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F. DCCC1021/2025
侵犯兒童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S.F.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與受害人X為親生兄妹,年齡相差約14年。控罪一發生於2015年至2016年期間,當時X約7歲,被告人在祖母住所內脫下X的衣褲並舔其陰部及股溝。控罪二發生於2021年至2022年期間,當時X約13歲,被告人脫下X的褲子,並以手指插入其陰道。X於2024年向社工透露事件,其後報警。被告人承認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並同意案情。醫療檢查沒有發現身體損傷,但法庭認為此點不構成相反證據。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的判刑,包括成年人侵犯年幼兒童、兄長破壞家庭信任、兩次犯案及重犯風險如何影響刑期。辯方依據及早認罪、避免受害人出庭及被告人無刑事紀錄求情;控方則指出案情嚴重。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1)條及上訴庭案例,認為成年人性侵犯兒童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保護兒童、表達社會厭惡及為受害人及家人申冤。量刑須考慮年齡差距、親屬關係及信任破壞、犯案次數及期間、侵犯方式、受害人可能承受的創傷,以及被告人的精神狀況和重犯風險。兩項罪行的量刑基準分別為60及66個月;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後為40及44個月。為避免總刑期過重,第二罪其中10個月與第一罪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其聰 (HKSAR v Hau Kei Chung, CACC 186/2001)確立性侵犯兒童須重判的阻嚇原則。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ang Long Wei [2009] 3 HKLRD 130重申罪行最高刑罰提高至十年及三項量刑目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國熙 [2015] 1 HKLRD 792及其他案例列出相關加刑因素及五年量刑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因認罪而定罪。控罪一判監40個月,控罪二判監44個月;其中控罪二的10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0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成年人以兄長身分侵犯年幼妹妹會被視為嚴重破壞信任,並需要具阻嚇性的刑罰。沒有身體損傷不會否定侵犯事實;精神科報告所示的高重犯風險亦會影響判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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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成年人侵犯年幼妹妹會判刑多久?
法庭會考慮受害人年齡、親屬關係、侵犯次數、悔意及重犯風險。本案兩項控罪認罪後,總刑期為監禁50個月。
Q.沒有身體損傷仍可判猥褻侵犯嗎?
沒有損傷不能證明曾經侵犯,但亦不構成相反證據,因輕微傷勢可能已經痊癒。本案法庭仍依據承認的案情判刑。
Q.及早認罪會減少猥褻侵犯兒童刑期嗎?
及早認罪可獲刑期扣減,但罪行嚴重性仍是主要考慮。本案兩項量刑基準經三分之一扣減後為40及44個月,總刑期為5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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