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協強案 DCCC263/2026
協助非法入境者賣淫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協強及朱泳澄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本案合併處理兩名被告人的六項控罪。第一被告人梁協強承認四項控罪,第二被告人朱泳澄承認一項控罪;另一項對朱泳澄的控罪獲准留在法庭檔案。案件涉及三名中國內地女子,她們均為未獲授權進境者,並在香港酒店房間提供性服務。梁協強以自己名義預訂兩間酒店房間,安排房間、食物及搬運行李,並收取每日600元報酬;朱泳澄則按指示以每間500元報酬預訂其中一間房間。兩人均知道房間供非法入境者賣淫使用。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如何就窩藏他人以供賣淫及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留下兩組罪行量刑。辯方強調兩人只是低層跑腿、沒有控制賣淫活動,並已認罪及合作;亦主張近五年的檢控延誤應導致減刑,且梁協強的各項刑期應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本案兩組罪行均無量刑指引,法庭按犯罪嚴重性、被告角色、認罪、前科及總刑期原則評估。窩藏罪涉及疫情期間讓未獲授權進境者提供性服務,梁協強雖非主腦,仍屬重要參與者,量刑起點為每項27個月,認罪後減至18個月。協助留下罪的量刑須考慮阻嚇偷渡、收容及提供工作所造成的影響,每項起點為18個月,認罪後為12個月。法庭依據案件延誤原則,認為接近五年的延誤並非由被告造成,且造成長期不確定懸念,故酌情各減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第130(1)(b)條及《入境條例》第37DA(1)條分別規定兩組罪行。The Queen v Shum Ho Tang [1997] 1 HKLRD 214提供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留下罪的量刑考慮因素。HKSAR v Chiu Chi Wing及Scook v The Queen說明不合理延誤可在造成重大壓力或不確定懸念時成為減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梁協強被判總刑期22個月:第一至第三項控罪同期執行,第四至第六項控罪同期執行,其中六個月與第一組刑期分期執行。第二被告人朱泳澄就第六項控罪被判監禁10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確認,低層角色並不排除嚴重即時監禁;不同組別罪行可按刑責分期執行。非由被告造成、持續近五年並導致重大不確定懸念的檢控延誤,可成為實質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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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非法入境者訂酒店房間供賣淫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訂房及協助日常安排即使只是低層角色,仍可構成重要協助。第一被告因相關罪行及延誤減刑後,總刑期為監禁22個月。
Q.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留下的刑罰如何計算?
法庭重視阻嚇偷渡及收容者責任,並以每項18個月作起點,再因認罪及不合理延誤扣減。第二被告就一項控罪最終被判監禁10個月。
Q.刑事案件拖延近五年可以減刑嗎?
單純延誤並非必然減刑,但若延誤不由被告造成,並令被告承受重大壓力或長期不確定懸念,法庭可酌情減刑。本案兩名被告各減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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