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廣浩案 DCCC1045/2025

與十二歲女童性交如何判刑?

社會服務令 · 社會服務令150小時
青少年初犯認罪悔改,判履行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9/9/2026[2026] HKDC 16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廣浩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徐廣浩在案發時15歲,受害人X為12歲女童。二人於社交應用程式結識,並以情侶形式交往,曾多次見面。2024年2月6日,二人在新蒲崗越秀廣場玩桌球後,前往男廁廁格;被告人戴上安全套,與X性交。X感到疼痛後離開。X的母親其後發現二人的性方面訊息,並於2月23日目睹二人親密接觸;被告人承認曾與X性交,三人遂前往警署報案。被告人承認一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對一名案發時15歲、與12歲女童性交並已認罪的初犯,應如何量刑。控方指出罪行嚴重,須保護兒童並具阻嚇作用。辯方則以雙方年齡相近、原有交往關係、沒有威迫或操控、一次性犯案、使用安全套、認罪悔意及更生前景為由,請求非監禁處置,並建議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涉及兒童的性罪行須反映嚴重性、保護易受傷害者及具阻嚇作用。惟量刑須按個案情況及被告人的年齡、背景和報告作整體評估。被告人案發時僅15歲,與受害人相差三歲,二人以情侶形式交往;本案屬一次事件,沒有威嚇或其他不當手段,亦無拍攝影像,且使用安全套。法庭並考慮其認罪、合作、悔意、羈押經歷、輔導及家庭支持。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及報告所示,社會服務令既合比例,亦可在社區監督及更生,故判處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詞提及上訴庭曾在多宗案件重申,性侵犯兒童案件須保護兒童、施加具阻嚇性的刑罰並反映公眾厭惡,但沒有列出個別判例名稱或引文。法庭援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要求在考慮監禁前取得及考慮被告人的品格、健康與精神狀況資料。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適當且合乎比例,命令被告人履行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判刑時亦考慮其羈押約22天、認罪、悔意及更生支援。

判決啟示

本案在嚴重的兒童性罪行中,因被告人案發時亦屬青少年、雙方年齡相近及交往背景、罪行情節和個人更生報告,採用社區刑罰而非監禁。此判決並非減低罪行嚴重性,而是示範法庭如何衡量阻嚇、比例原則與青少年更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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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滿16歲的少年與12歲女童性交會被判監嗎?
A.

本案被告人案發時15歲,承認與12歲女童非法性交。法庭認為罪行嚴重,但考慮年齡、交往背景、認罪及更生報告後,判處15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非監禁。

Q.雙方是情侶且年齡相近,與未滿13歲女童性交如何判刑?
A.

法庭確認與未滿13歲女童性交屬嚴重罪行,仍須具阻嚇性。本案雙方相差三歲且以情侶形式交往,是量刑因素之一;法庭最終判被告履行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Q.認罪和接受輔導能否令兒童性罪行判非監禁刑罰?
A.

法庭須依個案情況和判刑前報告評估適當處置。本案考慮被告人認罪、悔意、配合輔導、家庭支持及更生前景後,認為社區處置合乎比例,判處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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