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嘉浩案 DCCC96/2025

與12歲女童性交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
兩項控罪合共判監2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11/9/2026[2026] HKDC 166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嘉浩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人在案發時23歲,與12歲女童X交往約四個半月。2024年1月初,他在其居所與X性交一次;同年2月11日,兩人在東莞樟木頭再次性交。兩次均沒有使用安全措施。X的父親曾警告被告人,X只有12歲,不得與她性交;被告人仍犯案,並向X父母承認性交。X其後向父母披露事件,案件轉交警方。她其後持續受創傷後壓力反應、羞恥、自責及自我傷害等困擾,日常生活、家庭關係及學業均受影響。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須決定兩項與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罪的合適刑罰。控方所述情節包括被告人明知X年僅12歲、曾受其父警告、兩次性交均未採取安全措施,以及X遭受長期心理傷害。辯方則指出雙方為情侶、沒有使用暴力或威脅,並以認罪及過往沒有定罪紀錄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與未滿13歲女童性交屬嚴重罪行,量刑須具阻嚇性,並反映保護年幼兒童及受害人所受傷害的需要。法庭參照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所列因素,考慮雙方年齡差距、被告人在父親警告後仍犯案、兩次性交均無安全措施,以及X持續的心理創傷、自我傷害及學業影響;亦考慮沒有暴力、脅迫或其他不當行為、認罪及被告人沒有案底。每項控罪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為20個月;第二項刑期另有6個月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CACC 360/2011)提供量刑考慮因素。HKSAR v Lau Chi Cheung([2008] 4 HKLRD 432)中採用兩年量刑基準;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ng Yui Hung([2007] 2 HKLRD 771)重申此類罪行須具阻嚇性,並須清楚表達社會譴責。法庭依案情採用較高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法庭每項判監20個月,並命令第二項控罪的刑期中有6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6個月。

判決啟示

量刑須重視被告人明知受害人年幼且曾受警告仍犯案,以及罪行對兒童造成的長遠精神傷害。沒有暴力或脅迫並非決定性減刑因素;認罪則獲扣減。判詞亦指出此類罪行須以具阻嚇性的刑罰保護年幼女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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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12歲女童發生性行為,法院會判囚多久?
A.

本案被告人與12歲女童發生兩次性交,承認兩項與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罪。法庭每項判監20個月,另將第二項刑期中的6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6個月。

Q.女童父親警告後仍與她性交,會影響判刑嗎?
A.

法庭把女童父親已警告被告人、女童只有12歲而被告人仍犯案,列為量刑時的重要因素。本案法庭亦考慮其他情節及認罪,判處合共監禁26個月。

Q.沒有使用暴力,與未成年女童性交會否仍判監?
A.

本案辯方指出沒有暴力或威脅,但法庭認為與未滿13歲女童性交屬嚴重罪行,刑罰須具阻嚇性。被告人認罪後仍被判合共監禁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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