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L. DCCC1111/2024
猥褻侵犯指控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T.L.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面對六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指稱於2022年6月至7月在元朗住所及相關地點,多次猥褻侵犯當時年僅11歲的女童X。控方主要依賴女童X、其母親及駐校社工的證供,並提交錄影會面、照片、數碼檔案及其他承認事實。辯方否認全部指控,指出女童X的說法在時間、地點、行為細節及披露經過方面存在重大矛盾,並質疑其可信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女童X及其他控方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以及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六項猥褻侵犯。控方主張年幼、記憶褪色及精神狀況可解釋細節不一致;辯方則指證供互相矛盾,不能據此定罪。
判決理由
法庭重申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在控方,定罪標準為毫無合理疑點;如存在合理疑點,必須判被告罪名不成立。法庭詳細比較女童X的庭上證供、兩次錄影會面、向社工的披露及其他證據,認為其對相識時間、留宿安排、指控內容、閉路電視及各項控罪的描述有大量重大矛盾。母親及社工的證供亦與書面供詞、客觀資料及彼此說法不符。雖然以往就另一名教師作出虛假指控不必然證明本案指控虛假,但整體證據不足以達到刑事證明標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依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處理控罪,並依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65C及79C條處理承認事實及錄影會面證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六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全部罪名不成立。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任何一項控罪,因此被告獲判無罪。
判決啟示
即使性罪行不再要求佐證,法庭仍須謹慎評估證供。年齡、記憶褪色或精神狀況可以解釋部分差異,但不能掩蓋涉及核心事實的大量矛盾;當主要證人被拒納時,控方即無法履行舉證責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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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六項猥褻侵犯指控為何未能定罪?
法庭認為女童X、其母親及社工的證供在重要事實上多次矛盾,並與文件及客觀資料不符,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因此被告六項控罪均獲判無罪。
Q.年幼證人記憶不一致是否必然影響案件?
不必然。法庭承認年齡及記憶褪色可能解釋部分差異,但本案的不一致涉及相識時間、地點、行為及披露經過等核心事項,最終被裁定為不足以支持定罪。
Q.性罪行是否必須有其他證據佐證?
法庭指出法律不再要求佐證或佐證警告,但仍須特別謹慎評估證供。本案並非單純因欠缺佐證而無罪,而是主要證人的整體證供不可靠,控方未能證明任何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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