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H Y DCCC957/2025

監護人侵犯智障人士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
被告人因猥褻侵犯被判監禁2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21/9/2026[2026] HKDC 176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 H Y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是受害人X的前妹夫及法定監護人。X現年71歲,患有中度智障及認知障礙,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2024年8月16日,被告人以監護人身分將X帶離院舍,帶往住所睡房,指示她脫去衣物,以剃刀剃去陰毛,期間觸摸其陰部。X其後亦表示被告人曾觸摸其胸部。被告人翌日自首,承認剃毛及觸摸行為。案件涉及一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的猥褻侵犯另一人罪,被告人承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作出猥褻侵犯的量刑,包括監護人身分、利用受害人脆弱性及違反信誠是否屬加重因素;以及被告人的認罪、自首、初犯、年齡、健康、受害人未見明顯身體傷勢及低再犯風險,應如何影響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17條,認定X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缺乏理解及自我保護能力。涉及此類受害人的性罪行極為嚴重,須予嚴厲譴責及具阻嚇性的刑罰。雖然本案沒有暴力、插入或明顯身體傷勢,且被告人初犯並及早認罪,但他身為法定監護人,利用照顧及信任關係取得接觸,並在受害人孤立依賴時犯案,構成重大加重因素。剃毛及觸摸歷時約五分鐘,亦非短暫偶然接觸。法庭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炳權 [2020] 3 HKLRD 596,確認侵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可參照侵犯兒童的量刑原則。HKSAR v L C H 說明案件沒有統一量刑指引,較輕案件起點約兩年,較嚴重案件約二至五年,嚴重案件則為五年以上。另引用 HKSAR v Chan Ching Ho Owen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強調保護脆弱受害人及阻嚇需要。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20個月。法庭先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法庭認為沒有進一步有效的減刑理由。

判決啟示

監護人利用法定身分及受害人的依賴、脆弱性犯下性侵犯,會顯著加重罪責。即使沒有明顯身體傷勢或持續創傷反應,法庭仍會重視潛在心理影響及保護安排造成的生活改變。本案亦顯示認罪扣減不會抵銷信誠嚴重破壞所帶來的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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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監護人猥褻侵犯智障人士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會重視受害人的脆弱性、監護人的信任責任及行為程度;本案以30個月為起點,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被告人監禁20個月。

Q.沒有明顯身體傷勢仍可判重刑嗎?
A.

可以。法庭指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可能承受不易察覺的心理影響,沒有明顯傷勢不會消除性侵犯的嚴重性;本案仍判監禁20個月。

Q.及早認罪可以減多少刑期?
A.

本案法庭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人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刑期降至20個月;法庭沒有再作其他有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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