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L.L. & Ors DCCC457/2026

幼年遭兄長侵犯如何受保護作證?

申請獲批
准許證人以電視直播方式作證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31/8/2026[2026] HKDC 15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L.L.L.(第一被告人)及 L.L.S.A.(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人涉嫌在近四十年前,於證人年僅八至十一歲期間,在家中多次猥褻侵犯證人。兩名被告人為證人的親兄長,控罪包括多項猥褻侵犯另一人,以及一項與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控方申請讓證人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證,並由支援者陪同及使用特別通道。證人表示對被告人仍感到恐懼,與其身處同一空間會造成重大心理壓力。辯方不反對屏風及特別通道,但反對視像作證,認為會損害被告人當面質詢證人的公平審訊權利。

核心法律爭議

法院須決定是否符合《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B(4A)條,及本案是否屬於應採用電視直播聯繫的「罕見且特殊的情況」。核心爭議是證人的心理安全及有效作證需要,是否凌駕或能否與被告人獲公平審訊、當面質詢證人的權利取得平衡。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電視直播聯繫作證屬酌情措施,只應在罕見且特殊的情況下批准;判斷司法公平時,須整體考慮控罪性質、案件情節、證人與被告人的關係、證人個人狀況及被告人權益。本案涉及幼年證人遭兩名親兄長長期侵犯,家庭本應是安全場所,而證人多年後仍受恐懼及創傷困擾,即使設置屏風,知道被告人在同一空間仍可能嚴重影響作證。另一方面,視像作證時法庭、控方及辯方仍可實時觀看證人的神態、聆聽聲音語調及進行盤問,因此不會削弱公平審訊。法院遂認為該安排能平衡各方利益並符合司法公正。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B(4A)條授權法院在涉及指明性罪行及申訴人的程序中批准視像作證。HKSAR v See Wah Lun及HKSAR v Leung Kam Ting說明措施通常屬「罕有及特殊」。HKSAR v Shamsul Hoque強調刑事審訊須兼顧被告人、證人及公眾。HKSAR v Nayab Amin指出公平審訊不要求完美無瑕,而是在不構成不公平的範圍內盡量減低各方損害。

裁決與命令

法院批准控方申請,准許證人就全部控罪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證。作證時僅法庭、控方及辯方可觀看;證人可使用特別通道及休息室,並由申請所指明的支援者陪同。

判決啟示

本判決確認,對成年性罪行申訴人的視像作證安排並非例行措施,但家庭內由至親長期侵犯、持續創傷及與被告人同處一室會嚴重影響作證,均可構成罕見且特殊情況。只要辯方仍能實時觀察及盤問證人,安排未必違反公平審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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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成年性罪行申訴人可以透過視像作證嗎?
A.

可以,但法院須考慮案件是否屬罕見且特殊,以及安排會否影響公平審訊。本案因證人童年遭兩名親兄長長期侵犯並持續恐懼,法院批准她以電視直播方式作證。

Q.屏風已能隔開證人和被告人,為何仍可批准視像作證?
A.

法院認為證人即使看不見被告人,知道兩名親兄長仍在同一空間,亦可能承受巨大壓力而不能清晰作證。因此屏風不足以消除本案的心理影響,視像安排較為適當。

Q.視像作證會否剝奪被告人盤問證人的權利?
A.

不會,只要辯方能實時觀看及聆聽證人,並透過螢幕進行盤問,公平審訊權利仍獲保障。本案法院認為視像作證沒有對兩名被告人造成不利,故批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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