。
  • HKSAR v Li Kwok Cheung George (2014) 17 HKCFAR 319: 指出「得益」必須源自實際犯罪所得,清白資金不會自動變成「得益」。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5干犯了控罪8,即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D5被判罪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罪中「有合理理由相信」的客觀判斷標準,即使被告主觀上聲稱不知情,若客觀上任何明理人士在相同情況下都會相信款項為黑錢,則仍可被定罪。判決強調,判斷被告犯罪意圖的關鍵時間是其加入串謀協議之時,而非事後結果。被告的專業背景和對公司財務的參與程度,是判斷其是否知情的重要考量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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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處理犯罪得益罪中「有合理理由相信」的標準是什麼?
A.

法庭須判斷被告是否有理由相信,且這些理由必須是合理的,即客觀上任何明理人士都會相信。本案中,法庭裁定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

Q.被告聲稱不知情是否能免除罪責?
A.

不能。即使被告聲稱不知情,若客觀上任何明理人士在相同情況下都會相信款項為黑錢,仍可被定罪。本案中,法庭不接納被告不知情的辯解。

Q.判斷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罪的關鍵時間點是什麼?
A.

判斷被告犯罪意圖的關鍵時間是其加入串謀協議之時。本案中,法庭裁定被告在2016年2月加入協議時已具備相關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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