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IU KAM CHAU
被告Liu Kam Chau於2024年11月12日晚上在羅湖管制站出境時被海關截查。搜查發現九個膠袋,共有8.12克含6.51克氯胺酮的固體,另有吸管及紙包內的氯胺酮痕跡。被告承認毒品屬於自己,聲稱購買毒品是供前往深圳期間自用,並以認罪方式承認企圖販運危險藥物。被告有四項刑事定罪,其中三項涉及管有危險藥物,過往亦曾被判入戒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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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Liu Kam Chau於2024年11月12日晚上在羅湖管制站出境時被海關截查。搜查發現九個膠袋,共有8.12克含6.51克氯胺酮的固體,另有吸管及紙包內的氯胺酮痕跡。被告承認毒品屬於自己,聲稱購買毒品是供前往深圳期間自用,並以認罪方式承認企圖販運危險藥物。被告有四項刑事定罪,其中三項涉及管有危險藥物,過往亦曾被判入戒毒所。
被告面對六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指稱於2022年6月至7月在元朗住所及相關地點,多次猥褻侵犯當時年僅11歲的女童X。控方主要依賴女童X、其母親及駐校社工的證供,並提交錄影會面、照片、數碼檔案及其他承認事實。辯方否認全部指控,指出女童X的說法在時間、地點、行為細節及披露經過方面存在重大矛盾,並質疑其可信性。
本案合併處理兩名被告人的六項控罪。第一被告人梁協強承認四項控罪,第二被告人朱泳澄承認一項控罪;另一項對朱泳澄的控罪獲准留在法庭檔案。案件涉及三名中國內地女子,她們均為未獲授權進境者,並在香港酒店房間提供性服務。梁協強以自己名義預訂兩間酒店房間,安排房間、食物及搬運行李,並收取每日600元報酬;朱泳澄則按指示以每間500元報酬預訂其中一間房間。兩人均知道房間供非法入境者賣淫使用。
本案合併處理兩名被告人的六項控罪。第一被告人梁協強承認四項控罪,第二被告人朱泳澄承認一項控罪;另一項對朱泳澄的控罪獲准留在法庭檔案。案件涉及三名中國內地女子,她們均為未獲授權進境者,並在香港酒店房間提供性服務。梁協強以自己名義預訂兩間酒店房間,安排房間、食物及搬運行李,並收取每日600元報酬;朱泳澄則按指示以每間500元報酬預訂其中一間房間。兩人均知道房間供非法入境者賣淫使用。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人涉嫌在近四十年前,於證人年僅八至十一歲期間,在家中多次猥褻侵犯證人。兩名被告人為證人的親兄長,控罪包括多項猥褻侵犯另一人,以及一項與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控方申請讓證人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證,並由支援者陪同及使用特別通道。證人表示對被告人仍感到恐懼,與其身處同一空間會造成重大心理壓力。辯方不反對屏風及特別通道,但反對視像作證,認為會損害被告人當面質詢證人的公平審訊權利。
被告人余玉蘭與呂先生為鄰居。2024年3月16日,她手持菜刀進入呂先生位於九龍城北帝街的住所,以粗言責罵並揚言斬人,又揮刀損壞屋內一張枱。呂先生嘗試奪刀時,雙手手腕被利器割傷。被告人其後到大廈接待處,再揮刀損壞另一張枱,並威脅保安員。她其後放下菜刀,警方到場將她拘捕。被告人承認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兩項刑事損壞。醫療報告顯示,她患有分裂情感性障礙,案發時因不服藥而復發。
被告人與受害人X為親生兄妹,年齡相差約14年。控罪一發生於2015年至2016年期間,當時X約7歲,被告人在祖母住所內脫下X的衣褲並舔其陰部及股溝。控罪二發生於2021年至2022年期間,當時X約13歲,被告人脫下X的褲子,並以手指插入其陰道。X於2024年向社工透露事件,其後報警。被告人承認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並同意案情。醫療檢查沒有發現身體損傷,但法庭認為此點不構成相反證據。
被告人陳俊偉承認兩項控罪,包括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以及保管或控制偽製物料及器具,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00(1)及101(1)條。警方於2020年1月17日持搜查令搜查其長沙灣住所,在睡房內檢獲1,081張偽製港幣1,000元紙幣、打印機、墨水、空白紙張、剪裁工具及147對手套。被告人承認與李嘉恆共同製作偽鈔,並知悉偽鈔會被用作行使或付款;但沒有證據顯示偽鈔已流入市面。
兩名被告人共同面對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以及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的控罪,涉案代理人為星展銀行副總裁李淳至。第一被告人是香港中聯儲國際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股東及銀行賬戶授權簽署人;第二被告人則協助處理文書工作。控方指兩人為促使李先生協助賬戶接收一筆巨額款項,曾提出給予一百萬元,並於2023年8月14日交付兩萬元現金。辯方則稱「100個」是介紹客戶之意,而兩萬元是請李先生協助激活及存入賬戶,第二被告人亦沒有參與賄賂。
被告於2025年12月5日晚上駕駛私家車,經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離境,向海關表示沒有物品申報。海關其後在車尾箱發現42隻以膠袋分別裝載的活體擬鱷龜,漁農自然護理署確認其屬《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I物種,估計總值約42萬元。被告未能出示出口證,並承認沒有申報及沒有許可證。他面對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以及無許可證而企圖出口附錄II物種標本兩項控罪,最終承認案情及認罪。
2025年2月25日,80歲的黃女士接到自稱其兒子的電話,對方謊稱因毆鬥被捕需保釋金。黃女士識破騙局後報警。其後,騙徒指示黃女士準備港幣四萬元交給「明仔」。被告人陳歡鵬依指示前往黃女士住所收取一個裝有空利是封的白色信封時,被埋伏警員拘捕。被告人警誡下承認「游仔」介紹他給老闆,老闆指示他用假名收錢並存入加密貨幣,他知道自己收取的是騙款。被告人案發時16歲,有讀寫障礙和輕度語言障礙,家庭經濟困難,父親酗酒並施虐,兄長因家庭暴力自殺。
被告人N.Q.C.承認兩項猥褻侵犯罪 (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受害人X是其繼女,案發時分別為12歲和13歲。被告人於2014年與X的母親結婚,一家四口居住在長沙灣麗翠苑。2024年3月某晚,X假裝睡著時,被告人脫下她的短褲及內褲,將手指插入其陰道並觸摸胸部。2024年4月8日早上,被告人再次侵犯X,抓胸、啜乳頭、觸摸私處並將手指插入陰道。X隨後向網友及學校社工透露事件,社工報警處理。被告人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兩次侵犯X,並表示內疚。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第一被告蔡虎城被控一項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及四項欺詐罪。第二被告黃家傑則被控兩項與第一被告共同犯下的欺詐罪。就性行為控罪,第一被告於2024年2月透過社交平台認識受害人X,並以「性交轉運」為由,誘騙X與其發生無保護措施的性行為。就欺詐罪,第一被告透過社交平台接觸多名受害人,謊稱可透過投資解決財困,騙取款項,部分款項經第二被告收取或轉發。第一被告有過往性罪行紀錄,第二被告則有賭博場所相關的舊紀錄。
2024年7月2日,一名物流司機將一箱貨物送至尖沙咀一間酒店,由第一被告梁鎮宇收取。同日晚上,警方在酒店大堂截查梁鎮宇,發現其身旁藍色尼龍袋內藏有4577張偽製港幣1000元紙幣,總值逾450萬港元。梁鎮宇承認收取5000元酬勞轉交「假銀紙」。警方隨後在酒店外截停第二被告池健安,池健安亦承認知悉紙箱內有偽鈔。酒店閉路電視顯示兩名被告曾會面並將貨物帶回房間,房內發現點鈔機等工具。兩名被告均透過社交網站受招攬,收取5000元報酬協助運送偽鈔,並聲稱在收取包裹後才知悉內有偽鈔。
第五被告甘潔貞(D5)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控方指D5與同謀者Mudolo及Kim利用虛假投資計劃詐騙投資者,將騙款存入D5控制的Frontier Samoa戶口,再由D5分發。D5從事保險業三十年,擁有專業資格,並在ADF Capital及Frontier Samoa中扮演重要角色。控方指D5在相關時間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投資計劃為虛假,仍與同謀者處理款項。D5否認控罪,辯稱她真誠相信ADF集團是正當營運的跨境投資企業,並不知悉或無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項為犯罪得益。
第五被告甘潔貞(D5)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控方指D5與同謀者Mudolo及Kim利用虛假投資計劃詐騙投資者,將騙款存入D5控制的Frontier Samoa戶口,再由D5分發。D5從事保險業三十年,擁有專業資格,並在ADF Capital及Frontier Samoa中扮演重要角色。控方指D5在相關時間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投資計劃為虛假,仍與同謀者處理款項。D5否認控罪,辯稱她真誠相信ADF集團是正當營運的跨境投資企業,並不知悉或無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項為犯罪得益。
被告人L.M.K.(案發時74歲,現年81歲)是女事主X的祖父。X自出生起主要由被告人照顧。在X讀幼稚園高班至小二期間(2016至2019年某一年夏天),被告人多次對X進行猥褻侵犯 (indecent assault)。侵犯行為包括在按摩時觸摸X下體、手指插入X陰道、用私處摩擦X陰部,以及在洗澡時故意觸摸X陰部。X在小五時上性教育課才意識到這些行為是性騷擾。X於2025年2月向母親Y透露事件,Y隨後報警。被告人被捕後承認控罪,並表示因壓力大及「鹹濕」而犯案。
被告人吳振彬租住一單位。案發當天清晨,警方及消防員接報處理單位冒煙事件。當時單位大門半掩,客廳雜物及睡房窗簾有燃燒痕跡,火勢已被消防花灑系統撲滅,約十多名居民自行疏散。被告人稍後返回單位,承認因情緒問題用打火機點燃物品後離開。他聲稱離開前已確認花灑系統啟動並關閉電閘。警方檢獲打火機,化驗顯示有易燃溶劑殘留。火警導致大廈兩部升降機損壞,維修費約港幣524,000元。
被告李康和被控三項罪名:刑事損壞、入屋犯法罪及管有危險藥物。案情指被告於2025年3月3日晚上,在屯門大興花園第二期其住所同層,撬開並撞毀14歲洪小姐的房門,進入房內向她說出不雅言詞。洪小姐隨後報警。警方到場後,在被告房間內搜出洪小姐被盜的兩條內褲及一條長褲,以及0.5克可卡因。閉路電視錄像顯示被告曾進入洪小姐房間翻尋衣物並嗅聞。被告承認所有控罪及案情,並在警誡錄影會面中供稱因酒醉及吸毒而犯案,並承認管有毒品作自用。
本案兩名被告周爱玲及陳匡周被控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控方指控兩名被告於2025年2月11日,在滙豐銀行沙田廣場分行,明知或相信六張設計與滙豐銀行曾發行的20元鈔票相近的文書為虛假,卻要求銀行職員接納並兌現。銀行業務主任劉若希的證供顯示,第一被告在辦理銀行業務後,取出六張面值五億元的「債券」,並要求職員驗證後存入其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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