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投資移民使用虛假文件是否有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肖銳 DCCC425/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肖銳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鍾偉強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肖銳被控5項罪名,包括1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及4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控方指被告人於2013年申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CIES)時,使用虛假的銀行存款證明及存摺副本,以證明其資產符合要求。其後,被告人於2014年至2023年間,在香港處理多筆來歷不明的款項,總額超過港幣6,400萬元。被告人辯稱對虛假文書不知情,並指涉案款項主要來自其母親的合法營商所得及出售比特幣的收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1. 被告人是否知道或相信其提交的銀行文件為虛假文書副本,並有意圖誘使入境處接受該等文件。2. 被告人處理的巨額款項是否屬於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以及被告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這些款項是「黑錢」。控方主要依賴被告人的背景、涉案帳戶存款與其申報收入不符,以及專家會計師的異常交易分析來證明其指控。辯方則強調被告人對文件不知情,並解釋款項來源的合法性。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被告人作為申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申請人,必然知道該計劃的資產要求,且其提交的銀行文件為虛假文書副本。被告人聲稱對文件不知情及款項來源全由母親安排的說法,被法庭認為牽強不合情理。法庭不接納被告人關於母親營商所得及比特幣交易的證供,認為其證供穿鑿附會、滿口謊言。根據終審法院在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及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案中的指引,法庭判斷任何合理的人,在被告人所知的相同事實和情況下,必定會相信涉案金錢是「黑錢」。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16) 19 HKCFAR 279 — 確立了「洗黑錢」罪中,判斷被告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相關財產為「黑錢」的客觀測試。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 — 進一步闡明了「洗黑錢」罪中「合理理由相信」的測試標準,即考慮被告人所知的事實和情況,判斷任何合理的人是否必定會相信涉案金錢是「黑錢」。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被告人肖銳被裁定所有5項控罪罪名成立,包括1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及4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洗黑錢」罪中,即使被告人主觀上聲稱不知情,法庭仍會根據客觀標準判斷其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項為犯罪得益。被告人對巨額來歷不明款項的解釋若不合情理,將難以被法庭接納。此外,利用地下錢莊轉移資金本身雖不構成「洗黑錢」罪,但若資金來源可疑,仍可能被認定為犯罪得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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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申請香港投資移民時使用虛假文件會有什麼後果?
法庭裁定,使用虛假文書副本以誘使入境處批准申請,構成「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本案被告人因此罪名成立。
Q.如何判斷處理的款項是否構成洗黑錢?
法庭會根據客觀標準判斷,任何合理的人,在被告人所知的相同事實和情況下,是否必定會相信涉案金錢是「黑錢」。本案被告人因處理巨額來歷不明款項而被裁定洗黑錢罪名成立。
Q.聲稱對款項來源不知情是否能免除洗黑錢的責任?
不能。法庭會審視被告人所知的客觀事實和情況,若合理的人會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即使被告人主觀聲稱不知情,仍可能被裁定罪名成立。本案被告人的解釋被法庭拒絕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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